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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權利運動

鎖定
“同性戀權利運動”,或稱“同志運動”,是指一批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團體與政治行動者的結合,追求來自社會對於非異性戀(如:同性戀雙性戀等)與跨性別的“接受、包容與平等”。
中文名
同性戀權利運動
別    名
同志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簡介

同性戀權利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
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説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在台灣通常會使用“同志運動”這個名詞來代表“同性戀權利運動”。它的“好處”是在於“同志”不一定指稱同性戀,它也可以指稱雙性戀、跨性別,甚至其他如“BDSM社羣”這類的性異議者(請比較酷兒條目)。於是“同志運動”就變得能夠讓所有性弱勢者參與其中,並且結合各個弱勢族羣的資源而更為壯大。另外一個使用“同志運動”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同性戀”這個名詞在台灣社會中長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會運動成員通常會避免這個名詞的使用。
雖然“同性戀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同性戀權利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種對同性戀的非理性恐懼與(或)仇恨,不單只是對同性戀,對整個社會來説也是危險的(有爭議)。
負面的描繪同性戀的形象(意即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説,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嘗試改變性傾向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同性戀權利運動歷史

同性戀權利運動起因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興起是為了迴應被同性戀權利活動分子稱為的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偏見”。
最先的一次“同性戀權利運動”發生在二戰前的德國,以Magnus Hirschfeld為中心。這次“同性戀權利運動”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納粹運動鎮壓(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
在美國,緊接着二戰結束後的幾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步伐。在這段時間裏,阿爾佛雷德·金塞發表了《男性性行為》一書,這是第一本以科學眼光研究性主題的著作。金塞通過大量的研究發表了一個驚人論斷:總人口中大約有10%的人是同性戀者,直接向當時流行的觀念提出了質疑。在這本著作發表以前,同性戀通常不會成為討論作的主題,但是在它發表之後,同性戀話題開始出現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時代雜誌》《生活雜誌》等中。
雖然同性戀話題進入了主流雜誌的討論中,但是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前,社會的意識或法律都沒有多少的改變。直到60年代的“性革命”。這是一段很多社會領域放生鉅變的時期,包括性方面。
這些著作,連同二戰後開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戀社區”開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戀者也開始意識到他們是作為社會少數族羣而不是一些少數的“性別顛倒”的“孤島”而存在。雖然在20世紀早期“,同性戀酒吧”就已經存在,但是數量仍然很小。 [1] 

同性戀權利運動經過

20世紀50年到到60年代,隨着“同性戀社區”的發展,“同性戀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戀身份認同的加深,同性戀開始對他們的作為社會“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滿。然而,在60年代晚期以前,他們仍然只有很少的社會力量。
1969年的“石牆騷亂”被認為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出發點。當時所有相關的秘密變化都達到了轉折點。同性戀者開始大規模的組織起來要求合法的地位、社會認同和平等。
“石牆騷動”的一個後果是“同性戀解放陣線”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於紐約市)。這個組織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宣言”,為剛剛形成的“同性戀運動”設立了目標。陣線的分支開始遍及全美。這些組織成為全球各種爭取“同性戀平等權利”的組織創立的基礎。

同性戀權利運動現狀

今天,保衞同性戀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視是美國“同性戀權利”的主要議題,他們把這些描述為人權的本質。確實,在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同性戀權利組織”之一就稱為“人權戰線”。其他的同性戀權利組織包括“全國男女同性戀工作組織”、“同性戀的雙親和朋友”和“反誹謗男女同性戀聯盟”。
“同性戀運動”在一些地區取得了成效。“雞姦法”在美國很多州都於20世紀被取代或推翻(根據2003年的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雞姦法”都被判為是違憲的)。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們的非歧視規定中增加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在一些地區,對同性戀的暴力被視為是仇恨罪行,並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美國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歐洲的一些國家為婚姻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公民結合。荷蘭和比利時允許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認兩個同性間的共同法婚姻,最近的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聯邦政府在未來兩年內為同性戀者提供完全的權利。同性戀在一些地區可以領養子女,雖然只有很少的地方允許他們可以與伴侶一起領養子女。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變化正在進行着。“正面”和“寫實”的同性戀角色在電視和電影上開始增多。
在美國,“同性戀權利運動”發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基督教權利和其他保守人士,通常是受到共和黨的支持。
在美國,在私營企業中,沒有防止僱員因為性取向受到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但是,大多數美國的跨國大公司,例如IBM、微軟、福特汽車、可口可樂、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內部的基於性傾向的反歧視政策,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就業、福利、升職、工作環境和公司文化、公司決策等各方面。並且,在14個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超過140個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視的禁令。
直到2003年7月,頒佈有在私營企業中禁止機遇性取向的歧視的地方有加利福尼亞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馬里蘭州、馬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羅得島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設施。一個禁止全美範圍內反同性戀就業歧視的議案已經交給美國國會討論,也就是所謂的《就業非歧視法案》。但是在當前由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中通過該法案的前景並不明朗。
1998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決中表示,聯邦法律對發生在工作中的性騷擾,無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同樣適用。但是,較低級的法院關於這個判決是否適用於有“反同性戀意圖”的騷擾仍存在分歧。

同性戀權利運動同性戀權利運動家

在同志歷史上,“同志權利運動家”是指奉獻己力,推動“同志權利改革”的人。他們或投身政治、參與立法工作,或以出版、投書、輿論等方式宣揚同志理念,為“同志”爭取平等權利。

同性戀權利運動同性戀家先驅

瑞士帽商、散文家希姆萊·霍斯里(德語:Heinrich Hössli,1784年~1864年)可被視為歷史上第一位“同志運動家”。他在1836年和1838年分別出版他的首本著作《愛神》的上、下冊。上冊中,霍斯里將當代“希臘之愛”(他對同性戀的稱法)的遭遇比擬於數世紀前的異教徒和女巫,並表明言談舉止等外在特徵(例如:男生的陰柔氣質)和性傾向沒有任何關聯;下冊則分為兩個部分:性愛相關文選,其中作品多選自希臘、羅馬和波斯文學,以及另一派新的偏愛、內含戀童等內容。然而,霍斯里的影響力微弱,所影響範圍也十分狹隘。

同性戀權利運動澳大利亞

鮑伯·布朗(1944年~):澳洲“綠黨”創黨成員,也是澳洲首位公開“男同志”身分的參議員,長期致力於環保和“同志”法律改革。

同性戀權利運動加拿大

苗錫誠(1955年~):加拿大國會下議院議員。

同性戀權利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

李銀河(1952年~):中國社會學家,中國當代作家王小波之妻。她曾兩度向兩會提出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
張北川:中國社會學家,“馬丁獎”得主。

同性戀權利運動中國台灣地區

何春蕤(1951年~):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台灣婦女運動先驅之一。
賴正哲(1966年~):晶晶書庫合夥人之一,參與“廢刑235行動聯盟”。
張惠妹(1972年~):流行歌手、台北“同志遊行”首位及第八屆彩虹大使;她所演唱的歌曲《彩虹》是第十屆台北“同志遊行”主題曲。
張娟芬:人權、“同志權利”作家,著有《愛的自由式》《姊妹戲牆》等書。

同性戀權利運動中國香港地區

何韻詩:2012年11月10日,何韻詩借“同志是敢的”大遊行“出櫃”,在4000名遊行人士、父母、朋友及唱片公司高層的陪同下在台上高呼“我是同志”,成為首位公開“同志”身份的香港女歌手。

同性戀權利運動德國

伏爾克·貝克(1960年~):德國綠黨政治家和國會議員,大力推動同性婚姻等“同志權利”,被尊為“德國民事結合法案之父”。
馬格努斯·赫希菲爾德(1868年~1935年):德國內科醫生和性學家,後人稱為“性愛恩斯坦”。創辦了世界上第一個“科學人道主義委員會”組織,為同性戀者爭取權利,使德國在法律上廢除了反同性戀法和對男性同性戀者的監禁。
卡爾·亨利希·烏爾利克斯(1825年~1895年):德國法律工作者,是近代歐洲第一個公開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並著書為同性戀辯護並主張同性戀非罪化的人。

同性戀權利運動英國

傑里米·邊沁(1748年~1832年):19世紀法學家、哲學家和法律與社會改革家。
伊恩·麥克連(1939年~):著名演員,英國“石牆組織”發言人。
彼得·塔契爾(1952年~):政治家、“人權運動”和“同志運動”家。

同性戀權利運動美國

艾倫·德傑尼勒斯(1958年~):美國演員、節目主持人,曾質問、批評約翰·麥肯和莎拉·裴林等反對同性婚姻的政治人物。
Lady Gaga(1986年~):流行音樂創作歌手、自認為雙性戀的“同志權利運動家”。她和軍人法律辯護網合作,鼓勵她的同代人挺身對抗1993年頒佈的“不問,不説”政策。
哈維·米爾克(1930年~1978年):美國政壇首位公開同性戀身分的政治家,曾任舊金山市監督委員。
葛文·紐森(1967年~):舊金山市長。紐森曾在2004年2月指示舊金山市府團隊為同性戀者簽署結婚證,批准同性婚姻;此舉後被加州高等法院因屬越權行為判決無效,但隨後也裁定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
達斯汀·蘭斯·布雷克(1974年~):美國編劇、導演、電視和電影製作人以及“美國平等權利基金會”創始人。
麥當娜(1958年~):美國歌手、女演員和企業家,“人權”和“公民權利”活動家。公開支持同性戀權利。
法蘭·卓雪(1957年~):美國女演員,是一個直言不諱的醫療保健倡導者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
珍妮·傑克遜(1966年~):美國歌手、作曲家和演員。
辛蒂·羅波(1953年~):美國創作歌手與女演員,“True Colors慈善基金”創辦人,促進“LGBT社區”成員平等。

同性戀權利運動台灣同性戀維權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主要活動

  • 校園同志甦醒日(GLAD)
  • 台北同玩節
  • 台北同志遊行
  • 高雄同志遊行
雷斯杯女同志運動會”是在台灣舉辦的“同志”運動會,由拉拉資推工作室開始舉辦,後來則由“中部同心圓”(Lescircle)主辦,之後每年由不同拉子社團承接主辦。每年分夏季杯與冬季杯。自1996年至2007年已是第十一屆。
活動主要是透過網絡報名,在不公開地點舉行。不過第五屆夏季杯和第二屆台北同玩節擴大合辦為彩虹運動會。以往報名資格是自我認同為“女同志”者,並不包括所謂“直同志”、“Male-lesbian”。2006年第十屆“生理性別為女性”成為明文資格限制。但當屆主辦單位中部同心圓後來表示此規則不適宜,並且為此致歉。在其他隊伍投票表決之後,第十屆之活動也有其他“女同志”參加,並且加入了“讓分”規則。
項目不固定,有籃球、排球、羽球、枱球等。

同性戀權利運動校園“同志”社團

同性戀權利運動民間組織

邊緣同志口述歷史工作小組,或稱“老年同志小組”,是一個在台灣的訪問團隊,目標是完成十二位不同的同性戀的生命口述史
團隊總共分為五組,分別以台北,新竹,台中,高雄,花蓮為根據地,針對台北老年“男同志”,北部老年“女同志”以及當媽媽的“女同志”,台中的“同志”與艾滋病,南部非中產階級原住民“同志”,以及花蓮的“同志”作採訪。台中小組已隱形,加入了以彰化為據點,以青少年“同志”為對象的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新竹小組進一步組成“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簡稱“同家會”),也有台中小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