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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中國古代官名)
鎖定
知府,中國古代官名。宋代委派朝臣為升府之處長官,稱“知(主持)某府事”,簡稱“知府”。元朝廢府設路,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為“知某府事”簡稱;其後或設府尹或設知府,時府尹亦稱知府。明代始以“知府”為正式名稱,官制正四品,管轄州縣,為府一級行政長官。清沿明制,官制從四品。辛亥革命後,撤銷府一級行政區,知府遂廢。
(概述圖為清代四品知府補服)
- 中文名
- 知府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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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
府尊
黃堂
- 類 別
- 地方官職
- 屬 性
- 文官
- 初設朝代
- 明代
- 品 級
- 明代正四品,清代從四品
知府淵源背景
中國地方行政區劃以府命名,始於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稱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種:都督府、京都府與都護府。都督府為軍區性質,都護府為少數民族區最高行政機構,此二者與後世的府無因緣關係,惟有“京府”,可視作後世府之源。唐代“京府”由皇帝所在及曾駐地之州升格而來。府的長官牧、尹並置或只置府尹,實際政務由府尹主持。府尹從三品,掌宣教化,歲行屬縣,觀風俗,錄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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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孤寡,為地方“道”之下、“縣”之上的中級行政官。由此可見,儘管府尹品級高於後世之知府,然其職掌基本相同。
[1]
宋代的府一級政權的長官,開始稱“知府”。鑑於五代以來地方官多用武人,他們侍兵跋扈、不諳政事而禍國殃民的教訓,宋太祖改以中央文臣出理地方事務。文臣出理府事者,稱“知某府事”,簡稱“知府”,如帶二品以上或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之職銜則曰“判某府事”。
[1]
西夏在興慶、西平設府、號稱東西京,長官為府尹,府尹為腹地地方最高行政機構。遼、金地方政制大體沿宋代,設道(路)、府(州)、縣三級。遼代的府有“五京留守府”和“大蕃府”,前者設留守使兼府尹,後者設“知府事”,金仿遼制,設五京府與散府,以府尹為主要長官.元代地方大致分行省、路、府(州)、縣四級。府的正官為府尹或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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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官員管理
知府出身
出任知府之官,以正途出身為多。中國台灣學者李國祁等對70府4935名知府統計,正途佔絕對優勢,而正途中,又以進士為多,其次是舉人。“清代規定,各省首府的知府,原則上要由正途出身。違例保送非正途,如所保者犯有貪酷劣跡,一經發覺,即將原保上司,降三級調用(私罪),其所以如此,乃因首府知府為一省頭面人物,既要接受督撫之直接督派,又要應接四面八方的人事,故人選要求較嚴。
[1]
知府選任
隨時薦舉。清初,順治帝即以“知府乃吏治之本,若盡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下令在京各衙門滿漢堂上官及在外督撫,各舉才行兼優堪任知府一人,詳開履歷事蹟具奏,吏部再加察議,奏請定奪,以備三十處知府之用。此令開啓了清代薦舉知府的先河,為其後所奉行。史載,乾隆朝“明薦、密保,更進迭用”,尊舉有助於“通科目之旁,破資格之弊”,為清代諸帝所重視。
[1]
京察一等,外放知府。外放之官主要為部院司官(郎中、員外郎、主事),翰林官(編修、檢討、庶吉士),科道官(給事中、御史)。外放辦法是將京察一等(守廉、才長、政勤、年富力強,並稱職者)人員帶領引見,第一次圈出者,復引見一次,再圈出者始以知府記名外放。如光緒二十一年,編修馮煦以京察一等,外放安徽鳳陽府。清制規定京察三等之官,“俱不準保送知府”,三等為操守廉正,勤於政事,但才具平庸者。由此可見,清統治者對知府的人選素質要求是很高的。
[1]
論俸截取或推升為知府。論俸截取,指吏部根據官吏領取俸祿之年限及科分名次之資格。核定截止日期以選用。京官外放,計俸年限各不相同:給事中、御史要俸滿三年,郎中兩年以貴捐納郎中官職的,試用期滿後還要延長兩年,如有以貴捐免試用郎中的,也應俸滿三年方能截取知府官職。“對截取人員有嚴格的要求,郎中自必才具諳練,系部中表現出色,平素所倚重者。違例保送者,要照失察例議處。如嘉慶時,吏、户二部堂官違例而受到議處,而奏參之御史李振祜則賞記錄二次。翰林院編修、檢討如“長於吏治”,六年俸滿由院保送知府。同知、直隸州知州三年俸滿,可推升知府。後又有變通,如同知、知州果堪稱職,可不拘年限。再如不得人,即於散州知州、知縣內,擇才優出眾者保薦。
[1]
知府考核
清統治者對知府的考核十分嚴格。除“大計”之年知府應由督撫“注考”外,皇帝還下令督撫,對知府應隨時甄別。雍正時,令督撫於知府中“循分供職,不能察吏而又無過犯可參者”,奏請暫留本任,仍於本省揀選保題引見,到任後,前任交待來京,以部屬改用。乾隆又屢令督撫,要秉公甄別知府,如有年老龍鍾者,即勒令休致,或才具不勝知府之任,尚可內用部屬,外用同知、通判等官者,亦分別具奏,與年老之員,一同送部引見請旨,“庶守令相因整理,而於吏治民生大有裨益”。當時,廣東惠州知府王蘇,“雖誠謹可信,但才非練達,辦事遲鈍”,南雄知府梁弘助,“雖黽勉供職,而短於才具,毫無展布”,結果都降為同知。嘉慶親政後,又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嚴諭督撫考核”。這種不定期考核,從考核的績效看,應為較好的考核形式,它在某種程度上可避免定期考核中的形式主義,具有積極的意義。
[1]
知府升遷
按《欽定吏部則例》規定,清代知府可升道員(正四品)與鹽運使(從三品),因道員與知府品階較近,故以升道員為常。但也有因品能兼優而超擢的。清代知府很少有直升中央部院堂官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人事制度循序漸進、按資遞升的特點。
[1]
知府權利職責
知府品級
清代: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從四品。
[4]
知府俸祿
-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製。按照定製,知府月米24石、歲米288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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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俸(石) | 本色俸(石) | 本色俸內 | 折色俸(石) | 折色俸內 | ||
實支米(石) | 折銀數(兩) | 折銀(兩) | 折鈔(貫) | |||
288 | 104.4 | 12 | 59.29 | 183.6 | 2.75 | 1836 |
-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後來沿用的定製,按照定製,正從四品俸銀105兩,俸米105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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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後,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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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區 | 直隸 | 山東 | 山西 | 甘肅 | 江蘇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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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兩) | 1000-2600 | 3000-4000 | 3000-4000 | 2000 | 2500-3000 | 1200-2400 | 1500-2600 | 1600-2400 | 2000-2400 | 1500-2000 | 1000-1780 | 1200-2000 | 1200-1500 |
知府職掌
關於明代知府的職掌,《明史·職官志》記載較詳盡:“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凡朝賀、弔祭,視布政使司,直隸府得專達。凡詔敕、例令、勘割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所屬之政,皆受約束於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於撫按,布按議允乃行。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鹹掌之。若籍帳、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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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來,明史記載知府之職權,為“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知府似乎是一親民之官,實則不然。若進而考察,則可知其主要職責為“考察屬吏”“上下文移”,府乃是上級考核官吏,監臨屬縣,辦理公文的承轉機關。而所謂“宜風化、平獄訟……”雲者,自然也是主要督率其屬縣而施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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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代表人物
劉墉(1719—1805),字崇如,號石庵,又號木鹿、勖齋、青原、香巖、日觀峯道人。山東諸城人,大學士劉統勳長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授太原府知府;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授江蘇江寧府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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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官職服飾
- 明代
常服: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七品文官的袍衫為一尺闊大袖,腰帶用素銀。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製,常服在胸背處增加動物紋樣,文官四品為雲雁。這些紋樣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內,置於團領衫的前胸和後背。文官用飛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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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
雲雁補子(5張)
補服在服飾種類劃分中屬於禮服,但補服是一個特殊的服裝種類,既屬於禮服,又屬於吉服。它與朝服套穿時屬禮服,與吉服袍套穿時屬吉服。清代凡朝會祭祀,都要服朝衣補服,凡筵燕(宴)、迎鑾及一應嘉禮,俱服蟒袍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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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品 | 補子 | 蟒袍 | 吉服冠頂 | 吉服帶 | 吉服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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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四品 | 雁 | 四爪八蟒,藍及石青諸色 | 青金石頂 | 版飾及佩各惟其宜 | 108顆,雜飾各惟其宜,絛石青色 |
官品 | 補子 | 朝服 | 朝服冠頂 | 朝服帶 | 朝服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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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四品 | 雁 | 藍及石青諸色。冬披領及裳俱表以紫貂,初端煎粥,或片金加海龍緣。兩府前後正蟒各一,襞積行蟒四,四爪。曾賜五爪蜂緞者可用。 | 頂鏤金座,中飾小藍寶石 | 銀銜鏤花金圓版四 | 108顆,雜飾各惟其宜,絛石青色 |
知府歷史意義
有清一代,皇帝對作為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間環節的知府制度,始終非常關注。他們不斷頒詔下諭,反覆強調知府官職的重要性並認真督促知府制度的運行,這是清朝以前歷代所未曾有過的。清代知府的設置最為普遍。清統治者根據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不斷升州為府,來加強對這些地區的控制與管理,較之以往朝代只根據政治的特殊需要,如將皇帝所在之州改為府等,具有科學性。清朝以前,府尹或知府的任用、考遷等,均無定製,人事任免反覆無常,缺乏嚴格的標準;清代,知府的人事任免已制度化,在此基礎上又有靈活變通,以使人地相宜。清代是知府人事法規最完備的時期。清代知府制度在清代地方行政系統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清代嘉慶朝兩廣總督蔣攸鈣曾説清代“外官莫要於知府”,可見,他對清代知府的地位是有着明確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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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一級的設置,還有助於協調督撫與州縣兩級權力的正常實施。地方行政只有兩級,二者權力行使就有困難。對督撫來説,若集各縣事務於一身,疲於各省一般性的事務,則會影響其宏觀控制之職能。如各縣有事案不上報,又易造成督撫對州縣的失控;對州縣來説,如直隸於督撫,凡事疲於往來呈報,又不能得到及時的答覆,也影響州縣權力的實施。知府之設,則可解決二級的困難。在考察吏治方面,知府充當督撫的耳目。在清理刑名方面,“知府尤為上下關鍵”,徒刑以下的大小案件,經過知府的處理和過濾,可為督撫桌司集中精力妥善辦理大案要案提供必要的條件。此外,在維護社會治安、發展經濟、振興地方教育等方面,知府一級都為協調上下兩級權力的實施,起過不容忽視不可替代的作用。無此層級或不重視此一層級,上下間權力行使則會發生故障,如清末“知府之權輕矣,各州縣之於司道督撫分位懸殊,情事杆格,其中貽誤,實非所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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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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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趙秀玲. 論清代知府制度[J]. 清史研究, 1993(2):47-54.
- 2. 孫榮熙主編.高中語文知識大全:寧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410
- 3. 章開沅主編.辛亥革命辭典:武漢出版社,2011:273
- 4. 《清史稿·卷117·志92·職官志·三》:“府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從四品。”
- 5. 《明史·卷75·志51·職官志·四》:“府。知府一人,正四品。”
- 6. 楊鴻年,歐陽鑫.中國政治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397
- 7. 《清史稿·卷117·志92·職官志·三》:“知府掌總領屬縣,宣佈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乃行。”
- 8. 楚雄州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楚雄史話:雲南人民出版社,2017:177
- 9. 劉再華編著.湖湘文化名著讀本 文學卷:湖南大學出版社,2014:202
- 10. 宋文輝主編;孫中旺著;夏維淳繪.千秋風範 終隨松柏到冰霜:古吳軒出版社,2007:118-119
- 11. 馬子木.清代大學士傳稿 1636-1795:山東教育出版社,2013:399-400
- 12.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編著.浙江人物簡志 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22
- 13.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436-437
- 14.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446
- 15.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523
- 16.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530-534
- 17. 顧凡穎.歷史的衣櫥:中國古代服飾擷英:北京日報出版社,2018:233-242
- 18. 周錫保.中國古代服飾史:中央編譯出版社,2011:449-450
- 19. 王淵. 補服形制研究[D].東華大學,2011.
- 20. 盧廣森 王進國.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概論[M]. 1993: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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