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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政治哲學概念)

鎖定
自由,漢語詞語,政治哲學(political philosophy)概念,在這個條件下人類可以自我支配,憑藉自身意志而行動,並對自身的行為負責。
學術上對於自由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在對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認識上有差異。自由的最基本含義是不受限制和阻礙(束縛、控制、強迫或強制),或者説限制或阻礙的不存在。 [1-2] 
中文名
自由
外文名
freedom
外文名
liberty
定    義
不受限制和阻礙(束縛、控制、強迫或強制)

自由釋義

意指由憲法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制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自律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自由”的精闢解釋是沒有外在障礙而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行為。據阿克頓勳爵(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的統計,思想家對“自由”的定義有200多種。所以,薩託利(Giovanni Sartori)説“自由是一個變色龍似的語”。自由廣義的來説是動植物在自然規律範圍內一切不受約束的行為。

自由自由概述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3]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第4條(節選), 1789年
簡略來説,這四大自由便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
20世紀下半時期,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很多人為了抵制自由觀念,把自由的觀念絕對化,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們否認自由的存在與意義。他們提出“自由王國”的哲學定義,指的是一種絕對的自由。而事實上,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條件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意味着自由觀念的無意義,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廣闊的自由天地,這恰恰是需要保護的。
而專制主義者,反對的就是個人的自由和這些的自由天地。因為個人的自由必然會瓦解到專制者行使的專制統治。所以,在專制國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自由兩種自由概念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negativeliberty)和“積極自由”(positiveliberty)。
消極自由(negativeliberty)即沒有受到別人干涉或沒有受到人為的束縛。根據此一定義,x享有做y的自由,當沒有人干涉x做y此一行為。比如説,當沒有人阻止x發表他的言論,他就是享有言論的自由。但是,倘若x是因為欠缺某些能力或受到大自然的定律的束縛而不能做y,那麼,x不能説是沒有做y的自由。比方説,我們不能隨意在空中飛翔,但,這並不涵藴我們沒有在空中飛翔的自由,因為我們只是欠缺有關的能力而非受到人為的束縛。
對於積極自由(positiveliberty),伯林提出過這樣的説明:自由這個詞的積極意義來自於個人希望能夠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決定是取決於我自己,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種力量。我盼望只是成為自己而非受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工具。我希望自己是一個主體,而不是一個對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由外來的原因所影響。我希望自己成為一個人物,而不希望變成甚麼都不是;成為一個行動者—去做決定,而不是被決定。…我希望自我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思想、有意志、能動的存在,對於我所作的選擇負起責任,並且能夠通過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對這些選擇作出説明。
根據上述的説明,積極自由的重點在於“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當我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的時候,我就不是別人的一件工具,我就不受別人的意志行為所支配。這時候,我的行為是由我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所決定和驅使。換言之,倘若我們能夠做到作自己的主人,我們就是自由的了。

自由自由淵源

“自由”在中國古文裏的意思是“由於自己”, 就是不由於外力,是自己作主 [2] 
在古拉丁語中,“自由”(Liberta)一詞的含義是從束縛中解放出來。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與“解放”同義。英語中的 Liberty 即源自拉丁文,出現於14世紀。而 Freedom 則在12世紀之前就已形成,同樣包含着不受任何羈束地自然生活和獲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義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擺脱強制,意味着人身依附關係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獨立。
心理學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就是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當然是有條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環境的制約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識可以自己按照各種條件的約束,自主的選擇如何行為。如果這種選擇是發自內心的選擇,就可以説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強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這就是佛法所説的:“你自己求的,你想要的別人不願干涉。”這個自由的準確稱呼是自由意識,這是人的基本權利。自由意識下,無論自由意識會帶來什麼後果,人都會自願承擔,這就是人的如意選擇和尊嚴。無論基於什麼目地,對自由意識的干涉都是違反人的本性的邪惡行為。
從社會學説,自由是不要侵害別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為。對於與他人無關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麼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而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事情,就必須服從不侵害的原則。否則,這個行為必然受到反擊,至少是思想上的厭惡和不滿。沒有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惡行,就是不自由的行為。正常的社會是鼓勵善行,懲罰惡行的,並通過賞罰歸正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相互侵害的發生,保護人們行善的自由。
從法律講,自由就是不違法。然而實際上更復雜,因為法律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只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因此,在實行善法的地方,社會學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實行惡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行惡的工具了。
從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們有權選擇自己贊同的執政者,也有權不選擇自己不贊同的執政者。就像《道德經》説的,執政者是要“以百姓心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願管理國家。如果執政者不能做的時候,百姓有權更換,選擇能夠真正“以百姓心為心”的領導者。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縛與強暴。現代民主制度的本質就是保護人們的政治自由,尊重人們的自由意識,維護人們行善的自由,並制止侵害他人的惡行。
薩特説,人是生而要受自由之苦。自由是選擇的自由,這種自由實質上是一種不“自由”,因為人無法逃避選擇的宿命。人是社會的動物,因而人無可逃避地會去選擇瞭解,選擇去愛周圍的人,這是生而為人的天性。但是,每個人生來又都是不同的,就像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一樣,況且,人的心靈比樹葉上的脈絡更復雜,陰暗,所以,這就註定人和人之間永遠無法去真正的理解,我就是我,我註定不能用我的思維去理解別人。如果兩個人真的硬要了解對方,因為愛或是別的原因,那麼當我越是努力去理解,就會發現其實兩個人的距離只有越來越遙遠。因為越是瞭解,就越能明白我們之間的距離,心的距離,思維的距離,心的形狀是多麼的不同,愛會淡去,瞭解的慾望將會變成疏離的渴望,因而人註定是孤獨的。我們渴望一個大同的世界,可是如果世界真的只有了一個思想,那又將是一個怎樣可怕又陰冷的世界,就像EVA里人類補完計劃所展示的那樣。從1789年至今,全人類都在為自由,為了選擇的自由而奮鬥,在那樣的時代,擁有了自由的人高呼“every man will be a king”。可是現代,我們卻發現我們從不自由到自由,從孤獨無助到無助孤獨,從一個怪圈進到又一個怪圈,哪裏才是出路,或者我們根本無法逃避我們生而為人的宿命?我不要自由,誰要自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