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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

(安徽國元控股(集團)原黨委書記)

鎖定
劉健,男,漢族,1955年12月出生,江蘇銅山人,研究生學歷。1973年6月參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2021年1月7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劉健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孳息、收益、涉案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劉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銅山
出生日期
1955年12月

劉健人物履歷

1973年6月至1975年11月,安徽省五河縣新集園藝場知青;
1975年11月至1979年6月,蚌埠肉聯廠團委副書記;
1979年6月至1984年12月,蚌埠市團委辦事員、學少部長、辦公室主任;
1984年12月至1988年4月,蚌埠市團委副書記;
1988年4月至1991年4月,蚌埠市團委書記;
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3年3月至1995年11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5年11月至2000年6月,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0年6月至2000年9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籌備組常務副組長;
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亳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
2003年5月至2003年11月,亳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03年11月至2006年6月,亳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淮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淮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安徽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主任;
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2016年4月,退休。 [2] 

劉健人物事件

劉健違紀被查

2020年1月,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劉健提起公訴

2020年9月,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健利用擔任淮南市代市長、市長,安徽省民政廳廳長,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主任,以及國元控股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退休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項目、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劉健開除黨籍

2020年9月,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佔用辦公用房,接受私營企業主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或職權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房產,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長期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權謀私,大搞權力尋租,在職期間及退休後長期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私營企業或有關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涉嫌賄賂犯罪。
劉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忘本變質,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長期充當“兩面人”;漠視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甘於“被圍獵”,熱衷於幫企業主牽線搭橋、站台説情並從中謀利;自我放縱、道德敗壞。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劉健一審開庭

2020年10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健利用其擔任淮南市代市長、市長,安徽省民政廳廳長、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主任、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2006年至2019年,劉健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07.317151萬元、1萬加拿大元。2016年4月,劉健退休。2017年至2019年,劉健利用其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承攬項目、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共計110.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健親屬旁聽了庭審。劉健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悔罪。
本案將擇期宣判。 [5] 

劉健一審宣判

2021年1月7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劉健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孳息、收益、涉案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健利用擔任淮南市代市長、市長,安徽省民政廳廳長,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主任,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驗收、業務承攬、規劃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健在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項目、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共計110.1萬元。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13.47385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退休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劉健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構成自首,且認罪認罰並悔罪,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退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健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