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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條例司

鎖定
制置三司條例司,為宋代主持變法的臨時官署名 [1]  ,是熙寧變法開始時的決策機構。
中文名
制置三司條例司
設置時間
北宋熙寧二年(1069)
目    的
籌劃國家經濟制定並頒佈新法
主    持
王安石陳昇之
來    源
創建原因
熙寧變法開始時的決策機構
撤銷時間
北宋熙寧三年(1070)

目錄

制置三司條例司職源及沿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熙寧變法開始時的決策機構。
變法以前﹐宰相樞密使不得與聞財政大計﹐造成兵﹑﹑民三權的脱節﹐問題叢生。
為改變這種情況﹐熙寧二年(1069)二月二十七日﹐王安石任參知政事的同時﹐即創建了這個機構﹐作為變法的領導機構,以“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2]  。權力凌駕於三司之上,中書及門下皆不得過問。
熙寧三年(1070)五月十五日詔罷 [3] 

制置三司條例司編制

制置三司條例司主官

同制置三司條例,二員。
掌領制置三司條例司,制訂新法,籤書三司條例司公事。因初置時,由參知政事王安石與知樞密院事陳昇之同領,故冠之以“同”字 [4] 

制置三司條例司屬官

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二員或三員;
制置三司條例司相度利害官,若干。
並有權臨時選官遣使,考察新法實行之利弊 [5] 

制置三司條例司效果

創建以後﹐原擬由知樞密院陳昇之王安石兼領。但陳昇之在改任宰相之後﹐以恥言財利為藉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則認為﹐財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職任。在他的建議下﹐改由樞密副使韓絳同領。
為使變法付諸實現﹐這個機構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參加﹐議論各項問題﹐另一方面讓三司判官﹑發運使﹑轉運使及內外官員﹐以及“諸色人”等﹐陳述意見。
又選派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廣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農田水利﹑税賦﹑科率﹑徭役利害”﹐以便從對現實情況的瞭解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以興利除弊﹐變而通之。
於是﹐在這個機構積極努力下﹐於熙寧二年七月之後,連續發佈了由呂惠卿擬就的均輸﹑青苗(常平法)﹑農田利害條約等法﹐對役法的變革也確定了“使民出錢僱役”的基本原則﹐從而使改革事業蓬勃展開﹐取得非常明顯的效果。

制置三司條例司廢除

變法激起了反變法派的激烈反對。他們指責條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無行、只知言利的年輕官員﹐變亂祖宗舊章﹐誤民害國。其中三朝元老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這些反對意見﹐反映了條例司在變法初始時所起的重要作用。
變法派在朝廷上逐步佔了上風后﹐條例司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於熙寧三年五月廢去﹐其權歸於中書
王安石直接領導下﹐中書五房和司農寺成為變法的決策機構﹐新法通過司農寺名義予以發佈。
參考資料
  • 1.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職官5之 1《制置三司條例司》
  • 2.    元·脱脱.《宋史》:中華書局,1976年:神宗紀 1
  • 3.    宋·秦緗業、黃以周.《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中華書局 浙江書局刻本影印,2004年:卷四
  • 4.    宋·楊仲良.《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中華書局,1964年:卷六十六
  • 5.    清·秦緗業、黃以周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中華書局 浙江書局刻本影印,2004年:卷四、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