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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銷

鎖定
合意抵銷,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抵銷相互間所負的債務。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之間的區別:1、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而合意抵銷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可以不同;2、法定抵銷要求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均已到期,而對於合意抵銷而言,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3、當事人基於法定抵銷而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而對於合意抵銷而言,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 [1] 
中文名
合意抵銷
外文名
Consensual offset
別    名
約定抵銷、意定抵銷、契約上抵銷
依    照
雙方當事人的意思

合意抵銷簡介

合意抵銷分錄 合意抵銷分錄
合意抵銷又稱為“約定抵銷”、“意定抵銷”、“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而抵銷雙方所負的債務。合意抵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合意抵銷法律層面解釋

《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合意抵銷對於標的物的種類、品質沒有特別要求,對於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屆履行期限也無要求,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原則上都可以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通俗解釋

合意抵銷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抵銷合同而產生抵銷的後果。抵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抵銷合同適用民法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
抵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抵銷合同適用民法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雙方互負債務時,可依他們之間訂立的抵銷契約而消滅債的關係,這種抵銷方式即為合意抵銷。合意抵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和體現,其要件及效力,無須依法律規定,可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商定。

合意抵銷實踐中注意點

合意抵銷分錄 合意抵銷分錄
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把握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由於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發生原因不同,對當 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合意抵銷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要件、抵銷的標的物、抵銷的範圍、抵銷效力以及禁止抵銷的債務進行協商。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債務是否屆清償期不同。在法定抵銷,雙方債務均須已屆清償期;在合意抵銷,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在所不問。(2)抵銷的方法不同。

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

合意抵銷根據和性質

1、抵銷的根據不同。
2、債務的性質要求不同。

合意抵銷期限和程序及附加條件

1、債務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2、抵銷的程序不同。
3、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抵銷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但抵銷合同則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合意抵銷內容

合意抵銷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抵銷合同而產生抵銷的後果。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抵銷債權或反對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叫做被動債權主債權
合意抵銷國際論討 合意抵銷國際論討

合意抵銷抵銷的分類

抵銷依其產生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兩種。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為使相互間所負相當額之債務同歸消滅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形成權,有抵銷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抵銷當事人之間相互所負債務,可依訂立的抵銷契約而消滅。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合意抵銷因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只須就抵銷達成合意,即可發生效力。

合意抵銷抵銷的要件

在法定抵銷中,必須具備的條件有: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於當事人對於他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例如賭債),均不得主張抵銷。債發生的原因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故當然不能抵銷。超過消滅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無異於強使他方債務人履行自然債務。在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其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即為剝奪他方當事人的抗辯權。第三人的債權,即使取得該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其為抵銷。可作為例外的是,連帶債務人以他對於債權人的債權,就其應分擔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債權讓與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的,得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保證人得主張抵銷。須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適於抵銷者,以金錢和種類物居多。此時雙方所負債務的標的經濟目的同一,以此債權抵銷彼債權,相互間仍可獲得滿足。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種類不同,雙方各有其經濟目的,如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因而要求用以抵銷的債的標的種類須相同,如金錢與金錢抵銷,相同品質的大米相互抵銷等。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在法理上,品質較高者為主動債權,當其主張與品質較差者抵銷時,對於被抵銷人並無不利,故應允許。但是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標的物種類、品質都相同。如果一方或雙方的債權標的為特定物,則原則上不許抵銷,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自應雙方債務均屆償期,始得為抵銷。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銷,否則無異於強令債務人提前清償。但如清償期限利益係為債務人所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銷,可認為系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其主張抵銷。應該指出的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履行期限,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抵銷(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一條)。雙方債務須均非不能抵銷的債務是非法律上規定不得抵銷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者有: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決定扣留、提取勞動收入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他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此種債務如允許抵銷,則意味着債權人可任意侵犯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這顯然有違公序良俗。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第三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對於他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他方當事人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時,債務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對自己負有債務而主張抵銷。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不得用自行扣發貨物或扣除貨款等方式作為充抵。二是非性質上不得抵銷者。依債務的性質,非清償不能達債的目的者,如互相抵銷,即會違反成立債務的本旨,因此,此類債務必須相互清償,不得抵銷。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已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等。另外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如撫卹金、退休金、撫養費債務等,也不得抵銷。在合意抵銷中,不管雙方債務的標的物是否種類相同,均可以協商一致,相互抵銷。

合意抵銷抵銷的程序

根據合同法規定,在法定抵銷時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的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在約定抵銷時,雙方通過抵銷合同約定。

合意抵銷抵銷的效力

抵銷的效力有以下表現:雙方互負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終止。雙方債務數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消滅。雙方債務數額不等時,債務數額較小之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較大者僅消滅債務之一部,效果與一部清償同。對未被抵銷之債務數額,該方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債的關係溯及最初可為抵銷時終止。最初得為抵銷時,即抵銷權發生之時。因此,雙方債務的清償期有先後者,當以在後的清償期屆至時為準。如被動債權未屆清償期而主張抵銷者,應認為其已放棄期限利益,在此情況下,以拋棄期限利益之時為準,債之關係歸於消滅。抵銷的溯及力,發生以下效果:自得為抵銷時起,就消滅之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得抵銷之情形發生後,一方當事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

合意抵銷案例分析

合意抵銷法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兩種。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的效力(《合同法》第99條)。合意抵銷是指按照當事人雙方合意所為的抵銷,它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構成要件的限制(《合同法》第100條)。當事人訂立的這種合同稱為抵銷合同,其處理應依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一般規定和《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規則。
抵銷可以產生債的消滅的法律後果,當事人之間只需抵銷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產生債務清償的法律效果。因此抵銷是一種特殊的債的消滅的方法。抵銷的立法原意,首先在於方便當事人。抵銷使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從而簡便了債務的滿足方式,節省了費用。其次,抵銷還有保護權利人權利的作用。
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債務是否清償期不同。在法定抵銷,雙方債務均須已屆期,在合意抵銷,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在所不問。抵銷的方法不同。在法定抵銷,須由抵銷權人通知對方當事人;而在合意抵銷,則須有主動債權人與受動債權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雙方一致訂立抵銷協議。對抵銷標的物的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銷,要求抵銷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而在合意抵銷,當事人雙方可以商定種類、品質不同的標的物進行抵銷。效力不同。合意抵銷具有當事人之間同等數額之內的債務的基本效力,這一點與法定抵銷相同。但是,由於合意抵銷貫徹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體的效力可以決定於當事人雙方在抵銷契約中的約定。

合意抵銷案例

從保險公司提供的“賠款通知單”和“賠款付據”看,西部大眾公司的會計已經簽收了“賠款通知單”和“賠款付據”,賠付金額為:10690.78元。西部大眾公司也給王齊貴出據了一張10690.78元的付款據,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將理賠款賠付給了西部大眾公司。保險公司在送達“賠款通知單”和“賠款付據”時並未給付理賠金10690.78元,而西部大眾公司的會計卻進行了簽收,還以同樣方式給王齊貴出據了一張10690.78元的付款據。這就證明西部大眾公司對保險公司的行為是認可的。西部大眾公司辯解其會計的簽字並不代表法人的認可的理由不能成立。西部大眾公司辯解其給王齊貴出具的一張10690.78元付款據是為了讓王齊貴去保險公司領理賠款,因是保險公司與西部大眾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是西部大眾公司,保險公司只會將理賠款直接給付西部大眾公司,而不會給付王齊貴,故西部大眾公司的此辯解理由也不能成立。筆者認為第二種分析意見是正確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