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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鎖定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Society for Cultivating Innovators,SFCI)是經教育部、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學會,於2012年1月16日成立。 [1] 
中文名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外文名
Society for Cultivating Innovators,SFCI
成立時間
2012年1月16日
組織性質
國家一級學會
法定代表人
王 帆 [6]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組織概況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成立背景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創新人才是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所在,創新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中國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瓶頸。鑑於國務院參事、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校長劉彭芝致力創新人才教育研究四十多年,成績突出,在國內外、在教育領域內外影響廣泛,為加強創新人才教育研究,加快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教育部同意劉彭芝發起成立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教辦函[2011]2號),民政部已批覆同意本會籌備成立(民函[2011]281號)。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是由劉彭芝校長聯合顧明遠、韋鈺、楊福家、郭永福、陶西平、卓晴君、朱小蔓、張民生、朱清時、張傑、張澤、柯楊、袁駟、王嘉毅、唐盛昌等科學家、教育家和教育專家,注重在大中小學早期發現、早期培養創新人才的教育研究,爭取為國家儘早培養大批拔尖創新人才。
2012年1月16日 [2]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今天在京舉行,來自全國27個省市近300名會員單位的代表參加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劉延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分別發來賀信。全國政協副主席張梅穎國務院參事室主任陳進玉、教育部副部長劉利民等出席會議並致詞。
成立大會上,審議通過了《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國務院參事、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人大附中校長劉彭芝當選為會長,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20多所大學及上海中學、北京四中等10多所中小學的校級領導當選為副會長或常務理事。
研究會還聘請了一些資深院士和教育專家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組織宗旨

研究會旨在搭建一個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跨學段的高端平台,共同探索行之有效的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領導團隊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會長:劉彭芝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張傑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工作開展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
近階段研究會主要開展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圍繞創新人才培養的現狀、歷史經驗、國外經驗等20個課題開展研究工作;
二是聯合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組,加強對試點高校和中學試點工作的研究,並進行經驗梳理及推廣;
三是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是由劉彭芝校長(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聯合顧明遠韋鈺楊福家郭永福陶西平、卓晴君、朱小蔓、張民生、朱清時張傑張澤柯楊袁駟王嘉毅唐盛昌等科學家、教育家和教育專家,注重在大中小學早期發現、早期培養創新人才的教育研究,爭取為國家儘早培養大批拔尖創新人才。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組織章程

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創新人才教育研究會。本會的英文譯名是:Society for Cultivating Innovators(簡稱:SFCI)。
第二條 本會是由致力於創新人才教育與研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從事創新人才教育研究的人士,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搭建創新人才教育交流平台,促進創新人才教育實踐與研究之間的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跨學段合作,探索解決行之有效的創新人才培養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為國家更多地培養出急需的創新人才。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3]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創新人才培養研究,為該領域政策、法規的制定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開展創新人才培養體制、機制、模式等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探索創新人才成長規律,創新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
(三)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教育創新方法、手段和創新人才培養經驗,並加以實踐。
(四)定期舉辦年會,廣泛開展多種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跨學段間的合作,持續廣泛地在創新人才早期培養的理論、經驗、教學和師資培訓技術等方面進行交流。
(五)組織編輯、出版創新人才培養與研究的書刊、教材和資料,開展培訓活動,建設研究會網站,為社會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六)協助有條件的會員單位成立創新人才早期培養實驗基地,加強各基地之間的交流、合作。
(七)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4]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單位會員為積極參與創新人才培養與研究,並有一定條件和成果的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研究院所等教育機構,以及從事創新人才培養與研究並有三年以上經驗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
(三) 個人會員應是積極參與創新人才培養與研究,並有相應成果的專家學者、校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或是對創新人才的培養與研究有興趣並支持這一事業的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會員入會需由本單位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需自願申請入會,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由單位會員或兩名個人會員(理事以上職務者一人)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所有會員均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單位會員有權被選為理事單位,並有優先成為本會的研究實驗基地;
(三) 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四) 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支持本會的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二)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 按期交納會費;
(四) 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 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應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聯繫羣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週歲;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時,如有候選人超過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任職年齡的,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本會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鑑定、評獎工作。學術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遵循本會章程。在規定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笫五章: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終止及有關事項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2年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