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行政院

(南京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

鎖定
國民政府下設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司法院及監察院共五院。五院為國民行使最高治權的機關,也是南京國民政府組織之核心。行政院於 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其組織以行政各部、署、委構成。院部設行政院會議、秘書處、政務處等。行政院是南京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也是五院中地位最重要、組織最龐大、職權最廣泛的一個部門。 [1-2] 
中文名
行政院
成立時間
1928年10月25日
性    質
南京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
第一任院長
譚延闓

行政院發展沿革

在五院制下,行政院是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由行政院正副院長和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組成。行政院下設部和委員會,分管各項行政事務。行政院成立時,除辦事機構秘書處、政務處以外,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交通、鐵道、教育、衞生10個部和蒙藏、僑務、禁煙、建設4個委員會。
1928年10月25日,行政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
1929年1月11日,增設振(賑)災委員會(後改稱振務委員會)。4月12日,裁撤軍政部海軍署,增設海軍部。
1930年11月17日,國民黨三屆四中全會決定調整行政院機構,將農礦部與工商部合併為實業部,衞生部改為衞生署併入內政部,建設委員會劃歸國民政府直轄。此後,行政院機構變化不大。
到抗日戰爭全面爆發時,行政院共有9個部和4個委員會。行政院各部設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1人,部長綜理部務,次長協助部長工作。部的下面按照不同情況設廳、署、司、處,置秘書、參事、廳長、署長、司長、處長、科長、科員、技監、技士、技佐、編審、視察、督學等各類人員。行政院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1人,委員和常務委員若干人,委員長在副委員長協助下領導和管理本會工作。會的下面分設處、科,置秘書、參事、處長、科長、科員等各類人員。蒙藏、僑務、振務委員會還在地方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 [2] 

行政院設置淵源

五院制淵源於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
早在17世紀,英國的洛克在盧梭天賦人權思想的基礎上,就提出了分權思想,即把國家的權力一分為二。第一種權力是立法權,實現這個權力的機關是議會,它代表納税人的利益。第二種權力是行政權,也叫執行權,實現這個權力的是政府(君主)。洛克的分權思想是立憲君主制思想的核心。到了18世紀,法國的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洛克兩權分立的基礎上,又增了司法權,由審判機關獨立行使,於是產生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學説。
孫中山吸取了西方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的三權分立學説,在此基礎上,加上我國古代社會早已有之的考試製度(科舉)及監察制度(御史)之精神,演繹而成考試權及監察權;並融會古今中外學説為一體,創立了“五權憲法”學説,將政府之治權分為五權,並建立了相應的五院。這樣,在實現國家的治權時,就形成了各種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以防止某一權力的過度集中,過度膨脹,而發展至專斷獨行的程度。 [1] 

行政院組織職能

其組織以行政各部、署、委構成。院部設行政院會議、秘書處、政務處等。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但1943年9月修改《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後,改為由國民政府主席於國民政府委員中提請中執會選任,其任期與國民政府委員同,行政院院長總攬全國行政,在政府中其職務非常重要。行政院院長之權力,在國民黨“因人設事”的制度中,與國民政府主席間時有消長。依1931年12月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確定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院長為實際負責者。1943年9月《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院長對主席負責,院長成為主席的實際僚屬,其地位顯然降低,但如果主席兼行政院長(蔣介石有過此事),一身二任,院長的客觀地位似又與主席同列。

行政院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會議,又稱國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各直署署長等組成,以院長為主席。其職權為:(1)向立法院提請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大國際、國內事項;(2)薦任以上行政、司法官吏之任免,陸海空軍官少校以上官佐之任免;(3)行政院各部、會、署間不能解決之事項;(4)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長認為應在會上討論之事項。

行政院秘書處

行政院設秘書處及政務處為其辦事機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簡任。秘書6~10 人,其中4人簡任,餘者薦任。科員10 ~20人,委任。秘書處分科辦公。主要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本院委任職員之任免和其他不屬於政務處主管之事項。政務處設處長1人,簡任。參事4 ~6人,其中4人簡任,餘者薦任。分科辦公,設科長及科員8~16 人,委任。政務處掌理行政會議,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調查、設計、編譯等事宜。 [1] 

行政院各部、委、署

行政院設若干行政部、委、署,其增置裁併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各部、委、署之設置屢經變化,抗戰後設11個部、3個委員會及2個署,其職掌如下:
內政部。管理全面內務行政。
外交部。掌管國際交涉及關於在外僑民、居華外人、中外商業之一切事務。
軍政部。掌管全國陸海空軍行政事宜。財政部。掌理全國財政事務。
經濟部。管理全國經濟行政事務。
教育部。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
交通部。規劃、建設、管理全國國有鐵路、公路以及電政、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農林部。管理全國農林行政事務。社會部。管理全國社會行政事務。糧食部。管理全國糧食行政事務。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蒙藏委員會。掌理關於蒙古、西藏行政及各種革新事宜。僑務委員會。掌理本國僑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務,但以不與各部會及駐外使節相牴觸者為限。
賑濟委員會。掌理全國賑濟行政事務。
各部、委、署設長及次長,次長有二: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各司及同等級機關之增減,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有些委員會,有時雖隸屬於部,但有一定的獨立性,如資源委員會(隸經濟部)、水利委員會(曾隸屬農林部)、合作事業管理局(隸社會部)等。1940年五屆七中全會曾議設經濟作戰部,1941年五屆八中全會曾議決設貿易部,均未設。 [1] 

行政院直屬其他機構

行政院除各部、會、署外,尚有許多院的直屬機構,廢置也無定製,擇其要者有: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舊都文物整理委員會、管理庚款董事會、中央圖書雜誌審查委員會、液體燃料管理委員會、水陸運輸聯合委員會、全國糧食管理局、敵產處理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行政效率研究會、國民經濟設計委員會、縣政計劃委員會、川康經濟建設委員會、重慶陪都建設計劃委員會、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全國財政委員會、整理內外債委員會、全國稻麥改進監理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建設事業審核委員會、戰時公債勸募委員會等。 [3] 

行政院院址

行政院在1928年成立後,設於南京市國民政府辦公區(即南京總統府舊址)之內;抗戰爆發後,1937年11月,行政院隨國民政府各機關西遷至陪都重慶,辦公地址位於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 [4]  。抗戰勝利後,行政院於1946年5月遷至南京市原國民政府鐵道部舊址辦公。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國民黨逃往台灣時的院長是閻錫山
歷任院長
序號
院長
任期
黨籍
1
1928年10月25日-1930年9月22日
宋子文(代理)
1930年9月25日-1930年11月18日
中國國民黨
2
1930年11月18日-1931年12月15日
中國國民黨
陳銘樞(代理)
1931年12月15日-1932年1月1日
中國國民黨
3
1932年1月1日-1932年1月28日
中國國民黨
4
汪兆銘
1932年1月29日-1935年12月1日
中國國民黨
宋子文(代理)
1932年8月25日-1933年3月17日
中國國民黨
孔祥熙(代理)
1935年7月2日-1935年12月16日
中國國民黨
5
1935年12月7日-1938年1月1日
中國國民黨
孔祥熙(代理)
1936年12月13日-1937年4月4日
中國國民黨
王寵惠(代理)
1937年4月4日-1938年5月29日
中國國民黨
6
1938年1月1日-1939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7
1939年12月11日-1945年5月31日
中國國民黨
宋子文(代理)
1944年12月4日-1945年5月31日
中國國民黨
8
1945年5月31日-1947年3月1日
中國國民黨
蔣中正(代理)
1947年3月1日-1947年4月18日
中國國民黨
9
1947年4月23日-1948年5月24日
中國國民黨
舉行“國民大會”後
10
1948年5月25日 1948年11月26日
中國國民黨
11
1948年11月26日 1949年3月12日
中國國民黨
12
何應欽
1949年3月12日 1949年6月13日
中國國民黨
13
1949年6月13日
中國國民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