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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
(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
鎖定
- 中文名
- 危險品
- 外文名
- hazardous material
- 特 點
- 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等
- 類 別
- 九大類
- 化學成分
- 強酸、強鹼、苯、萘、賽璐珞等
- 應急處理
- 按照危險品條例處理
危險品分類
根據所具有的不同危險性危險物品分為九類,其中有些類別又分為若干項。
危險品爆炸品
本類貨物係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本類貨物按危險性分為五項。
危險品1.1
危險品1.2
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品1.3
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項貨物危險性較小,萬一被點燃或引燃,其危險作用大部分侷限在包裝件內部,而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
危險品1.4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危險品1.5
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質【如:硝酸銨】
本項貨物性質比較穩定,在着火試驗中不會爆炸。
危險品1.6
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
危險品易燃物
危險品2.1 易燃氣體
危險品2.2 易燃液體
本類貨物按閃點分為三項:
2.2.1 低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係指閉杯試驗閃點低於-18℃的液體。
2.2.2 中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係指閉杯試驗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2.2.3 高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係指閉杯試驗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危險品2.3易燃固體
2.3.1 易燃固體
2.3.2 自燃物品
2.3.3 遇濕易燃物品
危險品氧化劑
危險品3.1 氧化劑
本項貨物係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鬆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如:氯酸鉀、高錳酸鉀、高氯酸、過硫酸鈉】
危險品3.2有機過氧化物
本項貨物係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如:過氧乙醚】
危險品毒害品
危險品4.1 毒害品
本項貨物係指進入肌體後,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農藥。【如:苯酚、甲醇】
説明:有毒氣體分類編號為:2.3
危險品4.2 感染性物品
本項貨物係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
危險品放射性物質
危險品腐蝕品
本類貨物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
危險品6.1 酸性腐蝕品
危險品6.2 鹼性腐蝕品
危險品6.3 其它腐蝕品
危險品第七類
雜類、海洋污染物
危險品等級編碼
危險品等級編碼
危險品等級名稱
危險品0.0
非危險品
危險品1.1
具有同時爆炸危險物質和物品
危險品1.2
具有噴射危險但無重大爆炸危險的
危險品1.3
具有燃燒危險或者較小爆炸或者噴
危險品1.4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品1.5
具有同時爆炸危險但很不敏感貨物
危險品1.6
沒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物品
危險品2.1
危險品2.2
非易燃氣體
危險品2.3
有毒氣體
危險品3
危險品4.1
危險品4.2
危險品4.3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危險品5.1
氧化物質
危險品5.2
危險品6.1
危險品6.2
危險品7
危險品8
危險品9
雜類、海洋污染物
危險品防火防爆
1、民用爆破器材
(3)可能引起燃燒事故的機械化作業,應根據危險程度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卸爆、應急等措施
(4)所有與危險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儀表應相容
(5)有危及生產安全的專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鑑定。
(6)預防火炸藥生產中混入雜質。
(7)在生產、貯存、運輸時,不允許使用明火,不得接觸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時,在工藝資料中應作出明確説明,並應限制在一定的安全範圍內,且遵守用火細則。
(8)在生產、貯存、運輸等過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擊。
(9)要有防止靜電產生和積累的措施。
(10)火炸藥生產廠房內的所有電氣設備都應採取防爆電氣設備,所有設施都應滿足防爆要求。
(12)在火炸藥的生產中,避免空氣受到絕熱壓縮。
(13)要及時預防機械和設備故障。
2、煙花爆竹
(2)粉碎應在單獨工房進行,粉碎前後應篩掉機械雜質,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塑料等產生火花和靜電的工具。
(5)粉碎和篩選原料時應堅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
②四不準:不準混用工房、不準混用設備和工具、不準超量投料、不準在工房內存放粉碎好的藥物;
③所有粉碎和篩選設備應接地,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要做到遠距離操作,進出料時必須停機停電,工房應注意通風。
(6)煙火藥的配製和混合時要嚴把領藥、稱藥、混藥三道關口。
(8)藥物乾燥時要控制藥量、温度,嚴禁明火。
3、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築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築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築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台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築藥工具應採用木、銅、鋁製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製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台上等衝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鑽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於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築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台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於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危險品操作規程
2、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4、在運輸、停靠危險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6、易燃危險品在炎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3時後運輸。
7、嚴禁將有牴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後,方能進入。
9、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處理,在清洗、消毒時,應注意危險物品的性質,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識,防止污染、交叉反應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需過渡口時,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遵守渡口管理規定,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等。
危險品包裝方式
危險品1組合包裝
由木材、纖維板、金屬或塑料製成的一層外包裝(Outer Packagings)內裝有由金屬、塑料、玻璃或陶瓷製成的內包裝 (Inner Packagings),根據不同的需要,包裝內還可裝入吸附或襯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