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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鎖定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是清代官職名,指清代新疆回部地方的駐紮大臣。“總理回部各城事務”。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始置,清政府在平定新疆南部的大小和卓叛亂以後,鑑於當時的周邊環境,經過慎密的事前考察後,在新疆實施了軍政合一、以軍統政的行政管理制度——軍府制。因其駐喀什噶爾(今新疆喀什市)辦事,故稱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以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總理回疆事務”,駐喀什噶爾新城(即後來的徠寧城)。
光緒十年(1884年)11月,新疆建行省,喀什噶爾參贊大臣轄地俱改府、州、直隸廳,參贊大臣遂裁撤。 [1] 
中文名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類    別
清代駐紮大臣
設立時間
乾隆二十八年正月(1763年)
駐    地
喀什新城 [2] 
全    稱
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變遷

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是清代新疆回部地方的駐紮大臣,“總理回部各城事務”。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軍平定大小和卓之亂,置參贊大臣辦理喀什噶爾事務,受伊犁將軍節制。首任參贊大臣為海明,駐徠寧城(喀什噶爾滿城),因其駐喀什噶爾(今新疆喀什市)辦事,故稱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1763年(乾隆二十八年),以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納世通總理回疆南八城事務。 [3] 
1765年(乾隆三十年)移駐烏什辦事大臣素誠被殺,以永貴為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移駐烏什。喀什噶爾改設喀什噶爾辦事大臣
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復移駐喀什噶爾。
1797年嘉慶二年),設英吉沙爾領隊大臣,管轄原屬喀什噶爾的英吉沙爾地方。
1827年(道光七年)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移駐恢武城(今疏勒縣)。
1831年(道光十一年)移駐葉爾羌,改葉爾羌辦事大臣為參贊大臣,總理回部,喀什噶爾參贊大臣降為喀什噶爾領隊大臣。
1864年同治三年)以後,因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之亂而空缺。
1864年(同治三年),新疆回亂(新疆穆斯林起義)爆發,阿古柏攻佔喀什噶爾漢城(恢武城),喀什噶爾辦事大臣奎英殉難。
1865年(同治四年)葉爾羌參贊大臣武隆額離任,此後參贊大臣一職空缺。
1878年(光緒四年)清軍收復回部各城,此後設立“西四城善後總局兼辦喀什噶爾善後局”管理回部西四城(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闐)。
1883年光緒九年)裁撤參贊、辦事大臣,置知府知州,次年設立新疆省。喀什噶爾地方置疏勒直隸州,葉爾羌地方置莎車直隸州,不久均升為府。 [4]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職權

在天山南路(即回疆地區)設置的參贊大臣就是軍府制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喀什噶爾參贊大臣(亦稱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歸伊犁將軍(全稱“總統伊犁等處將軍”)節制,管轄回部喀什噶爾(今喀什)、葉爾羌(今莎車)、和闐(今和田)、烏什阿克蘇庫車喀喇沙爾(今焉耆)等地區辦事、領隊大臣及其軍政事務;參贊大臣官署的內部組織有印房、回務處及糧餉局,設章京、筆帖式等以辦理事務;各城事務有總管參領、防禦、驍騎校等分掌。其轄地北起中亞納林河(即錫爾河上游之支流),與當時的中亞浩罕汗國為界,南達喀喇崑崙山,西至帕米爾以西就近地帶,東至阿爾金山一線。境內民族以維吾爾族為主,還有柯爾克孜(當時稱布魯特)和塔吉克等民族。 [5] 
清朝對於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及其以下各級官員和職責權限規定的極為嚴格精細,諸如接任交代、存房書冊、年例摺奏、諮行案件及辦事章程都一一列明。例如其《辦事章程》中規定:參贊大臣到任後巡查本屬卡倫十七處一次,巡閲各回城一次;協辦大臣到任後盤查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倉庫軍械馬牛羊廠一次;領隊大臣春秋二季輪流巡查喀什噶爾、英吉沙爾所屬卡倫一次,等等。甚至中亞浩罕汗國的通商使者來喀,如何接待也有繁複詳盡的規定:“每名照例筵宴用羊一隻,白麪十八斤,白米、油茶、柴薪雜費錢五十二文;來使並僕役日給羊一隻,白米半斤;其僕役日給白麪一斤。自本處起程至葉爾羌,五日口食羊二隻,茶米折錢。旋迴時仍然前供支給,造冊匯入奏銷”。還有“每年九、十月間,參贊大臣閲視滿漢官兵技藝,例賞羊二十四隻,經牧處備辦。”(以上均見《回疆通志》卷七)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同時參照內地官制改造回疆舊有的伯克制度,任命維吾爾上層為各級伯克,管理各城、村事務。伯克和宗教阿訇不得兼任,阿訇不得干預行政司法。當時南疆的伯克中,阿奇木伯克官居三品,是南疆各城最高的行政長官,總管當地城鄉一切行政事務。伊什罕伯克是阿奇木伯克的行政副手,其下按業務分設各種類型的伯克,分掌各級各地的錢糧、賦税、司法、治安、水利、田園、工商、貿易、宗教、文化等具體事務。 [6]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轄區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及協辦大臣辦理喀什噶爾地方事務,其所轄區域為:伯什克勒木、伊克斯哈拉、牌租阿巴特(今伽師縣)、阿爾巴特、汗阿里克、塔什巴里克、赫色勒布伊、託璞魯克、提斯袞、嶽譜爾和(今嶽普湖縣)、英吉沙爾(今英吉沙縣)、塞爾們、哈喇刻爾、托克庫爾薩克、鄂坡勒、阿斯騰阿喇圖什、鄂什、霍爾幹、玉斯屯阿喇圖什、阿喇古、巴爾昌、和什庫珠克、阿喇楚勒、葉什勒庫勒。
回部南八城的重要軍事、行政事務,也由參贊大臣辦理,重大事宜須上奏伊犁將軍。南八城的其他駐紮大臣(葉爾羌辦事大臣、和闐辦事大臣阿克蘇辦事大臣烏什辦事大臣庫車辦事大臣喀喇沙爾辦事大臣英吉沙爾領隊大臣),均受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節制。東路的哈密辦事大臣、吐魯番領隊大臣則由烏魯木齊都統節制。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屬員

喀什噶爾協辦大臣一員。章京四員,掌管四部衙門,筆帖式四員、委筆帖式九員,見辦事衙門。卡倫侍衞十八員。 管理滿營協領一員、佐領二員、防禦二員、驍騎校三員、前鋒校三員、委筆帖式一員。 管理錫伯營佐領一員、驍騎校一員。 管理索倫營佐領一員、驍騎校一員。 管理綠營副將(原為總兵)一員、遊擊一員、千總三員、把總三員、經制外委六員、聽差都司守備二員。 英吉沙爾領隊大臣一員。辦事衙門印房,章京一員、筆帖式二員、委筆帖式四員。 回務處,掌管回人(穆斯林)事務,置章京一員、筆帖式一員、委筆帖式二員。 糧餉局,1761年(乾隆二十七年)設,置章京一員、筆帖式一員、委筆帖式一員。 經牧處,章京一員、委筆帖式二員。 [4]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清代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治疆反思

清代駐守在新疆南路的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在長期的守邊治邊職位上,積累了熟悉鄰邊、團結人心與離任究過等較為豐富的經驗;同時在具體實踐中,也體現出一定的教訓:偏袒優容少數民族首領、官員更換頻繁、重軍政略經濟、戰略要地各自為守等。通過對參贊大臣的治疆反思,以期為當今南疆乃至新疆的治理提供路徑。 [8] 
有清一朝,自甫定北疆準噶爾之亂和南疆大小和卓叛亂,一舉統一新疆之後,始以軍府制統轄新疆。軍府制是一種軍政合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它是由以伊犁將軍為首的各級軍政長官及其轄下的民政、軍事兩套系統構成,軍事指揮系統分為北路、南路、東路三部分,北路各級大臣受伊犁、塔城參贊大臣節制;東路各級大臣受烏魯木齊都統節制;南路各級大臣則受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節制,全疆各級大臣皆受伊犁將軍統轄。乾隆二十八年(1763 年)正月,清政府開始授命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總理回疆事務,從此,南路的參贊大臣又稱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分管新疆南部八座回城對外對內一切事務,為南疆最高軍政長官。
從清統一新疆(1759 年)到新疆建省(1884 年)之前,清政府先後任命的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共五十餘人。面對民族成分複雜、宗教信仰濃厚、氣候條件惡劣、地瘠民貧、遠離中央的客觀因素;面對民族內部紛爭、周邊鄰邦間續竄擾等諸多人為因素,使百餘年來長期駐守在此的歷任參贊大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為後人提供了大量可資借鑑的寶貴經驗與教訓。然而史書關此記載卻極為稀疏。本文擬從有限史料耙梳中,總結得失,以期探尋有效治理當今南疆乃至新疆的思維路徑。
一、清代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治疆經驗
(一)守邊之要,首在熟悉夷情
欽定新疆識略》卷十二“外裔”指出:“蓋聞守邊之要,首在熟悉夷情,然非特知其長技,察其習尚已也。其部落之強弱,形勢之夷險,以及承襲之世次官制之維繫,尤必周知之,而後足以得其心,以制其命。”[1]765作者強調對外藩瞭解,不能僅瞭解他們的風俗習慣及其專長,最主要的是要全面瞭解外藩各部落勢力的強弱,部落內部的政權形勢及官制承繼的情況,以便確定不同的對外方針,達到撫馭控制的目的。該書是在伊犁將軍松筠的支持和主修下纂輯而成,松筠曾於嘉慶十四年四月至六月出任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顯然,書中思想即為主修者思想,故具一定代表性。
道光十一年(1831)出任葉爾羌參贊大臣的璧昌曾三次奉命參贊西陲,他深知邊境外藩情況,並多次擊退外藩的侵犯活動,他著《守邊輯要》一書的目的就是“欲使億萬世知制知保邦撫馭邊陲之要道”[2]184,該書使其守邊經驗得以澤被後世。在守邊治邊崗位上,他強調“熟悉夷情”的重要性。例如對於浩罕的歷史,他如數家珍“:以前浩罕本微,其西界有倭羅堆牌一部,八強山峻,彼此素有仇隙,年年打仗,浩罕無暇東顧。於八年浩罕乘眾將倭羅堆牌打滅……故十年得以東出犯邊。”他更知曉浩罕的現狀及其與布魯特的關係,“至今在布魯特各愛曼(按:村莊之意)苛斂收税,以為均歸所屬,布魯特畏其強悍,忍受出租,非心服也,又因兩次犯卡搶掠,飽載而歸,強於貿易,至今每有貪詐覬覦之心”。因為他對外藩浩罕的情況有足夠的認識,因而對與回民同力抵禦浩罕及其支持下的和卓犯邊充滿信心。他認為:“今喀英回子受其荼毒,已知中計,是以築城齊心固守,其餘各城也聞風而悟,不難同力也。”[2]230-231璧昌最終在平定玉素普之亂中,接連取得勝利。
嘉慶十八年,伊犁將軍松筠在奏“回疆事宜規條十則”中,首先強調“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到任之初,即宜悉知疆外情形”,要求參贊大臣要多作調查,不能只從通事(即翻譯)或阿奇木伯克處道聽途説,他認為這是“歷任參贊大臣所宜知之者”,如果參贊大臣“每於更換到任之初,知此疆外實在情形”,那麼“喜事邀功,造言聳聽之弊可除矣”。[1]602-603由此可見,熟悉疆外情形,不僅是兵法的要求,也是治內的需要。
(二)團結人心
“團結人心”,即爭取一切可以爭取的人,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璧昌在《守邊輯要》中指出:“夫團結人心全在慎於平時,體恤下情,公以賞罰,省其差徭,待官兵信以忠正,御民回信以仁愛,若遇緩急之時,上下同命。主將必與士卒同甘苦均勞逸,問疾撫傷如家人父子。”他認為守邊大臣果能做到這些,沒有不能取信於官兵民眾的,然後“信而後勞,勞而不怨,自然團結,再合以眾志,則成城矣。”[2]195璧昌在此強調平時守邊大吏應多加體恤官兵,以此取得威信,戰時方可同仇敵愾。難能可貴的是,璧昌更注重官民關係,他強調官員要以“仁愛”取信於回民,漢回民族關係應設法達到“兩無疑忌”,即或“漢人中有暴橫不羣之徒,共稟官究辦,回子必感眾人也……其中如有私通敗類者,回眾稟官嚴拿正法,漢人亦必信回眾矣。”[2]198
璧昌作為一員封建大吏,能施“仁愛”於人民,集民力以禦敵,應當予以充分肯定。他的治疆業績的取得首先歸結於對駐疆官兵所處環境有清醒的認識:居於回疆之中,彼眾我寡,如能與當地民眾團結一心,彼此互助,必能變不利為有利。他又深知回性怯懦,易致搖動,倘被外藩蠱惑,對清駐軍形成內外夾擊之勢,更難抵擋。在清軍孤懸塞外、回眾意志閃乎不定的政治氛圍下,不如調動一切力量,將敵之可能為用的力量轉變成為我所用的力量。因此在大戰前夕,他對當地的阿奇木伯克和阿渾(即阿訇)分析指出,“賊又將至,汝等不從賊賊殺,從賊官兵殺,均是死耳”,然後授之應行之策,“汝當死中求生,如有賊來約會,告以此時官兵利害,不敢隨,可自閉回城,看我殺賊”。[3]158同時,他注重發揮阿渾在回眾中的影響,對阿渾曉之以理“:漢經無故不可殺人,大皇帝王法無故不準殺人,汝回經亦如此教訓,要知若為賊害人,殺之無罪,汝等為回教師長,照此傳知回眾共守回城。”[3]159為了南疆的穩定與持久太平,璧昌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協調各方關係與力量,最終獲得成功。當然,撇開戰爭這個特殊的環境而論,“固結人心”,各級官員以實心行實政,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人文環境,不給外境別有用心的勢力以可乘之機,眾志成城,發展經濟,同樣是穩定邊疆、發展邊疆的一條不可或缺的法寶。
(三)離任究過
“離任究過”,即官員離任至別處任他職,若查出在其前任職務上有過失,同樣需追究其應有的責任。
新疆天遠地偏,大臣中肆意妄為、貪贓枉法者不乏其人。清廷制定參劾之條後,有所收斂。被參劾的官員無論時任何職,均可就其時任及以往任職期間的所作所為提出質疑、給以彈劾、究過。對於守邊官員而言,“離任究過”無疑對其具有一定程度的警示、約束作用。
嘉慶二十年(1815 年)九月,喀什噶爾塔什密力克莊的孜牙敦與山區布魯特首領圖爾第邁瑪特率人暴動,嘉慶帝考慮到時任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成寧年老,也沒有經歷戎行,即派伊犁將軍松筠馳往喀什噶爾,兼署參贊大臣事務。十月事定後,調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松福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成寧奉召回京,擬提調理藩院右侍郎。但當嘉慶帝得知孜牙敦謀逆已久,而時任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成寧竟毫無察覺後,極為忿恨,著令松筠查明一併嚴參。同年十二月,成寧即以孜牙敦暴動失察罪降為三等侍衞,出任烏什辦事大臣。
“離任究過”,不僅適用於所有常任職位的官員,而且適用於臨時差遣的官員。諸如欽差大臣等臨時派遣的官員,對於其所做的決策、上奏諭令準行的措施等帶來的後果,均需承擔責任。
道光八年(1828 年),清軍生擒張格爾,南疆四城收復。時任直隸總督、一度擔任過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的那彥成授命欽差大臣,前往喀什噶爾籌辦回疆善後事宜。他歷陳回疆積弊,規範全疆官吏考核制度,對浩罕採取懲戒性措施,奏請包括斷絕貿易、驅逐內地安集延、禁止茶葉、大黃出口等一系列嚴懲浩罕及浩罕商人的條例,全部詔悉允行。張格爾被處決後,那彥成被加封太子太保,賜紫韁、雙眼花翎,繪像紫光閣。然而善後措施實施不到兩年,即發生浩罕慫恿下的玉素普之亂,“論者謂那彥成驅內地安集延,沒資產、絕貿易所致”“,十一年,詔斥誤國肇釁,褫職”。[4]11462請行措施並沒帶來統治者所期望的長治久安,因而回任直隸總督後的那彥成仍受處罰。
由此可見,對官吏而言,“離任究過”不免苛刻與嚴厲。由於它不計官員決策後所應承擔責任的時效,而僅關注其是否有效,因而具有有失公允的一面,同時,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守邊官吏治邊思想的拓展。但對清政府而言“,離任究過”則有助於強化官員的自律意識與行政責任感。清政府通過厲行“離任究過”,既對在職官吏公私行為有所約束,以利吏治;又使遠離中央的邊塞被牢固控制,以利邊防。當然“,離任究過”在清政府吏治腐敗、江河日下的大背景下,其執行的力度與廣度則需另當別論。
二、清代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治疆教訓
(一)偏袒、優容少數民族首領
清統一新疆之初,給予新疆少數民族首領優厚的待遇,尚可理解,但隨着政權日益穩固、強鄰斂跡、人心思定形勢的出現,若仍無原則地優遇、甚至寬宥少數民族首領的惡習和過失,則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更無益於邊疆穩定。
乾隆三十年(1765 年)烏什之亂,即因烏什阿奇木伯克阿卜都拉暴虐民眾,激起民變。鑑此,伊犁將軍明瑞以各城伯克辦事無能,惟事勒索,擬對其進行調整變動,但乾隆認為,伯克等歸順舊人,遇有事務很能出力報效,若謂其等“貪圖小利,亦回人常事,安能保其必無?……即如所奏亦未有確實款跡,不過得之物議,又安可盡信乎?”[5]288這實際是給予各級不法伯克免於調整之辭。阿卜都拉被民眾所殺並未引起清政府警示,不法伯克的舊習依存,以致造成日後南疆伯克制的弊端積重難返。
清政府對於南疆伯克的惡習往往不加分辨給以袒護,影響甚壞。道光九年(1829 年),那彥成和武隆阿查出阿奇木伯克及其他伯克奸佔婦女,習以為風,奏請厲行禁止,宣宗卻言:“從俗而已,不能繩以規條,徒增案牘之煩,可無過問,”[5]288以致南疆各城辦事大臣甚至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入鄉隨俗”,隨之放縱。如此不僅嚴重損壞政府形象,而且極易釀成激變,給境外作亂勢力造成可乘之機。參贊大臣斌靜奸宿回婦(即安集延回子薩賴佔之女),招致張格爾再三犯邊,即為一例。
左宗棠與新疆建省後的第一任巡撫———劉錦棠,在奏議廢除新疆軍府制,力薦新疆建省的奏摺中,對南疆伯克的恣意妄為均有呈辭。左宗棠奏言:“南路徵收,均由回目阿奇木伯克等交官,官民隔絕,民之畏官不如其畏所管頭目。官之不肖者,狎玩其民,輒以犬羊視之。凡有徵索,頭目人等輒以官意傳取,倚勢作威,民知怨官,不知怨所管頭目。”[6]2135劉錦棠坦言南疆伯克往往“倚權借勢,魚肉鄉民,為所欲為,毫無顧忌”[7]183。被政府長期縱容、“寵溺”而顯囂張暴戾的各城伯克,在同治三年(1864 年)發生的新疆民變中被滌盪無遺,“萬難再圖規復”,最終成為新疆建省的一條有利證據。
綜上,不難看出:清代對少數民族首領優遇過度,只能助長其仗勢欺民、魚肉百姓等惡跡的膨脹,不僅不利於民心的穩定、政府形象的樹立,反而易於從根本上動搖政府的統治基礎,甚至招致外患,帶來大亂。
(二)官員更換頻繁
清政府一般規定內地赴新疆的官吏任職期限為三年,而事實上,簡放的五十餘任參贊大臣平均每任任職期限僅為 1.8 年(從任命時間算起)。在百餘年間,任職期滿在三年以上的屈指可數,僅有八任,佔總數的 14%。頻繁更換官吏,在短時間內,參贊大臣們如若瞭解擁有複雜的周邊形勢和迥異於內地生態環境的南疆實情,實為不易,加之言語溝通上的障礙,更難談及全面掌握與專心經營。
道光七年(1827)十二月,籌辦回疆善後事宜的欽差大臣———那彥成,在奏議中一針見血指出,乾隆以後,被保舉的各城參贊辦事領隊大臣“未必盡屬賢能”。那彥成將在三年定例中邊疆大臣的表現歸類為三:“在上等才具廉潔有為心期整頓,三年之中即未必辦理盡善,其次中才視為過差,只存五日京兆之見,遇事不肯認真,下此竟有視為利藪,藉圖飽其私囊。”[8]8591據筆者不完全統計,乾隆朝以後緣事受處的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中,十有八九緣起斂財與失察。邊疆的貧窮艱苦、道路的遙遠、任期的短暫,使大多官兵不能悉心做事,只想大撈之後早日入關,缺乏以實心辦實政、意欲立功邊疆之志向,導致邊疆官吏素質不高、西部邊防鬆懈的情行。
清政府規定以三年為限的更換制度,應該説較為合理。從政務看,參贊大臣自到任之日始計,以最遲一年內的時間做到基本瞭解轄區內外情況、熟練掌握份內業務與職責,奏請有效措施;任職第二年開始全面實施及修訂措施;任職第三年查看驗收實施成果,總結離任。從情理看,對於遠離熟悉而習慣的中土官吏而言,距離越遠,思鄉愈切,三年時間在不長不短之間。乾隆五十三年(1788 年),政府准許包括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在內的新疆主要軍政官員可以攜眷前往,使任職的三年期限從心理上不再如三年之長,因而三年對於有志於邊疆的官吏來説,有所建樹是有可能的。但因眾所周知的原因,官吏普遍畏懼赴新疆任職,加之清政府官任隨意,官場黑暗,朝中政爭激烈等因素,往往使到任的官吏不安邊事,心存僥倖,希冀通過各種門道早日結束“戍邊”生涯,結果造就大量不謀發展、懈怠政務的邊臣大吏。
(三)重軍政略經濟
對於西部邊疆重要性的認識,乾隆從政治角度加以考量為多,認為開闢新疆是“繼述祖宗未競之志事”。左宗棠從軍事角度考慮,認為“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衞京師”[6]2018。因而,清政府對新疆實施治理,着重放在軍事、政治建設方面。數萬軍隊駐疆,以屯田解決糧餉問題,官兵俸銀等開支依靠中央調撥的“協餉”支撐,一遇新疆變亂,軍費驟增,政府財政則捉襟見肘。
毋庸置疑,清政府對加強新疆的軍事、政治建設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值得肯定,但其對新疆經濟的開發利用價值處於零度認識的事實,亦屬客觀存在。嘉慶朝的一位疆臣曾提議在某地開辦鉛廠,據稱年可得税銀一萬兩,於新疆財政有所彌補,但遭到清帝的拒絕與斥責。嘉慶十五年(1814 年),經伊犁將軍松筠奏請恩准採挖的鎮西廳所屬宜禾縣之羊圈灣鉛礦,後因種種原因被封閉。咸豐八年(1858年)五月,永遠封禁阿圖什銅礦。清廷再三強調:“新疆重任,以守成為本,切勿存見討好之念。”[9]237一切經濟活動皆服從、服務於軍事戰略需要,以為大軍駐進是確保穩定的出路,對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關係缺乏絲毫認識,致使新疆社會發展整體滯後。鴉片戰爭以後,沉重的戰爭賠款使國庫告罄,長期仰賴中央財政撥給的新疆“協餉”“專餉”從此成為念想,新疆防務也隨之陷入絕境。經濟上視新疆為“無用之地”,以犧牲社會發展換來的穩定只能是沙盤築屋,不堪一擊。這也是同治年間新疆被外敵侵佔、社會動盪一時無以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忽視民族政策的宣講
“朝覲”本為清政府藉以籠絡少數民族頭領的方略之一,且根據《回疆則例》,入覲的首領可以得到數倍於呈貢的賞賜。回疆初定之時,清政府對此項工作因為沒能做好解釋説明,致使回人人心搖動,甚至因擔心入覲被留在內地難返故土而發動暴亂,乾隆二十五年(1760 年)喀什噶爾伯什克勒木村伯克邁喇木之亂即因此而發。
民族政策的宣講與解釋,在當時往往依賴通事。清代南疆通事為衙署中充當地方民族語言翻譯的人員。通事雖不入伯克之流,但他對社會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有較大影響,通事素質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的辦事效果及上令下達、下情上達的通暢性。實踐中,通事往往和掌管民政事務的伯克相互勾結,欺上瞞下,苦累回眾。嘉慶年間,參贊大臣鐵保枉殺回民四人,就因阿奇木伯克玉努斯授意通事故意矇蔽鐵保所致。左宗棠在《辦理新疆善後事宜折》中指出:“新疆勘定已久,而漢回彼此格格不入,官民隔閡,政令難施,一切條教均借回目傳宣,壅蔽特甚,將欲化彼殊俗同我華風,非分建義塾,令回童讀書識字,通曉語言不可。”[10]左宗棠意欲通過漢語的傳播,促進言語的溝通與政策的宣講,直至實現“化彼殊俗同我華風”。
(五)戰略要地各自為守
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闐等南疆西四城地接外藩,雖然在地域上連成一片,彼此卻相隔較遠。加之清政府在治理新疆戰略上“重北輕南”,南疆各城駐兵為數甚少,一旦遇事,實行自保尚屬困難,更難論及相互援助。四城不論哪城出現騷擾,其餘各城則只能是聞警自保,以防遭其侵犯。如果戰事規模擴大,援兵近則調自伊犁、烏魯木齊,遠則調自陝西、四川、黑龍江等省,如此窘狀,使清政府一籌莫展。及至 1828 年政府投入巨資平定張格爾之亂後,方在南疆始設民屯,民屯於兵源、兵餉的補給稍有裨益,但其提供的補給仍不足以應對大規模的戰爭,阿古伯侵佔南疆七座城池即為例證。
如何解決南疆戰略要點分散、不能互援的問題,始終是包括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在內的清政府統治集團的心病。該問題在歷次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治所搬遷的討論上、在南疆駐兵多少為合適和新疆兵制變通問題的討論上,都有所反映。而事實是,清政府深恐邊疆主要軍政人員專權自重、勢力作大,所以始終未能在參贊大臣治所就地建立一支能夠靈活機動、四處救援的軍事力量,以即時應對南疆各城突發的侵擾事件,此當引起後人深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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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璧昌. 葉爾羌守城紀略[M]//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輯. 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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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書霖. 左宗棠全集·奏稿[M]// 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輯. 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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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趙星華. 清代新疆南疆通事的來源[J]. 西域研究,1996(2).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歷任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7] 

任職人員
任職資訊
類別
卸任資訊
備註
1
琅玕
乾隆六十年五月七日(1795,6,23)
調
嘉慶元年三月四日(1796,4,11)緣事解任,到京備質
任職根據乾隆六十年五月(上)起居注冊
2
嘉慶元年三月四日(1796,4,11)
嘉慶四年八月三日(1799,9,2)到京另候簡用
離職根據嘉慶四年秋季上諭檔,七日調雲貴總督
3
嘉慶四年八月三日(1799,9,2)
嘉慶七年九月三日(1802,9,29)調葉爾羌辦事大臣
-
4
嘉慶七年九月三日(1802,9,29)
嘉慶八年十月廿七日(1803,12,10)調倉場侍郎
-
5
嘉慶八年十月廿七日(1803,12,10)
調
嘉慶十一年正月十四日(1806,3,3)調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
6
晉昌
嘉慶十一年正月十四日(1806,3,3)
嘉慶十二年十月十二日(1807,11,11)調烏裏雅蘇台將軍
-
7
嘉慶十二年十月十二日(1807,11,11)
嘉慶十三年六月廿六日(1808,8,17)到京候旨
十三年七月九日緣事革職遣戍
8
嘉慶十三年六月廿六日(1808,8,17)
調
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1809,6,1)回京另候簡用
-
9
松筠
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九日(1809,6,1)
嘉慶十四年六月十八日(1809,7,30)調陝甘總督
-
10
那彥成
嘉慶十四年六月十八日(1809,7,30)
嘉慶十四年十二月七日(1810,1,11)調陝甘總督
-
11
伊鏗額
嘉慶十四年十二月七日(1810,1,11)
嘉慶十五年七月廿一日(1810,8,20)緣事革職
以吉林副都統任內有失
12
鐵保
嘉慶十五年七月廿一日(1810,8,20)
嘉慶十六年九月廿日(1811,11,5)調浙撫
-
13
範建豐
嘉慶十六年九月廿日(1811,11,5)
調
嘉慶十七年九月七日(1812,10,11)緣事革職
嘉道兩朝上諭檔(十七),頁288、清史稿均書七月廿八日革職
14
恩長
嘉慶十七年七月廿八日(1812,9,3)
調
嘉慶十九年十月十五日(1814,11,26)命回京
任職根據清史稿
15
伊鏗額
嘉慶十九年二月一日(1814,2,20)
暫署
-
-
16
成寧
嘉慶十九年十月十五日(1814,11,26)
嘉慶廿年九月九日(1815,10,11)緣事到京聽候部議
-
17
松福
嘉慶廿年九月九日(1815,10,11)
調
嘉慶廿三年十月十六日(1818,11,14)命回京
-
18
斌靜
嘉慶廿三年十月十六日(1818,11,14)
嘉慶廿五年十一月十三日(1820,12,18)緣事解任
-
19
武隆阿
嘉慶廿五年十一月十三日(1820,12,18)
道光二年九月五日(1822,10,19)調西寧辦事大臣
-
20
秀堃
道光二年九月五日(1822,10,19)
道光二年十一月卅日(1823,1,11)調和闐辦事大臣
-
21
布彥泰
道光二年十一月卅日(1823,1,11)
道光二年十二月十四日(1823,1,25)調喀什噶爾幫辦大臣
未到任
22
永芹
道光二年十二月十四日(1823,1,25)
道光五年十一月廿九日(1826,1,7)卒
離職根據道光五年十一月長編總檔
23
慶祥
道光五年十月廿七日(1825,12,6)
-
-
24
慶祥
道光五年十一月廿九日(1826,1,7)
道光六年八月廿五日(1826,9,26)殉難(張格爾攻佔喀城)
實授,未到任前,以穆克登布暫署(十二月七日)
25
武隆阿
道光七年七月廿一日(1827,9,11)
道光七年十一月四日(1827,12,21)因病解任(著在喀城調理)
-
26
那彥寶
道光七年十一月四日(1827,12,21)
道光七年十二月三日(1828,1,19)調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
-
27
長齡
道光七年十二月三日(1828,1,19)
暫兼署
-
諭武隆阿病痊即接任
28
武隆阿
道光八年正月廿三日(1828,3,8)
道光九年正月廿六日(1829,3,1)到京陛見
病痊
29
扎隆阿
道光九年正月廿六日(1829,3,1)
-
-
30
扎隆阿
道光九年七月廿三日(1829,8,22)
道光十一年正月八日(1831,2,20)緣事解任
實授,正月十一日革
31
哈哴阿楊芳
道光十一年正月八日(1831,2,20)
護理
-
實錄載兩人護理
32
璧昌
道光十一年二月廿五日(1831,4,7)
道光十一年十月十一日(1831,11,14)調葉爾羌參贊大臣
-
33
額爾古倫
道光十一年十月十一日(1831,11,14)
調
道光十三年正月廿二日(1833,3,13)因病賞假
領隊大臣
34
烏珍泰
道光十三年正月廿二日(1833,3,13)
-
-
35
西朗阿
道光十三年正月廿七日(1833,3,18)
調
道光十五年十月廿四日(1835,12,13)命到京
-
36
壽昌
道光十五年十月廿四日(1835,12,13)
調
道光十六年九月廿五日(1836,11,3)緣事解任
-
37
富興阿
道光十六年九月廿五日(1836,11,3)
道光廿年七月十九日(1840,8,16)調伊犁參贊大臣
-
38
烏珍泰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三日(1837,1,9)
-
-
39
華山泰
道光廿年七月十九日(1840,8,16)
道光廿三年七月廿六日(1843,8,21)命到京
-
40
開明阿
道光廿三年七月廿六日(1843,8,21)
道光廿七年十月廿七日(1847,12,4)緣事解任
十一月十二日革
41
毓書
道光廿七年十月廿七日(1847,12,4)
暫署
道光廿七年十一月五日(1847,12,12)命回京
古城領隊大臣
42
錫喇布
道光廿七年十一月廿九日(1848,1,5)
調
道光廿九年十二月廿五日(1850,2,6)年老休致
-
43
特剋星額
道光卅年三月十一日(1850,4,22)
調
鹹豐三年九月廿五日(1853,10,27)免
離職根據清史稿
44
常清
鹹豐三年九月廿五日(1853,10,27)
鹹豐四年正月十三日(1854,2,10)調葉爾羌參贊大臣
-
45
扎拉芬
鹹豐四年正月十三日(1854,2,10)
鹹豐四年七月廿八日(1854,8,21)實授西安將軍
-
46
舒興阿
鹹豐四年七月廿八日(1854,8,21)
鹹豐四年閏七月十二日(1854,9,4)調署泰寧鎮總兵官兼總管內務府大臣
-
47
倭什琿布
鹹豐四年閏七月十二日(1854,9,4)
調
鹹豐五年十月六日(1855,11,15)調烏魯木齊都統
-
48
謙亨
鹹豐五年十月六日(1855,11,15)
調
鹹豐五年十一月廿七日(1856,1,4)調伊犁參贊大臣
-
49
文元
鹹豐五年十一月廿七日(1856,1,4)
鹹豐六年十二月廿二日(1857,1,17)因病解任
-
50
裕瑞
鹹豐六年十二月廿二日(1857,1,17)
鹹豐八年十月十九日(1858,11,24)調葉爾羌參贊大臣
辦事大臣
51
固慶
鹹豐八年十月十九日(1858,11,24)
鹹豐九年七月四日(1859,8,2)因病解任
-
52
奎英
鹹豐九年七月四日(1859,8,2)
同治二年二月廿日(1863,4,7)緣事交部議處
-
53
常明
同治二年三月六日(1863,4,23)
-
由鴻臚寺卿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