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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院長)

鎖定
劉欣,社會學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復旦大學特聘教授,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院長 [12]  ,社會學系博士生導師,社會轉型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刊》主編 [1]  。曾任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副院長、學術委員會主任、社會學系主任、博士後流動站站長等職務 [1] 
中文名
劉欣
國    籍
中國
民    族
畢業院校
香港中文大學
主要成就
提出了一個制度論的轉型社會的階層框架
提出了“權力衍生論”
主要成就
提出了“階層認知的相對剝奪論命題”
外文名
Liu Xin
代表作品
《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協調機制
支配結構與收入分配》
職    稱
教授

劉欣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領域涉及社會分層與流動、政治社會學、社會資本、社區研究、社會研究方法、多元統計分析等。提出了“轉型社會的階層框架”、“公職新中產”與“市場新中產”二元分類、分層機制的“權力衍生論”、“階層認知的相對剝奪論命題”、“分配公平感的新制度主義社會學解釋”等;其轉型社會階層框架具原創性,受到海內外學界高度評價,關於中產階層的定位和類型學也被認為是代表性的觀點 [1] 

劉欣社會兼職

主要學術兼職有中國社會學會副會長、社會分層與流動專業委員會理事長、政治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理事長、上海市社會學會副會長 [1]  [13] 

劉欣職務任免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社會學學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華東師範大學舉行,劉欣任副會長。 [13] 

劉欣獲得榮譽

獲上海市第八屆、第十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市教學成果一等獎、市優秀博士論文導師、《社會學研究》創刊30週年優秀作者獎等 [1]  。獲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上海市浦江人才、市優秀博士論文導師、復旦大學優秀研究生導師、本科生“我心目中的好老師”等;是國內知名的社會學家和社會分層與流動領域的權威專家 [1] 

劉欣科研項目

主持的主要科研項目有,“中國轉型期的社會分層與社會流動研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資助項目)、“上海社區研究”(大型跨學科調研項目,首席專家),“我國目前社會階層狀況研究”(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首席專家),“社會分層與社會公平”(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收入分配與社會公平研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 [1] 

劉欣代表論著

在《中國社會科學》、《社會學研究》、“Social Sciences in China”、“Social Networks”等期刊發表論文60餘篇 [1] 
劉欣,2018,《協調機制、支配結構與收入分配:中國轉型社會的階層結構》,《社會學研究》第1期 [2] 
Tian, Felicia F. and Xin Liu (corresponding author). 2018. “Gendered Double Embeddedness: Finding Jobs Through Networks in the Chinese Labor Market.” Social Networks 52: 28–36 [3]  .
劉欣、胡安寧,2016,《中國公眾的收入公平感:一種新制度主義學的解釋》,《社會》第4期 [4] 
Liu, Xin. 2012."Urban 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the Location of the Middle Class." in The Rising Middle Classes in China. ed. by C. Li. Paths International Ltd (UK) and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China). (中文版:劉欣,《中國城市的階層結構與中產階層的定位》,《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6期 [5]  )。
劉欣、朱妍,2011.《中國城市的社會階層與基層人大選舉》,《社會學研究》第6期 [6] 
Liu, Xin. 2009. “Institutional Basis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Transitional China.” in Creating Wealth and Poverty in Post-Socialist China. ed. by Deborah Davis and Wang Fe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中文版:劉欣,《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5期 [7]  )。
Liu, Xin. 2006. “A Power Generation Explana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Autumn Issue.(中文版:劉欣,《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一種權力衍生論的解釋》,《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 [8]  )。
劉欣,2003,《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理論爭辯的焦點和有待探討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第5期 [9] 
Liu, Xin. 2002. “Strata Consciousness in Transition-era Urba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Spring Issue.(中文版:劉欣,《轉型期中國大陸城市居民的階層意識》,《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5期 [10]  )。
劉欣,2002,《相對剝奪地位與階層認知》,《社會學研究》第1期 [11] 

劉欣學術貢獻

劉欣提出的中國社會的階層分析框架、“公職新中產”與“市場新中產”的分類、解釋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機制的“權力衍生論”、“階層認知的相對剝奪論命題”以及“分配公平感的新制度主義社會學解釋”等,在學界常被引用,是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國內最早關注階層意識研究的學者;他關於中產階層的觀點也被認為是代表性的觀點 [1] 
劉欣提出了一個制度論的轉型社會的階層框架。基於對轉型社會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的分析,他首先按是否擁有公共權力,將社會位置劃分為“有公共權力的社會位置”“無公共權力的社會位置”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行政事務位置”。其次,對有公共權力的位置,又按對公有資產有無直接控制權分為黨政事業領導位置和公有(控股)企業領導位置,對每類位置進一步據職務高低分成兩層。第三,對無公共權力的位置,據市場權力的來源和大小進一步分類:民營企業家(僱用10人及以上)、小業主(僱傭 2-9人)和自僱者(僱用0-1人),私營經理、部門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低級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農民視為與小業主和個體自僱者身份相同的階層。他由此區分出了16個階層位置,並進一步按在權威型支配關係或市場型支配關係中的權力大小歸類,構造了一個由社會上層(支配者階層)、新中產上層、新中產下層、小業主和自僱者、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農民7個階層構成的框架。他還認為,該框架既是一個支配關係框架,又是一個經濟利益分配關係框架;其應用也有靈活性,比如,可歸併為5階層,可對社會上層和新中產分別作二元階層劃分形成二元精英地位和二元新中產地位。他近期據CGSS2010的研究顯示,近年來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快速的中產化,東部地區的階層結構已呈橄欖型,但中西部地區的呈圭字型,全國總的看來呈圭字型。 [2] 
劉欣關於中國中產階層定位的理論框架認為,對中國中產階層的界定應置之於社會整體階層結構中進行。他把中產階層分為公職新中產階層和市場新中產階層,前者包括黨政事業的中低層幹部和國有企業的中低層經歷和管理人員,後者包括私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經理和管理人員。中產階層因處於權威型和市場型兩種不同的支配關係之中,因而其內部是碎片化的,公職新中產和市場新中產不僅在地位獲得上具有二元性,在地位獲得路徑上也可能是二元性的。 [2] 
劉欣闡述了當代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瞭解釋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機制的“權力衍生論”。他認為,傳統社會主義下的基本制度安排,決定了人力資本只能以非市場貿易的方式同生產資料結合,也決定了經濟經營的剩餘以國家租金的形式存在。由於統收統支等制度以及意識形態的限制,國家租金權力沒能表現為權力精英牟取私利的“尋租能力”。隨着放權讓利的改革和市場化的推進,新的制度安排使得國家租金權力耗散了;公共權力在以再分配權力的形式對階層分化產生影響的同時,還衍生成了權力精英牟取私利的“尋租能力”而對階層分化起着作用。因此,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權力衍生論”解釋了在再分配經濟的比重日益下降、市場經濟的比重日益上升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同類型的權力精英依然在生活機遇方面處於優勢地位。 [7] 
關於轉型期中國城市居民的階層意識,劉欣提出了“階層認知的相對剝奪論命題”。該命題認為,當人們與自己所處社會環境中的其他成員相比較,在經濟、權力、文化等資源佔有上淪入相對剝奪地位時,無論其當下佔據的客觀階層地位是高還是低,都會傾向於做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 [11] 
劉欣還提出了一種關於分配公平感的新制度主義社會學解釋。他認為,社會成員個體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公平的感受,取決於社會成員個體的自我認知與社會共識之間所能達成一致性的程度。當自我感知的地位低於社會評價地位時,個體有可能對自己的地位做出不公平的評價;相反,當自我感知的地位與社會評價地位相一致或超過社會所評價的地位時,個體則有可能做出公平的評價。這一命題得到了中國經驗資料的支持,他和同事的研究發現,相對於主觀階層地位達到職業聲望地位者,主觀階層地位低於職業聲望地位者更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不公平的。 [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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