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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鎖定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是一項旨在禁止所有締約國在任何地方進行任何核爆炸,以求有效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條約。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包括序言、17條、兩個附件及議定書。條約規定,締約國將作出有步驟、漸進的努力,在全球範圍內裁減核武器,以求實現消除核武器,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核裁軍的最終目標。所有締約國承諾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不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
當地時間2023年11月2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法律,撤銷對《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批准。 [5-6] 
中文名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外文名
Comprehensive Nuclear-Test-Ban Treaty,CNTBT
組織領導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
提出者
印度領導人賈瓦哈拉爾·尼赫魯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發展歷史

該條約於1996年9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9月24日開放簽署。至同年10月底,共有美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等128個國家在條約上簽字。條約在美、俄、法、英、中等44個具有核能力的國家批准後第180天(但不得早於供簽署滿兩年)生效,無限期有效。至2013年6月,有183個國家簽署,其中159個國家批准。條約規定有核能力的44個國家中,有10多個國家未批准(其中包括3個未簽署國),故條約尚未生效。全面禁止核試驗問題受到國際社會的長期關注。1954年,印度總理J.尼赫魯致信聯合國秘書長,呼籲達成停止核試驗協議。1957年,全面禁止核試驗成為聯合國大會的單獨議題。1958年10月,美、蘇、英三個核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在日內瓦就禁止核試驗問題開始舉行談判。1963年8月,三方在已進行了足夠的大氣層核試驗情況下締結《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其後,美、蘇又於1974年簽訂《美蘇限制地下核武器試驗條約》。1977年,美、蘇、英重新開始全面禁止核試驗談判。由於三方態度消極,談判於1980年11月中斷。冷戰結束後,國際安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美國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視為對其安全的主要威脅,一改以往的消極立場,轉而積極推動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談判,並於1992年9月宣佈暫停核試驗。1993年8月,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決定設立全面禁止核武器試驗條約談判特設委員會,於1994年1月正式開始談判。1996年8月形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草案。印度為保留其核選擇,以條約草案未列入核裁軍條款等內容為由拒絕接受,使條約草案未能在裁談會獲得協商一致通過。在此情況下,澳大利亞等126個國家作為共同提案國,將條約草案直接提交聯大,並最終以壓倒多數獲得通過。 [1] 
2000年,俄羅斯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8] 
2023年10月25日,俄羅斯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全票通過一項法案,撤銷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5-6]  [5] 
當地時間2023年11月2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法律,撤銷對《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批准。 [7]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主要內容

條約由序言、17條正文、2個附件和1項核查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有:
①各締約國認為,全面禁止核試驗可限制核武器的發展和質量改進,並可遏止新型先進核武器的發展,是構成核裁軍和全面不擴散的一項有效措施和切實步驟。
②每一締約國承諾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防止並且不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此種爆炸。
③在維也納設立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締約國大會由所有締約國參加,每年舉行常會,負責審議條約範圍內的任何問題、事項和爭議,監督條約執行情況和審議其遵守情況,選舉執行理事會成員和任命技術秘書處總幹事等;執行理事會由按地理區域原則分配的51個成員國組成,以其所有成員的2/3多數決定實質性問題,負責促進條約的有效執行和遵守,監督技術秘書處的各項活動,核准與各締約國之間和其他國家之間關於核查活動的協定或安排並監督其措施等;技術秘書處由總幹事和必要的科學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監督和協調國際監測系統的運行,協助執行理事會促進各締約國之間的磋商和澄清,接受現場視察請求和為現場視察做準備。
④建立一個包括國際監測系統、磋商和澄清、現場視察以及建立信任措施在內的核查機制;國際監測系統由可覆蓋全球的地震監測、放射性核素監測(包括經核證的實驗室)、水聲監測和次聲監測設施及相關通信手段組成。
⑤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對被懷疑進行了核試驗的國家可進行現場核查,但須獲得執行理事會30個成員國的贊成;所有締約國無論其技術和財政能力大小,均享有同等核查權利並承擔同等接受核查的義務;如因條約的基本義務未得到遵守而可能損及條約的宗旨和目標,締約國大會可建議各締約國採取符合國際法的集體措施,或將該問題包括有關資料和結論提請聯合國注意。 [1]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中國貢獻

中國政府積極參加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談判,為條約的最終達成做出了積極貢獻。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該條約後發表聲明指出,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核武器,深信全面禁止核試驗將有助於促進核裁軍和防止核擴散。為此,中國支持通過談判締結一項公正、合理、可核查、普遍參加和永久有效的條約,並願採取積極步驟促進條約的批准和生效。同時,中國政府鄭重呼籲:①核大國放棄它們的核威懾政策;擁有龐大核武庫的國家繼續大幅度削減其核武器。②所有在國外部署核武器的國家將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國;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擔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義務,都承諾無條件地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並儘早就此締結國際法律文書。③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諾支持建立無核武器區的主張,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並承擔相應的義務。④各國均不發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統和破壞戰略安全與穩定的導彈防禦系統。⑤談判締結關於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核武器的國際公約。 [1]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意義

該條約的簽訂標誌着國際社會的長期努力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朝着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核武器的目標邁出了重要一步。該條約存在着不足之處,如未禁止核武器國家為保證其核武器的安全和可靠性而進行的非爆炸性核試驗,未包括核裁軍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內容,核查條款帶有明顯的不公正和歧視性等內容,使條約的效力受到一定削弱。 [1]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主要原文

《條約》的宗旨和目標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試驗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及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條約》由序言、 17項條款、兩個附件和1個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有:
(一)
締約國承諾不進行、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
(二)
維也納設立《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所有締約國均為《條約》組織的成員。組織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
(三)
為確保《條約》得到遵守,建立以國際監測系統、磋商與澄清、現場視察及建立信任措施為主體的國際核查機制。國際監測系統由地震、水聲、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監測網絡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締約國對大規模化學爆炸進行自願申報;磋商與澄清是指締約國澄清並解決就遵約問題產生的懷疑;現場視察是指對發生可疑事件的現場進行核查來澄清是否發生了違約核爆炸。
(四)
根據《條約》規定,《條約》在其所列的44個有核能力國家全部交存批准書後第180天起生效。44國是美、俄、英、法、中五個核國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門檻”國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國家。
(五)
《條約》無限期有效,在《條約》生效10年時,將召開審議大會,屆時如有締約國要求,會議將審議是否允許為和平目的進行地下核爆炸。
(六)
締約國若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權行使其國家主權退出條約,等等。
1999年10月,聯合國在維也納首屆召開促進《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大會。
2001年11月,第二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紐約舉行。
2003年9月,第三屆促進《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維也納舉行。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中國聲明

1996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國開始暫停核試驗一事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1996年7月29日,中國成功地進行了一次核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鄭重宣佈:從1996年7月30日起中國開始暫停核試驗。中國作出這一重要決定,既是為了響應廣大無核國家的要求,也是為了推動核裁軍而採取的一項實際行動。
從1964年10月16日第一次核試驗起,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現已建立起一支精幹、有效的核自衞力量。中國廣大工人、科技工作者、中國人民解放軍指戰員以及所有從事國防建設的工作人員,在極端困難的條件下,發揚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精神,不怕犧牲,艱苦奮鬥,為研製和發展我國核武器、建立了不朽的歷史功勳,大長了中華民族的志氣,增強了中國保衞和平的實力。中國政府和人民向他們表示親切的慰問和崇高的敬意!
中國堅持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核武器。中國發展核武器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迫不得已作出的決定。在近代長達一百多年的時間裏,中華民族曾歷經磨難,多次受到外國的侵略和蹂躪,飽嘗戰爭的災難。新中國成立後,仍然受到戰爭的威脅,包括核武器的威脅。中國要生存、要發展,別無選擇。我們研製和發展少量核武器,不是為了威脅別人,完全是出於防禦的需要,是為了自衞,為了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衞人民和平安寧的生活。中國發展核武器也是為了保衞世界和平,為了打破核訛詐和核威脅,防止核戰爭,最終消滅核武器。
中國從擁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鄭重聲明,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國還無條件地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作出並恪守這一承諾的核武器國家。中國從未在境外部署過核武器,也從未對別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中國是愛好和平的國家,是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的重要力量。中國贊成在朝向徹底核裁軍目標前進的過程中實現全面禁止核武器試驗爆炸。中國積極參加日內瓦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談判,爭取在年內,通過協商一致,締結一項公正、合理、可核查、普遍參加和永久有效的條約。中國願與國際社會其他成員一道繼續為此作出努力。
停止核試驗是核裁軍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步驟。為了永遠消除籠罩人類的核戰爭危險,為爭取實現全球範圍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中國政府向世界各國特別是核武器國家呼籲:
一、核大國放棄它們的核威懾政策。擁有龐大核武庫的國家繼續大幅度削減其核武器。
二、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擔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義務,都承諾無條件地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並儘早就此締結國際法律文書。
三、所有在國外部署核武器的國家將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國。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諾支持建立無核武器區的主張,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四、各國不發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統和破壞戰略安全與穩定的導彈防禦系統。
五、各國談判締結關於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核武器的國際公約。
實現無核武器的世界,確保各國共享和平、安全、穩定與繁榮,這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強烈願望。我們衷心希望,永遠不發生核戰爭。我們深信,只要全世界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核戰爭是可以防止的。人類既然能在二十世紀製造出核武器,也完全有能力在二十一世紀徹底消除核武器。中國政府和人民願同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一道,為實現這一崇高目標而努力奮鬥! [2] 
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王羣大使7日在維也納出席《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籌委會全會時呼籲加強《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重要作用。 [3] 
王羣在大會發言中説,當前國際安全形勢日趨複雜,全球戰略穩定受到挑戰,有關國家對《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採取消極立場、禁核試承諾出現倒退。在此種情況下,條約在遏制核軍備競賽、降低核戰爭風險、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王羣説,當今世界正經歷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作為國際核裁軍與核不擴散體系的重要支柱,對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王羣肯定籌委會近來在推動條約為更多國家所接受上取得的積極進展,祝賀泰國批准條約和圖瓦盧簽署條約。
王羣表示,中方支持條約組織籌委會根據“測試與臨時試運行”原則以及條約和籌委會授權,穩步推進核查機制建設,為條約生效做好技術準備。國際監測系統、國際數據中心和現場視察“三大支柱”應平衡推進。簽約國應認真總結核查機制建設20餘年來的經驗教訓,確保條約履約籌備進程符合條約初衷。
王羣説,鞏固禁核試共識、促進條約生效是各方對未來承擔的共同責任。中國是最早簽署條約的國家之一,一貫堅定支持條約宗旨和目標,始終恪守暫停核試驗的承諾。中國政府正在繼續推進中國的批約進程。中方將繼續與各方一道,為促進條約生效和推動條約履約籌備作出貢獻。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條約現狀

1996年9月10日在第50屆聯合國大會通過(158票贊成、3票反對、5票棄權)。
1996年9月24日紐約開始簽署,當時的簽約國有71個,包括5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目前有176個國家簽署,其中156個正式批准。
至今(2013年1月1日)未簽署該條約的主要國家有印度巴基斯坦朝鮮
簽署但未正式批准的主要國家有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埃及伊朗以色列
該條約在附件二所列的44國全部簽署並批准後180天生效。這44個國家是: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孟加拉國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哥倫比亞朝鮮剛果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蘭挪威巴基斯坦秘魯波蘭羅馬尼亞、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克蘭英國美國越南。目前該條約還不滿足生效的條件。
締約國
下表包含177個國家/地區,已簽約的有177,已批准的有156個。
國家/地區 簽約日期 批准日期
1996年
安道爾 1996年09月24日 2006年07月12日
阿根廷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12月04日
澳洲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7月09日
奧地利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3月13日
巴林 1996年09月24日 2004年04月12日
白俄羅斯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9月13日
比利時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6月29日
玻利維亞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10月04日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1996年09月24日 2006年10月26日
巴西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7月24日
保加利亞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9月29日
布隆迪 1996年09月24日
加拿大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12月18日
智利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7月12日
中國 1996年09月24日
哥倫比亞 1996年09月24日
哥斯達黎加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9月25日
克羅地亞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3月02日
塞浦路斯 1996年09月24日 2003年07月18日
丹麥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12月21日
厄瓜多爾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11月12日
薩爾瓦多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9月11日
斐濟 1996年09月24日 1996年10月10日
芬蘭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1月15日
法國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4月06日
格魯吉亞 1996年09月24日 2002年09月27日
德國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8月20日
希臘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4月21日
海地 1996年09月24日 2005年12月01日
梵蒂岡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7月18日
冰島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6月26日
印度尼西亞 1996年09月24日 2011年12月06日
伊朗 1996年09月24日
愛爾蘭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7月15日
意大利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2月01日
日本 1996年09月24日 1997年07月08日
科威特 1996年09月24日 2003年05月06日
拉脱維亞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11月20日
盧森堡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5月26日
馬耳他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7月23日
馬紹爾羣島 1996年09月24日
毛里塔尼亞 1996年09月24日 2003年04月30日
墨西哥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10月05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1996年09月24日 1997年07月25日
摩洛哥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4月17日
納米比亞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6月29日
荷蘭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3月23日
尼加拉瓜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12月05日
挪威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7月15日
巴拿馬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3月23日
菲律賓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2月23日
波蘭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5月25日
葡萄牙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6月26日
卡塔爾 1996年09月24日 1997年03月03日
韓國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9月24日
羅馬尼亞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10月05日
俄羅斯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6月30日
塞舌爾羣島 1996年09月24日 2004年04月13日
斯洛文尼亞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8月31日
南非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03月30日
西班牙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7月31日
斯威士蘭 1996年09月24日
瑞典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12月02日
瑞士 1996年09月24日 1999年10月01日
土耳其 1996年09月24日 2000年02月16日
土庫曼斯坦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2月20日
英國  1996年09月24日 1998年04月06日
美國 1996年09月24日
烏拉圭 1996年09月24日 2001年09月21日
瓦努阿圖 1996年09月24日 2005年09月16日
越南 1996年09月24日 2006年03月10日
科特迪瓦 1996年09月25日 2003年03月11日
埃塞俄比亞 1996年09月25日 2006年08月08日
洪都拉斯 1996年09月25日 2003年10月30日
匈牙利 1996年09月25日 1999年07月13日
以色列 1996年09月25日
巴布亞新幾內亞 1996年09月25日
巴拉圭 1996年09月25日 2001年10月04日
秘魯 1996年09月25日 1997年11月12日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1996年09月25日 2000年09月18日
柬埔寨 1996年09月26日 2000年11月10日
約旦 1996年09月26日 1998年08月25日
莫桑比克 1996年09月26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6年09月26日
塞內加爾 1996年09月26日 1999年06月09日
阿爾巴尼亞 1996年09月27日 2003年04月23日
安哥拉 1996年09月27日
貝寧 1996年09月27日 2001年03月06日
布基納法索 1996年09月27日 2002年04月17日
列支敦士登 1996年09月27日 2004年09月21日
新西蘭 1996年09月27日 1999年03月19日
烏克蘭 1996年09月27日 2001年02月23日
哈薩克斯坦(卡扎科斯坦)1996年09月30日 2002年05月14日
萊索托 1996年09月30日 1999年09月14日
斯洛伐克 1996年09月30日 1998年03月03日
也門 1996年09月30日
亞美尼亞 1996年10月01日 2006年07月12日
佛得角 1996年10月01日 2006年03月01日
利比里亞 1996年10月01日
摩納哥 1996年10月01日 1998年12月18日
蒙古 1996年10月01日 1997年08月08日
多哥 1996年10月02日 2004年07月02日
多米尼加  1996年10月03日
加納 1996年10月03日
比基尼 1996年10月03日
尼日爾 1996年10月03日 2002年09月09日
所羅門羣島 1996年10月03日
烏茲別克斯坦 1996年10月03日 1997年05月29日
委內瑞拉 1996年10月03日 2002年05月13日
剛果共和國  1996年10月04日 2004年09月28日
聖盧西亞 1996年10月04日 2001年04月05日
加蓬 1996年10月07日 2000年09月20日
立陶宛 1996年10月07日 2000年02月07日
聖馬力諾 1996年10月07日 2002年03月12日
塔吉克斯坦 1996年10月07日 1998年06月10日
乍得 1996年10月08日
吉爾吉斯斯坦 1996年10月08日 2003年10月02日
尼泊爾 1996年10月08日
赤道幾內亞 1996年10月09日
馬達加斯加 1996年10月09日 2005年09月15日
馬拉維 1996年10月09日
薩摩亞 1996年10月09日 2002年09月27日
格林納達 1996年10月10日 1998年08月19日
埃及 1996年10月14日
阿爾及利亞 1996年10月15日 2003年07月11日
突尼斯 1996年10月16日 2004年09月23日
吉布提 1996年10月21日 2005年07月15日
孟加拉國 1996年10月24日 2000年03月08日
斯里蘭卡 1996年10月24日
烏干達 1996年11月07日 2001年03月14日
牙買加 1996年11月11日 2001年11月13日
捷克 1996年11月12日 1997年09月11日
泰國 1996年11月12日
肯尼亞 1996年11月14日 2000年11月30日
愛沙尼亞 1996年11月20日 1999年08月13日
緬甸 1996年11月25日
贊比亞 1996年12月03日 2006年02月23日
科摩羅 1996年12月12日
1997年
蘇里南 1997年01月14日 2006年02月07日
文萊  1997年01月22日
剛果 1997年02月11日
馬裏 1997年02月18日 1999年08月04日
幾內亞比紹  1997年04月11日
安提瓜和巴布達 1997年04月16日 2006年01月11日
阿塞拜疆 1997年07月28日 1999年02月02日
老撾  1997年07月30日 2000年10月05日
摩爾多瓦 1997年09月24日 2007年01月16日
馬爾代夫 1997年10月01日 2000年09月07日
庫克羣島 1997年12月05日 2005年09月06日
1998年
馬來西亞 1998年07月23日
馬其頓共和國 1998年10月29日 2000年03月14日
1999年
新加坡 1999年01月14日 2001年11月10日
危地馬拉 1999年09月20日
阿曼 1999年09月23日 2003年06月13日
津巴布韋 1999年10月13日
2000年
圭亞那 2000年09月07日 2001年03月07日
基里巴斯 2000年09月07日 2000年09月07日
瑙魯 2000年09月08日 2001年11月12日
尼日利亞 2000年09月08日 2001年09月27日
塞拉利昂 2000年09月08日 2001年09月17日
2001年
塞爾維亞 2001年06月08日 2004年05月19日
利比亞  2001年11月13日 2004年01月06日
伯利茲 2001年11月14日 2004年03月26日
喀麥隆 2001年11月16日 2006年02月06日
中非共和國 2001年12月19日
2002年
博茨瓦納 2002年09月16日 2002年10月28日
2003年
岡比亞 2003年04月09日
帕勞 2003年08月12日
阿富汗 2003年09月24日 2003年09月24日
厄立特里亞 2003年11月11日 2003年11月11日
2004年
聖基茨和尼維斯 2004年03月23日 2005年04月27日
蘇丹 2004年06月10日 2004年06月10日
坦桑尼亞  2004年09月30日 2004年09月30日
盧旺達 2004年11月30日 2004年11月30日
2005
巴哈馬 2005年02月04日
黎巴嫩 2005年09月16日
2006年
黑山共和國 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10月23日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投票通過

紐約當地時間23日,聯合國安理會投票通過了支持《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決議草案。
聯合國大會1996年決議通過《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但條約未能生效,因其未得到一系列國家的簽署或批准,包括美國。所有歐洲國家,包括俄羅斯、英國和法國均批准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2013年,奧巴馬宣佈計劃2016年前在美國爭取批准這一條約。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