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債券發行人

鎖定
債券發行人是指在市場上向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以債券形式募集資金的實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
中文名
債券發行人
外文名
Bond issuer
債券發行人的責任
債券發行人因發行債券而引起的法律後果。一般應當在債券承銷協議中規定。債券發行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1)發行人應該按時償還債券的本金利息。如果發行人在還本付息日後的合理時間內還不能償還,債券所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提前償還所有本金,並可訴諸法院強制執行。(2)發行人的債券應與其發行的其它對外債券處於同等地位,以保護債券所有人的利益。(3)發行人的已擔保債務與其他未擔保債務處於同等地位。(4)對於債券的利息,發行人不得扣除任何税收。如果按照發行人所在國法院須對債券利息徵税,發行人必須在向債券所有人支付利息的同時補償已徵税部分的利息。(5)發行人必須同意執行法院就債券發行所作出的判決,而且必須同意不可反悔地放棄主權豁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