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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

(生態地理學名詞)

鎖定
原野(英文:Wilderness):泛指地球上尚未受到大規模人類活動改造的自然地帶,也可以被定義為:“最完好也最未受干擾,不受人類的控制、道路或管線的開發,與工業設施入侵的自然地帶。” 原野地帶往往受到人類保護,因其往往是珍貴物種的棲地,或具有獨特的自然景觀與豐富的物種多樣性,而這些都是難以在都市、實驗室或動物園內重現的。原野也常保存人類最初始的文化遺蹟、精神與審美觀。 [1] 
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保護地分類》中,原野被分成兩種,即Ia 嚴格自然保護區Ib 荒野地區。而在先進國家中,則往往會透過法律來保障原野的不受破壞,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或南非都為原野設有自然保護區或國家公園來保護它們免受人類文明的影響。
中文名
原野
外文名
Wilderness
外文名
Wildlands
別    名
荒野
分    類
生態地理

原野歷史沿革

原野原始定義

視覺藝術的角度來看,自然和原野一直是世界歷史各個時期的重要主題。透過繪畫可以讓人知道原野在世界歷史上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早期的山水畫傳統出現於中國唐朝(618-907年),如在唐朝時開始出現園林建築,而畫家則透過描繪山水景色學會將自然作為一個整體,並在此基礎上了解自然的法則。再現自然的傳統成為中國繪畫的目標之一,並對亞洲繪畫藝術產生了重大影響。山水畫傳統的藝術家學會了“從整個自然的角度並在對自然規律的理解的基礎上描繪山川……彷彿透過鳥的眼睛”。13世紀,石爾基(ShihErhChi)建議避免繪畫“缺乏自然無法到達的地方的場景”。 [2-3] 
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裏,地球的大部分地形都是荒野,人類的注意力集中在定居地區。第一個已知的保護自然部分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巴比倫帝國中華帝國。偉大的孔雀王朝阿育王在公元前3世紀左右的《阿育王法令》中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保護動植物的法律。在中世紀,英國國王發起了世界上第一個有意識的保護自然區域的活動。他們的動機是希望能夠在私人狩獵保護區獵殺野生動物,而不是保護原野。然而,為了讓動物能夠狩獵,他們必須保護野生動物免遭自給狩獵的侵害,並保護土地免受村民拾柴的侵害。其他歐洲國家也採取了類似措施。 [4] 
然而,在整個中世紀的歐洲文化中,原野通常不被認為值得保護,而是被認為是一個危險的地方,並且是文化和敬虔生活領域的道德反世界。“雖然古老的自然宗教以自然為導向,但在中世紀的基督教世界,這種導向被神聖法則所取代。在自然界中不再發現神聖;相反,未開化的自然成為險惡和惡魔的場所。被認為被墮落(自然拉普薩)腐蝕,成為眼淚之谷,人類註定要在其中度過一生。因此,例如,山脈被解釋為作為曾經平坦的廢墟地球被洪水摧毀,海洋是洪水的遺蹟。如果天堂是早期人類最大的善,那麼原野作為其對立面,就是最大的邪惡。 [5] 
在西方國家,保護原野的概念則始於19世紀。英國畫家約翰·康斯特勃透納將其注意力轉向自然世界——這片在以往被視為危險、野蠻的地帶。重視自然逐漸成為西方文明的一個部分。例如在環保意識高漲下,美國在1964年立法通過《荒野保護法》,允許部分美國領土內的森林被指定為自然保護區。 [1]  [4] 
然而,到了21世紀,環保意識從理論轉向實際。環保主義者開始發現僅透過立法保護原野是沒有用的,美國加州中央谷地上的都市煙霧瀰漫在克恩峽谷與紅杉國家公園間。即使透過法律保障它們免受開發,但周圍都市的污染仍使原本乾淨的原野蒙上陰影。 [4] 

原野保護理念

早在中國的春秋時期,孔子就有“釣而不綱弋不射宿。”的想法,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更提出“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的概念,藉以限制對環境的過度開發。而在秦朝則頒佈《田律》,以公權力保障原野的適度開發。 [6]  英國國王亨利八世則在1543年頒佈西方世界第一個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不可以砍伐太小的橡樹。儘管當時亨利八世並非只因保護原野而頒佈這條法令,然而這條法律依然成為後世環境保護理論的起源。
荒野具有內在價值的觀念出現於19世紀的西方世界。英國藝術家約翰·康斯特勃爾(John Constable)和J.M.W.特納(J.M.W.Turner)將注意力轉向在畫作中捕捉自然世界的美麗。在此之前,繪畫主要是宗教場景或人物。威廉·華茲華斯的詩歌描述了自然世界的奇蹟,而此前,自然世界被視為一個充滿威脅的地方。對自然的重視日益成為西方文化的一個方面。 [2] 
到了19世紀中葉,在德國,所謂的“科學保護”主張“通過科學技術的應用,有效利用自然資源”。基於德國方法的森林管理概念已應用於世界其他地區,但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在19世紀的過程中,荒野不再被視為一個令人恐懼的地方,而是一個可以享受和保護的地方;於是,19世紀下半葉的保護運動應運而生。人們在河流中漂流、攀登山脈只是為了娛樂,而不是為了確定它們的地理背景。 [4] 
1861年,在藝術家(畫家)的強烈遊説下,法國水域和森林軍事局在楓丹白露國家森林設立了“藝術保護區”。總面積1,097公頃,被譽為第一個世界自然保護區。
到了19世紀,詩人威廉·華茲華斯與其他浪漫主義者開始關注起“過度的工業化與都市化發展”並呼籲大眾應保留下美好的自然環境。他們的呼聲取得了一些迴響,例如德國在19世紀中葉開始有了保護環境的措施。而在美國,許多政治家與作家也開始注目起原野的減少,著名的包括有美國前總統西奧多·羅斯福、博物學家約翰·巴勒斯約翰·繆爾等。 [4] 

原野國家公園

設立國家公園的概念始於19世紀,人們開始注意起聚落外深具吸引力的絕美風景,然而也注意到自身的科技與工業發展正逐步破壞這樣的美景,進而造成污染與物種減少的危機,各國紛紛訂立環境保護法規以保護自然地帶。美國在1872年成立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繼之澳大利亞在1879年於悉尼南方25千米處成立皇家國家公園(澳大利亞國家公園),是世界上第二個國家公園。 [7] 
美國的這一概念很快影響到鄰國加拿大,1880年班夫國家公園成立,隨着北美兩國各自的太平洋鐵路的興建,更多人能夠從大西洋岸欣賞與接觸到位於太平洋岸的美景。在西奧多·羅斯福就任美國總統後,他開始擴大國家公園體系,併成立全國森林管理系統。 [8] 

原野區域劃分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IUCN) 將原野分為兩個級別:1a(嚴格自然保護區)和1b(荒野地區)。有人呼籲世界遺產公約更好地保護原野,並將原野一詞納入其自然遺產地的選擇標準中
世界上有48個國家通過立法將荒野地區指定為IUCN保護區管理1b類地點,且與任何其他IUCN指定不重疊。它們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百慕大、波黑、博茨瓦納、加拿大、開曼羣島、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古巴、捷克、剛果(金)、丹麥、多米尼加、赤道幾內亞、愛沙尼亞、芬蘭、法屬圭亞那、格陵蘭島、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拉脱維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耳他、馬紹爾羣島、墨西哥、蒙古、尼泊爾、新西蘭、挪威、北马里亞納羣島、葡萄牙、塞舌爾、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坦桑尼亞、美國和津巴布韋。截至發佈時,有2992個海洋和陸地荒野地區在IUCN註冊為單獨的1b類地點。 [12] 
另外22個國家也有荒野地區。這些荒野地區是通過行政指定或保護區內的荒野地帶建立的。雖然上面列出的國家或地區擁有專門指定為1b類地點的荒野,但下面列出的一些國家或地區包含具有多個管理類別(包括1b類)的保護區。它們是:阿根廷、不丹、巴西、智利、洪都拉斯、德國、意大利、肯尼亞、馬來西亞、納米比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巴拿馬、秘魯、菲律賓、俄羅斯聯邦、南非、瑞士、烏干達、烏克蘭、英國英國和北愛爾蘭、委內瑞拉和贊比亞。 [12-13] 
世界保護區的空間分佈 世界保護區的空間分佈 [13]

原野原野統計

根據非營利組織保護國際的研究《荒野:地球上最後的原野地》中所述,原野佔世界陸地面積的46%。在此份研究的報告中,原野被定義為:“一個地區含有70%以上的原生植被,並至少有100萬平方千米的面積。人口需少於每平方千米五人。”然而,聯合國環境署與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2003年發表的報告發現,只有10.9%的地表可被歸類為第一級保護區。也就是説,無論是“嚴格的自然保護區”(5.5%)或“受保護的原野”(5.4%)都難免會有人類活動的痕跡。當然,國家公園或其它自然保護區也可以被算進原野的範疇,但多數保護區仍多少有人類的開發與破壞,因此判斷正確的原野面積是相當困難的。 [10] 
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使用“人類足跡”(Humanfootprint)來計算原野的範圍,其計算公式包括人口密度、人類行經的道路與河流的長度、農業設施和聚落的存在、光害範圍等。根據該協會估計,全球有26%的地表屬於“最後的原野”,包括苔原針葉林亞馬遜雨林青藏高原、澳大利亞內陸、撒哈拉沙漠與戈壁沙漠等地。 [9] 
這份研究指出:原野的面積和其“質”往往不成比例,例如較貧瘠地區就擁有較低的生物多樣性。最後所殘留下來的原野,如針葉林就佔據北半球11%的土地面積。然而人類開發的速度愈來愈快,使當地的生物多樣性正急劇減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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