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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權政治

鎖定
神權政治由宗教首領掌握國家政權的一種政治統治制度。盛行於奴隸社會封建社會
中文名
神權政治
外文名
Theocracy
種    類
社會哲學

神權政治簡介

神權政治 神權政治
剝削階級藉助於宗教信仰來鞏固其專制制度,神化國王,用王權神授的思想和各種神化崇拜儀典來宣傳麻痹人民,實行神權的君主專制。把教會和國家融合一體,君主即教主,各級僧侶既管教務又管政務,直接統治人民。如歐洲中世紀的教皇國,就是實行神權政治。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神權政治雖被廢棄,但某些國家至今政教分離並未實現,仍保留這種統治形式。
所謂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狹義的政教關係,即宗教與統治階級的政治的結合。政教關係,其實指的是“教會與國家之關係”,即體制化的宗教團體與作為統治機構的國家之間的關係。廣義的“政教關係”應指一般的宗教(包括體制化的與非體制化的、正統的與異端的宗教)與一般的政治(包括統治階級的與被統治階級的、在朝的與在野的政治)之間的關係。兩者結合的程度,在不同時期的不同國家是各不相同的。緊密集成的,更高水平可稱為“神權政治”,即宗教與政治、教會與國家、神權與政權的完全結合。結合的緊密程度較小者,可稱為“國教統治”。 當然,這兩類情形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大多數政教合一制度,總是介乎最嚴格的神權政治(如伊斯蘭革命後的伊朗所實行者)與最鬆弛的國教統治(如拉特蘭條約廢除前的意大利所實行者)之間。按照宗教與統治階級政治相結合的緊密程度,我們得到政教合一現象的三個類型---“神權政治”、“國教統治”、(温和的)“政教合一”。
神權政治是神權與政治合為一體,國家機構一直在密切相關的宗教機構借用神或宗教的名義進行統治的政治體制。神權政治只構成一定時期一定國家的政治制度的一個側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如古代東方各國),共和制(例如加爾文領導的日內瓦)結合。 在上古時代,由於宗教意識十分普遍和有力,由於原始公社中宗教與政治渾然一體的影響依然十分強大,各國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着神權政治的成分。根據這一制度,宗教是維護政治秩序的重要支柱, 重大政治事務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決定。政治活動的得失成敗往往被歸因於神意,最高統治者被視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包括統治精英上許多宗教團體。 宗教上的考慮對政治決策有重大影響。這種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於古代的埃及、巴比倫、波斯、猶太、印度和中國。 [1] 

神權政治內容

歷史上的神權政治主張形形色色,盛行於古代中世紀,延續於近現代。根據具體內容分為4類:
①君權神授説。主張君主具有神性或受權於神,神聖不可侵犯。
②教權至上説。主張由僧侶、教士或先知代表神直接統治人民,又稱“純粹的”神權政治。
③天啓律法説。主張天啓律法是神意的體現,政治權力的基礎,又稱“普遍的”神權政治。
④末世神權説。主張神的代表或救世主將在末世前降臨人世,建立完美的神權統治。

神權政治不合時宜的制度

神權政治或宗教立國就是以特定的宗教教義及其相關體系作為設立政府的根基。神權政治向來備受各界爭議,尤其是它對民主及公義可造成負面的衝擊已認為是不合時宜的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