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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業大學章程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教育部核准發佈《合肥工業大學章程》。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學生,教職員工,資產、財務管理與條件保障,外部關係,附則8章,共計91條。 [1] 
中文名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
核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評議機構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5號
審議通過時間
2015年1月20日
核准施行時間
2015年3月11日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在前期準備階段,學校制定了“合肥工業大學章程修訂工作方案”,明確了時間表和路線圖,召開專題會議對章程修訂工作進行部署,安排章程工作小組有關人員先後兩次參加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組織的依法治校的相關培訓,整理了與大學章程建設有關的資料,通過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具備了正式啓動章程修訂的條件。
在借鑑國內外高校章程建設經驗方面,組織章程修訂的工作小組成員認真系統學習了31號令,將我校2008版《章程》與31號令的要求進行了逐一對照,找出缺失和不完備的內容;同時將我校2008版《章程》與首批核準的6所高校章程進行對比,形成了近4萬字的對比材料,為修訂工作的穩步推進奠定了基礎。
在徵求意見階段,學校先後召開了學生代表座談會、青年教師代表座談會、教授代表座談會、職能部門負責人代表座談會、民主黨派人士代表座談會和離退休教師代表座談會,同時徵求了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學校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意見和建議,並通過校園網通知公告欄面向全校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經多次徵求意見、數易其稿,使得學校章程具有了較高的認知度和認可度。
章程修訂工作小組兩次向章程修訂領導小組進行了彙報,2014年9月26日,教代會執委會對章程修訂稿進行了審議並通過;2014年11月5 日,黨委常委會對章程修訂稿進行了審議並通過,形成送審稿;2015年1 月 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3月11日正式核准、生效。 [2]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5號(合肥工業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11月5日你校第7屆黨委會第23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合肥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1]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修正情況

2018年9月30日,經教育部批覆,核准《合肥工業大學章程修正案》(教政法函〔2018〕11號)。 [3]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言
合肥工業大學始創於1945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批准為全國重點大學。歷經與安徽工學院、安徽水利電力學院合併重組。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始終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紮根江淮、艱苦創業、興校圖強、工業報國,充分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能,培養了眾多傑出人才,取得了豐碩自主創新成果,為國家、行業、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施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推進內涵發展,全面深化綜合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全面從嚴管黨治黨,努力建設成為國際知名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學。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奮鬥目標,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合肥工業大學,中文簡稱為合肥工大、合工大,英文全稱為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HFUT。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屯溪路193號。學校在合肥市設有屯溪路校區、翡翠湖校區、六安路校區等3個校區(以下統稱合肥校區);在宣城市設有宣城校區,位於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薰化路301號。
學校根據需要,並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為目標,按照“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要求,努力培養德才兼備,能力卓越,自覺服務國家的骨幹與領軍人才。
第七條 學校的校訓是“厚德、篤學、崇實、尚新”。
第八條 學校的校歌是《絃歌一路高聲唱》(祖慈作詞,國華作曲)。 [4]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
第十條 學校走內涵式發展道路,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優化辦學結構,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
第十一條 學校緊密結合國家、行業及區域產業結構,堅持和完善以工為主、理工結合、文理滲透的學科佈局。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人文藝術等領域。
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根據學科發展需求、產業發展趨勢和學生就業狀態,建立健全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專業設置、優化、預警和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本科教育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校以本科生教育為基礎,發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境)外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適當開展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高等非學歷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培養質量和辦學條件,編制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佈。學校根據國家本科生、研究生招生改革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國家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社會需要、教育規律和自身條件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本科生實行多樣化的人才培養模式;碩士研究生實行學術型、專業學位培養模式;積極探索博士研究生多類型培養模式。
學校建立“立德樹人、能力導向、創新創業”三位一體的教育教學體系,制訂教學與學科、專業培養目標一致的本科教學計劃和研究生培養方案。
學校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形成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活動的有效形式和長效機制,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學校加強教學資源建設,優化教學資源配置,以國家教學條件配置標準為依據,加強年度經費預算,確保教學條件投入。
學校建立社會參與和學校自律相結合的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按照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科學規範地開展教育教學評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適時向社會公佈教育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合肥校區與宣城校區學生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學校依法並經規定程序,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向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以國家目標和社會需求為導向,堅持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並舉、以應用研究為主的科技工作方針,以實現自主創新為目標,倡導“論文寫在產品上、研究做在工程中、成果轉化在企業裏”,大力開展產學研用合作,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服務國家裝備製造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為政府、社會、企業等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撐。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致力於滿足人民羣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鑑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文化育人,傳承和創新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堅持以先進的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始終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4]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治理結構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合肥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含研究生會,下同)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根據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合肥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中國共產黨合肥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命令和學校授權行使行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與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1人,設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和分管有關工作。校長、副校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則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根據學校實際制定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主要職權:
(一)組織實施《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須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價和諮詢的學術事務;受理由1/3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重要學術事務議題。
(二)組織校內外學術交流。
(三)審定學校擬聘兼職教授、客座教授、顧問教授和名譽教授。
(四)依法維護師生員工正當的學術權利。
(五)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組織開展學校學風建設工作。
(六)承擔校長委託審議的學術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校長提名等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校主要領導原則上不作為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學院以及學科分佈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部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部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學術委員會履職的主要形式是全體會議。全體會議每年召開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校學位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審定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設置及學分要求。
(二)做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四)做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處理有關學位授予申訴中的各類問題。
(五)評定授權學科的增設與調整事項。
(六)遴選和審核碩士生指導教師和博士生指導教師。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從學校具有正高以上職稱的專家中遴選產生,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校長,分管學科、學位與教務的副校長,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具有正高級職稱、承擔學位管理相關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可作為當然委員。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1-29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書長1人,每屆任期3年;主席由校長擔任並主持會議;副主席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其中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應占半數以上。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均依照崗位設定,委員任期內若發生崗位變動,其委員身份自動調整。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黨委常委會審定,由校長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按學校二級單位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時,對於學位授予議題,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均須達到全體委員2/3以上,會議方為有效;在作出決議進行表決時,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的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薪酬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流動、獎懲辦法。
(五)評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按其規定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領導機構,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佔多數,經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定期開會,一般每學年至少開1次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如遇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共青團合肥工業大學委員會按照團章的要求,團結、教育、服務、引導學校團員青年健康成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生會是代表學生的羣眾組織,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獨立地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行使權力。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會根據學校規定推選代表出、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的各種學校會議,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婦委會等羣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學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堅持把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作為推進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舉措,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則,通過多種媒介,拓展公開渠道,及時公開內容,充分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和效能的原則設置組織機構。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教學科研、學術管理、黨政羣團、直(附)屬單位等類型組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派出機構,授權其代表學校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置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學校可與外界締結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學術管理、黨政羣團、直(附)屬單位等實行目標管理,建立目標責任制
經學校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 學 院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學院設置應有較寬的學科覆蓋面,原則上涵蓋至少兩個領域相近或相關的一級學科。學院根據教學、科研等需要可自主設系、研究所等學術機構,自主構建學術團隊。
第四十一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
(三)組織教學、科研和其他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五)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六)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決定學院人員的分類聘任與分流管理。
(七)考核並評價本院教職員工,決定本院教職工的績效工資的分配。
(八)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決定學生的獎懲。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院堅持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根據黨政工作分工,通過黨政聯席會、黨委會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院院長就學院改革建設發展重大問題向校長辦公會議彙報。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推進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定期向本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充分發揮教授委員會(教授會議)在教授治學和學術事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
學院團委在學院黨委和校團委的領導下工作,負責本學院的共青團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照“院為基點、重心下移、經費包乾、目標管理”的原則,構建“明晰關係、明確職責、嚴格管理、強化考核”的校院兩級管理體系。
第四十七條 國際教育學院、體育部、工業培訓中心(技師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等參照本節執行。 [4] 
第四章 學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按國家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正式註冊並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校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建立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和退學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
學校對學生實行學年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對學生評先評優和進行獎勵的依據。
學校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的學分,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學生,由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校積極為學生獲取雙學位提供條件;成績優異,符合國家政策且通過學校規定選拔程序的學生,可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含碩博連讀);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學業發展、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外時間參加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創業實踐、勤工助學等活動,並對其進行培訓、指導和管理。學校建立學生支持服務體系,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對困難學生實施救助制度。
學校積極開拓學生就業渠道,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不斷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並按國家要求及時發佈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
第五十三條 學生可依法申請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學校授權相關單位審查、受理和管理。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通過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設立學生校長助理、校領導接待日、黨政督查督辦會等渠道,聽取學生對學校的建設發展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依法依規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全面素質教育及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的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五)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具有知情權,如有異議,依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學校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以及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團結同學,誠實守信,遵守學術規範,尊重和維護知識產權,端正考風,誠信考試,培養良好的自律意識、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為形成良好的學風做貢獻。
(三)注重個人學習與生活管理,培養積極、健康向上的學習與生活方式,積極主動地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園文化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履行規定的義務。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備、生活設施和校園環境。
(六)樹立感恩意識,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七)關心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珍惜學校聲譽,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維護學校利益和學校及社會穩定。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據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4]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在職和離退休人員,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合理設置各類教職員工崗位。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依據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教職員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降級、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實行分級管理。
(二)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師國(境)外留學訪學進修經歷、國內訪學進修、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掛職等三種經歷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支持教師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學校依法建立各類懲處制度,對違法違規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的懲處。學校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依據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實行科學規範、公平公正、績效優先的薪酬制度。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並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學校建立困難教職員工救助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的基本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聘任、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六)公平獲得國(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育人為本,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尊重和維護知識產權。
(四)關心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珍惜學校聲譽,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維護學校利益和學校及社會穩定。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在職人員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職。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依規保障離退休人員權益,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工作,倡導離退休人員關心、參與學校事業發展。 [4] 
第六章 資產、財務管理與條件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和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優化資產配置,規範資產使用、處置行為,強化資產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推行學校和學院兩級預算管理體系、以學院為主體的事業成本核算和結算體系,強化制度約束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績效評價考核機制。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籌措辦學經費,加大辦學投入,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可持續發展。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等經費籌措機構,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負責募集資金,捐贈項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優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強成本核算,控制和降低運行成本,減少浪費,促進資源共享,部分資產實行有償使用,提高資源利用率,建設綠色校園。
第七十一條 學校完善內控制度,強化財務、審計監督,嚴格財務管理,規範財經行為,防範財務風險。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的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基礎設施,改善辦學條件,統籌規劃建設各類基地(平台)和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公共服務體系對校內外開放。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後勤為師生員工服務的宗旨,辦好中小學、幼兒園和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不斷完善師生員工娛樂健身設施,做好校園綠化、美化,保持校園整潔有序,建設綠色生態校園。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穩定,建設和諧平安校園。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五條 學校在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辦學活動。學校根據法律、法規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及學校實際,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自主制訂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序,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訂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用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根據國家政策,與境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五)根據國家政策和學校實際,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分配。
(六)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建立自律約束制度。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於程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爭取共建部門在實施自主創新、協同創新、促進學科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給予支持,採用多種舉措,促進學校各項事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第七十八條 學校繼續推動校校協同、校所協同、校企協同、校地協同,建立各種形式的產學研用“戰略聯盟”,廣泛爭取各類資源服務學校的改革、建設與發展,積極服務國家、行業、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校友會、教育基金會。堅持循章辦會、開放辦會、分類辦會、共贏辦會,提升效力,挖掘潛力,激發活力,增強動力,主動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理事會是由學校發起的非法人組織,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需要,由與學校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支持合肥工業大學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理事會主要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議等,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研究、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方式、途徑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必須有應到人數的1/2以上到會方能召開,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審議事項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到會理事人數2/3以上方為有效。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校友會是由學校發起,由學校主要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各地校友會代表組成,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校友會是學校與校友之間、校友和校友之間聯繫的橋樑和紐帶,聯絡、服務校友,為校友事業發展和個人進步提供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校友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金會是由學校獨立發起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其常務理事會由學校主要領導、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教育基金會為學校建設和發展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和物品,代表學校接受一切社會捐贈。
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相關公益活動。
教育基金會依據捐贈人意願開展業務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八十三條 學校各校區加強與所在社區的溝通與聯繫,積極為社區提供多樣化服務,積極爭取所在社區對校區的管理、建設和發展給予支持。
第八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世界著名大學、研究機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課程互通、學分互認、學位互授、教師互派等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 [4]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學校標識主體圖形由“圓形”、“學校主樓正面視圖”、“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代”組合而成。
圖示:
標識 標識
標準色:C:30 M:100 Y:95 K:5
學校的校旗是:
校旗 校旗
尺寸規格:
一號校旗:2880mm×1920mm
二號校旗:2400mm×1600mm
三號校旗:1920mm×1280mm
四號校旗:1440mm×960mm
五號校旗:960mm×640mm
學校徽章是鄧小平同志題寫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其中,教職員工的徽章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的徽章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的徽章為藍底白字。徽章的尺寸為:40mm×10mm。
徽章 徽章
第八十六條 學校的校慶日是每年的10月7日。
第八十七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改變,但本章程表述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可直接啓動修訂程序。
根據學校發展需要修訂章程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同意後修訂;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經學校黨委同意後修訂。
修訂的章程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校長簽發,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八條 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學校根據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合肥工業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章程》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突出歷史傳承,積極彰顯辦學特色。《章程》明確“學校始終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按照“強化內涵建設、凝鍊辦學特色、深化管理改革、培育校園文化”的辦學理念,實施“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發展戰略,弘揚“艱苦奮鬥、自強不息、追求卓越、勇攀高峯”的精神,以建設“國際知名、特色鮮明的創新型高水平大學”為辦學目標,以“工程基礎厚、工作作風實、創業能力強的工程應用型、創新型高級專門人才”為人才培養目標,倡導“論文寫在產品上、研究做在工程中、成果轉化在企業裏”,充分彰顯了學校的辦學特色。
二是突出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章程》嚴格按照上位法和國家對高校章程制定的精神,對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所涉及的政治權、行政權、學術權、民主權進行規範,對不同要素主體的職責職權及其相互關係進行了明確。具體規範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這既是學校《章程》內容上的特點,也是章節安排上的特點。
三是突出學術管理,積極完善治理結構。在總的定位上,確立“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在相關條款中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主要領導原則上不作為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充分發揮教授委員會(教授會議)在教授治學和學術事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制度保證校內重要學術機構主要由教授組成,保證教授充分參與學校學術管理。
四是突出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章程》對教職員工和學生主體地位給予充分尊重,通過“學生”、“教職員工”兩個專章,明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學校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管理的有關原則與規定,規範了教職員工、學生權利保護和救助制度,迴應了廣大師生員工關切的權利訴求。同時,在“治理結構”、“學院”等多處內容強調依法保障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強調學校應認真聽取教職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為民主管理機構的規範運行和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