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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系

鎖定
印度法系是印度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判定的各國法律的統稱。印度法是在婆羅門教法等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以《摩奴法論》為代表。《摩奴法論》是古代印度宗教、哲學和法律集,以維護神權政治,具有濃厚的宗教和種姓特徵。
婆羅門教法與佛教法長期融合而產生印度教法。以《摩奴法論》為代表的印度法曾傳播於中亞東南亞部分地區,如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緬甸菲律賓等國。 [1] 
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法條,這就是西方社會面臨的真正危險。割裂法律與宗教顯然是錯誤的。 [2] 
中文名
印度法系
外文名
Hindu law system
主要特點
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

目錄

印度法系簡介

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而為阿育王 召集高僧編纂的三藏經典所取代。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説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説。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吠陀》奉為經典,其中的《法經》為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彙編,其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論》。後人假託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範,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
印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②剎帝利,即武士。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
《摩奴法論》有關於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印度法系主要特點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複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
2、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