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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

(河南省舞陽縣原副縣長)

鎖定
吳曉,曾用名吳曉軍,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漢族。 [1]  原系河南省漯河市舞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4年10月20日違紀被查。 [2]  2014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0月15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2016年5月3日,漯河市中院二審裁定,發回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 
中文名
吳曉
別    名
吳曉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6年12月01日
性    別

吳曉人物履歷

曾任舞陽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副處級)。

吳曉人物事件

吳曉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20日,吳曉因涉嫌受賄罪,被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2] 

吳曉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0月1日被河南省臨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 

吳曉一審宣判

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一案,於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5)臨刑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認定一、被告人吳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十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二、被告人吳曉受賄所得3698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吳曉不服,以“認定其受賄罪數額不準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和行賄罪”為由提出上訴。 [1] 

吳曉二審裁定

2016年5月3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2015)臨刑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