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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鎖定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抗戰勝利後,國民黨南京政府在台灣建立的行政機構。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同年9月20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頒佈。10月25日,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任省行政長官兼警備司令。下設秘書、民政、教育、財政、農林、工礦、交通、警務會計等九個處,以及法制、宣傳、設計考核等三個委員會和糧食、專賣、貿易、氣象等四個局。1947年4月,陳儀被免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亦改為台灣省政府。 [6] 
中文名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成立時間
1945年9月1日
地    址
台灣省台北市
撤銷時間
1947年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背景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國首腦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的《開羅宣言》中明確表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包括東北、台灣、澎湖羣島等,戰後將全部歸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積極籌劃戰後收復台灣事宜。1944年3月,國防最高委員會中央設計局內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負責收復的台灣調查與籌備工作,陳儀為主任委員,吸納台籍人士建言獻策。 [2] 
甲午戰後,台灣淪為日本殖民地達50年之久。日本對台灣人民的統治與壓迫極具殘酷性。特別是中途島海戰之後,日本政府在加強經濟統制的同時,還強令台灣承受了鉅額軍費公債。同時,在盟軍海空軍的嚴密封鎖和大規模轟炸下,台灣生產設施遭嚴重破壞,工業生產顯著減退,農業生產也因為農村勞動力缺乏、化肥供應不足等而一落千丈。光復時期,廣大台胞的生活已相當艱難。因此,他們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寄予很高的希望。 [7] 
關於接收台灣後的建制,台灣調查委員會在徵詢意見時,有人主張台灣既然迴歸,應該按照大陸各省方式管理,建立委員制省政府。但多數台籍人士建議,台灣與祖國大陸有地理上的距離,且被日本殖民統治近五十年,“政治、經濟、建設以及風土習慣和國內相差很遠,希望台灣收復以後五六年內,以維持現狀為目的,不以實驗的名義而以實驗的方式來治理……原來的總督府機構不予更動”;內地各省政府的機構太多,台灣人可能不習慣,“五十年來台灣的系統都是一元化,如突加變更,使台人無所適從”。 [3]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立與撤銷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29日,蔣介石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9月1日,國民政府宣佈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不久,又頒佈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在台北舉行。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此一過程,蔣介石在日記略有記載:“台灣省行政公署組織與人選已發表”(8月底)、“與公俠(陳儀字)談治理台灣方針”(10月13日)。
1945年9月行政院公佈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與1945年8月陳儀擬呈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綱要》幾乎沒有差別,特別是在權力分配與機構設置方面,完全同意了陳儀的意見,僅僅在個別字句上作了修改,如將第一條“台灣省行政長官隸屬於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台灣省政務”,修改為“台灣省行政長官隸屬於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等。 [1]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度是在吸收了台籍人士建議、結合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為順利完成收復台灣任務而確立的過渡制度。陳儀主政後,較順利地完成接收台灣的任務,在治理與建設台灣方面,也有不少成績。1946年10月,台灣光復一週年時,蔣介石攜宋美齡第一次訪問台灣,巡視周,觀感非常好,認為台灣是“一片乾淨士”,“應珍重建設,使之成為全國之模範省也”然而,在大陸陷入全面內戰,國民黨統治漸趨不穩的大背景下,陳儀主導的行政長官公署為維護國民黨在台統治的穩定,施政弊端逐漸顯現,引起台籍人士的不滿。弊端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在長官公署人員選拔中,陳儀任人唯親,造成台籍人士和外省人士比例失衡;二是在經濟上推行“統制政策”,與民爭利,既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又埋下了引發社會矛盾衝突的種子。 [8] 
1947年2月28日,台灣發生了震驚中外的“二二八事件”。
作為平息事態與善後的重要舉措,國民政府將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工作提到議事日程。此舉有兩個目的:一是可以部分平息民怨,二是可以將所有責任推到行政長官公署,有利於治理台灣體系的重建。
陳儀3月6日提出撤銷行政長官公署後,3月8日,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4次常會討論台灣動亂事宜,會議認為“事態嚴重,推究事變近因,雖在逮捕私售香煙之小販,但如台灣政治制度之特殊化,接收日本工廠之多數停工,政府對於經濟之統制過嚴,對於台籍優秀人士之未能儘量登用,以及由內地赴台官吏與地方人士之隔閡過深,均為引起事變之遠因,中央即應妥速處理,免使事態延長擴大”。會議確定了三條處理方案:政府速派大員前往宣慰,依據《省政府組織法》改組行政長官公署,並儘量容納當地優秀人士。
關於台灣行政機構的改組,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3月10日提出八項建議,將國防最高委員會常會的處理方案具體化。
3月17日,國民政府國防部部長白崇禧奉蔣介石之命赴台“宣慰”。他抵達台北後,立即發佈正式公告,向民眾昭告“中央處理這次事件的基本原則”。其中第一條即是“台灣地方政治制度之調整”,內容包括:(一)改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為省政府制度,其組織與各省同,但得依實際需要,增設廳處或局等機構。(二)台省各縣市長,提前民選,其辦法及日期由省參政會擬具呈報內政部核准施行。在縣市長未舉行民選以前,由省政府委員會依法任用,並儘量選用本省人士。第二條是“台灣地方人事的調整”,內容包括:“台灣警備司令以不由省主席兼任為原則。”“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長,以優先選用本省人士為原則。”“政府或其他事業機關中之職員,凡同一職務或官階者,無論本省或外省人員,其待遇應一律平等。”第三條是“經濟政策”,內容包括:縮小公營工業範圍;台灣行政公署所推行的經濟制度,與國民政府現行法律相牴觸者,“應予分別修正或廢止”。第四條是“恢復地方秩序”。以上各要點,基本與李翼中的八條建議相同,重點是撤銷行政長官公署,組建省政府。
3月25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向蔣介石轉呈行政院秘書長蔣夢麟所擬《擬議處理台灣事件辦法建議案》,其中省政府機構設置的內容,與陳儀所提基本相同,只在省政府委員人數及增設各廳上略有差異。4月14日,白崇禧向蔣介石呈交台灣政治改進意見,除上述各點外,並提出組織公務人員短期訓練,提高行政效率,設立台灣監察使署以便澄清吏治等建議。這些建議得到蔣介石批覆後,交相關部門照辦,台灣省政府的行政組織細則基本確立。
5月16日,台灣省政府正式成立,行政長官公署於同日撤銷。從此,台灣省的行政機構,與大陸各省一致。 [8]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評價與反思

行政長官公署是中央政府為情形特殊的地區設立的一種特別行政機構,相當於省級機構。在民國曆史上,僅北京政府於1923年3月設立過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專門管轄中東鐵路沿線地區。之後,中國政府未再設置過行政長官公署這類行政機構。 [8]  光復時期在台灣省設立行政長官公署有其歷史的必要性,但是,它的設立及其在台實行的一系列不平等政策、行政長官公署官員的貪污腐敗表現,以及它在戰後恢復重建、改善民生方面的措施乏力,使得台灣民眾相當失望、不滿甚至仇視,這些情緒最終在“二·二八”事件中全面爆發出來。 [7]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失敗,有當時全國普遍存在的政治腐敗、經濟凋敝等客觀大環境的因素,也有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自身所造成的因素。 [4] 
對比《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與《省政府組織法》會發現,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各省政府在權限、組織機構設置方面多有不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規定:“台灣省行政長官隸屬於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行政長官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署令,並得制定台灣單行條例及規程。行政長官受中央委託辦理中央行政,對於台灣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而《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奉行中央法令綜理全省行政事務並監督地方自治。省政府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依法發佈命令。”行政長官公署具有更大的自主權,可辦理中央行政,且對在台中央機關有監督權。行政長官可以制定台灣單行條例及規程,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而省主席僅享有“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執行省政府委員會議決案。監督所屬機關職務之執行。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項”四項職權。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行政長官公署沒有廳一級組織,設置秘書處、民政處、教育處、財政處、農林處、工礦處、交通處、警務處、會計處九處內設機構,必要時行政長官“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省政府則設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秘書處四廳一處,有特殊需要之省份得呈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增設其他行政或事業機關。此外,行政長官陳儀兼任警備總司令一職,掌全省軍政大權,其職權遠勝於省主席。 [8] 
國民黨政府1945年3月公佈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則為台灣描繪了一幅美好的藍圖:“台灣接管後的一切設施,以實行國父遺教、秉承總裁訓示、力謀台民福利、剷除敵人勢力為目的”“接管後之經濟措施,以根絕敵人對台民之經濟榨取、維持原有生產能力、勿使停頓衰退為原則(其違法病民者除外),但其所得利益,應用以提高台民生活”等。 [5]  然而,經過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一年多的治理,民眾生活不但沒有改善,反而倒退很多。“人們在説着,台灣退步了五十年,有的説退步了三十年,亦有説十年。我們不管它退步了幾年,比以前總覺退步得令人可怕。” [7] 
但曾擔任台灣省參議員的黃純青先生認為,“台灣省公署施行政治有善者、有未盡善者。舉其善者如法幣不許在本省流通。如數十萬人日俘、日僑,數十日間,迅速遣歸順利。如各級民意機關,於八十日間成立者是也。其他地方自治、交通、教育、工礦、農林施設日進一日,誠可善也” [3] 
總體而言,由於施政的失敗,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評價貶多於褒。這其中雖有台灣民眾對戰後重建的困難缺乏足夠的認識,因而產生了對當局期望值過高的因素,但主要原因,應當歸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本身。 [7] 
參考資料
  • 1.    秦孝儀主編.中國現代史史料叢編.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150-153
  • 2.    陳紅民,胡馨儀.抗戰勝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設立與撤銷[J].史學月刊,2020(12):86-94.
  • 3.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11-12
  • 4.    鄧孔昭.光復初期台灣的行政長官公署制[J].台灣研究集刊,1994(01):84-92.
  • 5.    陳鳴鐘;陳興唐主編.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49
  • 6.    餘克禮 , 朱顯龍.中國國民黨全書:陝西人民出版社,2001-04:189
  • 7.    白純.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論析(1945.10-1947.4)[J].歷史檔案,2003(2):126-132
  • 8.    抗戰勝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設立與撤銷  .中國歷史研究.2021-01-15[引用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