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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交易
鎖定
- 中文名
- 回購交易
- 類 別
- 一種超短期的金融工具
- 類 型
- 質押貸款方式
回購交易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貨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債券,並附加條件,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還包括買入債券,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購。
回購交易交易過程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 | 代碼 |
7天國債回購 | R007201001 |
14天國債回購 | R014201002 |
28天國債回購 | R028201003 |
91天國債回購 | R091201004 |
182天國債回購 | R182201005 |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品種名稱 | 代碼 |
28天債券回購 | RC028201006 |
91天債券回購 | RC091201007 |
181天債券回購 | RC181201008 |
注: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4、證券公司對客户委託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佣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佣金標準的5‰收取,佣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於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回購交易清算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將用於交割。
回購交易關於債券
1、用於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並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於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於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定義
就是將債券抵押給資金貸出方,獲得資金,最後歸還資金本息以贖回債券。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是抵押出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交易;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交易。正回購方就是抵押出債券,取得資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購方就是接受債券質押,借出資金的融出方。
回購交易分類
分為債券買斷式回購和債券抵押式回購。
債券抵押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人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
證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需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回購交易質押式回購
回購交易定義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回購交易一些規則
1、現有的上海證券賬户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户,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户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賬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户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註銷申報。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户之間的標準券可串用。
5、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户,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户,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9、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1、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説,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準券餘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