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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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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漢族,山東省青州市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出站留法學研究所工作。先後從事過警察、教師、律師職業。曾獲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十傑、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等稱號。著有《控辯平等論》、《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等多部學術著作。 [1] 
現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黨委書記、社長 [7] 
中文名
冀祥德
民    族
漢族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出生地
山東青州市
代表作品
《控辯平等論》
《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

冀祥德人物經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出站留法學研究所工作。先後從事過警察、教師、律師、檢察、科研職業,曾任山東德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黨組書記、方誌出版社社長。 [2]  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秘書長、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方誌出版社總編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所長助理兼法學系常務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
現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黨委書記、社長 [6-7] 

冀祥德任免信息

2018年11月16日,不再兼任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黨組書記、方誌出版社社長職務。 [2] 
2021年9月29日上午,免去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秘書長、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職務,另有任用。 [5] 

冀祥德社會職務

主要社會兼職:中國行為法學會律師執業行為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常委,復旦大學、廣西大學等院校兼職研究員、教授。

冀祥德研究方向

刑事訴訟法學、刑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實證法學、法律教育學 [3] 

冀祥德榮譽稱號

曾獲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十傑、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和全國優秀教學管理獎等稱號。

冀祥德學術成就

冀祥德 冀祥德
主要學術著作:《控辯平等論》、《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建立中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理論與實證研究》、《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研究》、《司法制度新論》、《婚內強姦問題研究》、《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中國法學教育現狀與發展趨勢》等,另主編、合著、參編著作、教材三十餘部,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五十餘篇。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及法學教育
承擔主要課題
獨立承擔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構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控辯平等“;獨立承擔完成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研究“;獨立承擔完成由加拿大國際開發署提供資助的加拿大律師協會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國際刑事辯護與司法改革課題;獨立承擔完成中外合作國際課題“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研究“;獨立承擔完成中荷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課題之子課題“辯護律師的角色定位與准入制度“。主持完成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課題“和諧社會語境下的控辯關係“、“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建立中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研究“;主持完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疑罪不訴的證據問題研究“等。

冀祥德學術觀點

一、提出並論證了“建立中國控辯協商制度“。在致力於解決中國轉型時期糾紛多發與有限司法資源矛盾的對策研究中,提出了“控辯協商“的概念,倡導並構建適應中國實際需要、富有中國特色、具有中國氣派、切合二十一世紀法治時代精神的中國控辯協商制度。
二、發展了“控辯平等理論“。在法學界關於控辯平等主要是“平等武裝“的傳統理論基礎之上,提出並論證了“平等對抗“、“平等保護“和“平等合作“的新學説,賦予了控辯平等新的內涵;以論證控辯平等應當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一為理論基礎,結合實證研究剖析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備受詬病的根由,主張應當通過平等武裝和平等保護,實現平等合作與平等對抗。
三、提出並論證了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語境之下,重構中國控辯關係的設想。即從目前控辯雙方的“敵視“、“非理性、不平等對抗“,轉向“控辯平等“;在控辯平等的基礎上,控辯雙方既可以平等對抗,也可以平等合作。
四、提出並論證了以“簡者更簡、繁者更繁“為中心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主張以證據開示為前提,設置問罪程序,通過罪狀認否對案件予以繁簡分流。被追訴人作有罪答辯的,進入正當簡易程序,視案情清楚與否及證據充分與否而分別適用速決程序或者控辯協商程序,簡化庭審前的準備與庭審程序中的諸多環節,做到“簡者更簡“;被追訴人作無罪答辯的,進入正當普通程序,賦予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全面的實體與程序的權利保障,實現“繁者越繁“。
五、提出並論證了“附定罪條件逮捕制度“。
六、在刑事辯護領域率先提出“刑事辯護三難説“。即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和1997年刑法增加第306條後,刑事辯護中的會見難、閲卷難、調查取證難,被法學界和法律界引用至今。
七、提出並論證了“公檢法律車輪説“。認為“在法治視野之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公、檢、法、律是推進社會法治進程不可或缺的四個車輪,缺乏現代辯護律師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遠不可能駛入現代法治的軌道。
八、提出並論證了“刑事辯護准入説“。關於在我國建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的總體構想是:必須取得司法部統一頒發的刑事辯護執業證書的律師才能從事刑事辯護。
九、提出並論證了“刑事辯護木桶説“。指出:一個國家穩定和發展最不可或缺的制度莫過於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中最不可或缺的制度當是刑事司法制度,而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又依賴於刑事辯護制度,特別是辯護律師能否真正履行好辯護的職責以及辯護律師能否建立起公眾的信賴。
十、提出並論證了“婚內強姦犯罪化“主張。提出了婚內強姦犯罪化立論的新原點--“耦合權利義務説“。揭示出婚內強姦的起動原因乃性違約,由於性違約從而導致性暴力。但是,從法律邏輯上,性違約則不一定必然導致性暴力,尤其不必然導致性暴力之合法性。
十一、提出並論證了“法學教育中國模式初步形成“主張。認為: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中國法學教育經歷了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學習蘇聯模式,到有計劃商品經濟時期的借鑑大陸法系模式,又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學發展觀提出後中國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變遷過程。
十二、提出並論證了中國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正在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轉向以法律碩士為主。認為:中國2009年法律碩士(法學)的恢復招生,標誌着法科研究生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到以以法律碩士為主轉型的開始。
十三、提出了“刑事訴訟第四次革命“的命題。認為:刑事訴訟的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刑事訴訟的第二次革命是審判權與控訴權的分離;刑事訴訟的第三次革命是控辯平等(或者控辯平衡);目前,世界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的第四次革命--控辯關係從以對抗為主、合作為輔,轉向以合作為主、對抗為輔。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