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台灣省行政長官

鎖定
台灣省行政長官是1945年8月29日-1947年5月16日,台灣的實際統治者官職,也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主官。該官職只短暫維持短短的不到兩年壽命,也僅由陳儀擔任。不過在此短暫統治台灣期間,台灣省行政長官還經歷了影響後世甚巨的二二八事件
中文名
台灣省行政長官
成立時間
1945年
撤銷時間
1947年
行政首長
陳儀

目錄

台灣省行政長官成立

1943年開羅會議中,同盟國確定戰後台灣主權暫屬於中華民國1944年4月在重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由“中央設計局”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並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該調查委員會對當時日佔下台灣的經濟、政治、民生、軍事等各方面作出頗為詳細的調查。
1945年8月15日抗日戰爭勝利後,“行政院”奉“國防最高委員會”下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經過行政院酌情予以修訂,因當時台灣省亟需接收,時間比較急迫,“行政院”未及擬訂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報請“國民政府”核定施行。9月8日,“行政院宋子文院長髮佈於全國各省的訓令。不久,國民政府“立法院”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修正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並明令公佈施行。
《組織條例》共分十條,第一條:台灣省行政長官隸屬於“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第二條:行政長官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署令,並得制定台灣單行條例及規程。第三條:行政長官得受中央委託辦理中央行政,對於在台灣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第四條: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一、秘書處;二、民政處;三、教育處;四、財政處;
五、農林處;六、工礦處;七、交通處;八、警務處;九、會計處。第五條:行政長官公署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視其性質隸屬於行政長官或各處,其組織由行政長官定之。第六條: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輔佐行政長官,綜理政務,並監督各處及其他專設機關事務,秘書長下設機要室、人事室各設主任一人。第七條:行政長官公署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各處設處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處長一人),承行政長官之命綜理各該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轄機關事務及所屬職員。各處設主任秘書、秘書科長、技正、技士、視察、技佐、科員、辦事員,承上官之命分司事務,其員額另定之。第八條:行政長官公署設參事四人至八人。第九條:行政長官公署得置顧問、參議、諮議等聘用人員。第十條:本大綱自公佈日施行。《組織條例》是接收台灣省、建立行政長官公署、開展各項治理工作的一份法規性文獻,在接收台灣省的歷史上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歷史作用。

台灣省行政長官沿革

1945年8月29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
1945年9月1日,國民政府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同時命陳儀兼任台灣警備司令。 [1] 
1945年9月20日,國民政府補行發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於上午十點於台北公會堂舉行。降方為日本帝國台灣總督府,而陳儀則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台北市役所(即“行政院”院址)。
1946年2月20日,行政長官公署對原台灣總督府完成全台各地的軍事交接。
1947年2月28日,全台發生動亂,史稱二二八事件
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定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 [1] 
1947年5月16日,廢除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台灣省政府,首任主席為魏道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