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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
(黑龍江省寶清縣委原常委)
鎖定
- 中文名
- 劉敏
- 國 籍
- 中國
- 籍 貫
- 黑龍江寶清
- 出生日期
- 1976年3月
劉敏人物履歷
1996.09—1999.07 省水利高等專科學校農田水利工程專業學習
1999.07—2000.04 大慶市農業開發辦監理
2000.04—2001.03 哈爾濱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公司技術員
2001.03—2001.07 佳木斯市郊區水務局技術員
2001.07—2001.11 哈爾濱中林路橋有限公司工長
2001.11—2002.01 寶清縣青原鎮水利服務中心幹事
2002.01—2006.07 寶清縣政府辦公室常務秘書(其間:2004.03—2006.07黑龍江省委黨校公共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6.07—2007.11 寶清縣政府辦公室文秘組組長
2007.11—2009.05 寶清縣水務局副局長
2009.05—2010.09 寶清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010.09—2011.09 寶清縣尖山子鄉黨委副書記
2011.09—2012.04 寶清縣七星泡鎮鎮長
2012.04—2016.02 寶清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2016.02—2016.12 寶清縣財政局局長
2016.12—2017.07 寶清縣委常委、財政局局長
2017.07—2021.03 寶清縣委常委、縣經濟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
劉敏人物事件
2021年5月,經雙鴨山市委批准,雙鴨山市紀委監委對寶清縣委原常委、縣經濟園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劉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敏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價值觀扭曲,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以權謀私,侵吞公共財物;插手工程項目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黨員領導幹部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雙鴨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雙鴨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敏開除黨籍處分;由雙鴨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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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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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寶清縣委原常委劉敏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引用日期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