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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鎖定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是為了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而編制的,2005年原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完成《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6-2020年)》,2007年2月由原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黨組會議討論同意上報國務院。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是我國城鄉規劃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綜合空間規劃平台。依據《城鄉規劃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中文名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上報時間
2007年2月
依    據
《城鄉規劃法》
性    質
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平台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1. 概念由來

《城鄉規劃法》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指出: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2005年原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完成《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6-2020年)》。2007年2月由原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黨組會議討論同意上報國務院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 編制背景

為了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要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的方針,切實做好全國的人口、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建設節約型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迫切需要根據我國城鎮化所處的歷史階段,以及當前和今後一段歷史時期裏工業化、城鎮化和城鎮建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科學合理地確定城鎮化和城鎮建設方針,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實現。
我國人口眾多、底子薄、發展很不平衡,城鎮化的質量不高。城鄉差別過大、地區發展不平衡、土地資源浪費、生態環境惡化、歷史文化遭到破壞等問題還相當突出。由於全國城鎮空間結構不清、大中小城市體系不明、城鎮羣發展缺乏指引,已經對城鄉和區域的協調發展,各類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當前是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關鍵時期,未來 20 年城鎮化水平將進一步提高。與此同時,資源能源緊缺壓力加大,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要求日益迫切,城鄉發展不平衡、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競爭的環境也更加嚴峻,迫切需要針對我國的城鎮化戰略對全國城鎮體系提出新的規劃,以工促農,以城帶鄉,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提高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3. 規劃作用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時在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同時,為加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體現城鄉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和公共服務職能。本規劃的任務是以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為指導,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集約發展、合理佈局的原則,在空間上落實和協調國家發展的各項要求,明確城鎮發展目標、發展戰略,明確國家城鎮空間佈局和調控重點,轉變城鎮發展模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本規劃通過城鎮化政策分區、城鎮體系空間組織、重點發展地區和分省區城鎮發展指引等引導性措施,指導不同地區和城市因地制宜地發展;通過城鎮建設用地、節水率、能耗指標以及大氣、水體達標率和固體廢棄物處理率等強制性要求,提高城鎮發展的集約、節約水平,提高城鎮化的質量。本規劃是對全國城鎮發展和城鎮空間佈局的統籌安排,是引導城鎮健康發展的重要政策依據,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4. 主要內容

(1)城鎮化發展目標與方針
人口與城鎮化目標: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引導人口合理分佈。2010年全國總人口約為13.6億,城鎮化水平約達到47%,城鎮人口約為6.4億人;2020年全國總人口約為14.5億,城鎮化水平為56~58%,城鎮人口達到8.1~8.4億人。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城鎮建設用地的總量和增長速度。2006年至2010年間,城鎮建設用地年均增長速度控制在4%以下,2010年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8.24萬平方公里以下。2011年至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年均增長速度控制在3%以下,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11.08萬平方公里以下。
城鎮化發展方針:堅持“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功能完善、集約發展、社會和諧、安全高效、文化昌盛、人居環境良好”的城鎮發展策略。
(2)城鎮化發展分區
東部地區發展指引:按照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的要求,提升城鎮化質量。加快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個重點城鎮羣的發展和資源整合,提高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引導產業和人口向大城市周邊的中小城市、小城鎮轉移和適度集聚,與中心城市形成網絡狀的城鎮空間體系,防止中心城市人口和功能的過度集聚。堅持生態環境優先發展原則,加強區域生態環境治理和建設,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環境支撐能力。加大環保投資,重視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城鎮大氣環境質量,抑制水環境惡化的趨勢。沿海地區應合理安排城鎮佈局,加強對高層建築的佈局引導,禁止超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建立城市綜合防災體系,加強沿海海防林等生態工程建設,加強災情預報管理。
中部地區發展指引:按照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要求,加快城鎮發展,吸引農村富餘勞動力就地轉移。大力培育城鎮羣和區域中心城市,提高城鎮羣的人口吸納能力。加強以省會為主體的中心城市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增強輻射帶動能力。加大對縣城、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促進小城鎮支農產業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進程。糧食主生產區要處理好城鎮建設與耕地保護的關係,切實加強耕地保護,煤炭等能源基地要實現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積極引導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能源基地建設要與城鎮發展相互依託。加強中部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中部地區出海通道建設。
西部地區發展指引:按照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要求,推行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集中式城鎮化發展戰略。加強和完善區域和省域中心城市的綜合功能,帶動區域經濟發展。重點發展縣城、工貿和旅遊型小城鎮。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政策,引導生態脆弱地區人口合理佈局和有序轉移,保障生態移民工程的實施。結合能源基地建設和資源開發,做好新興城市的佈局與協調,引導資源枯竭型城市健康轉型。加快陸路門户城市和邊境交通樞紐城市發展,促進沿邊開放和能源通道建設。扶持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城鎮的發展,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地方特色經濟發展。西南省區要妥善處理人地關係緊張問題,通過中心城市和重點鎮的發展吸納農村人口,聚集中小企業和地方服務業。西北地區通過牧區小城鎮的建設,完善公共服務網絡,增強災害救助能力。
東北地區發展指引:按照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提升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加快棚户區改造,建立資源枯竭型城市接續產業援助機制,增強城市吸納就業的能力,促進老工業基地和資源型城市的經濟轉型和產業振興。加強東北與東北亞各國、環渤海地區以及東北地區內部的交通通道建設,加快口岸城市和港口城市發展,促進沿邊開放和沿海開放。增強區域中心城市的聯繫,完善區域城鎮網絡,提升城市對農林牧地區和能源礦產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搞好森工地區、國有農場地區城鎮建設,促進農業、林業發展,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加強森林、濕地和黑土地生態系統的保育工作。完善區域協同的防洪排澇體系。
(3)城鎮空間組織與格局
城鎮空間組織模式:以城鎮羣為核心,以促進區域協作的主要城鎮聯繫通道為骨架,以重要的中心城市為節點,形成“多元、多極、網絡化”的城鎮空間格局。多元是指不同資源條件、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機制和不同類型的區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城鎮空間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多極是指依託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城鎮羣和中心城市,帶動不同區域發展,落實國家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網絡化是指依託交通通道,形成中心城市之間、城鎮之間、城鄉之間緊密聯繫、優勢互補、要素自由流動的格局。依託國家主要陸路交通通道、江河水道、海岸帶,以城鎮羣和各級中心城市為核心,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聯繫密切、佈局合理、協調發展的網絡化城鎮空間體系。
城鎮空間格局:規劃形成“一帶七軸”的城鎮空間格局。一帶指沿海城鎮帶,是沿渤海、東海、黃海和南海的沿海城鎮發展帶。重點發展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個重點城鎮羣,促進遼中南、山東半島海峽西岸、北部灣城鎮羣的發展。加強沿海通道建設,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參與經濟全球化競爭,引導國家實現全面發展。七軸指七條依託國家主要交通軸形成的城鎮聯繫通道,依託上海—南京—合肥—武漢—重慶—成都(含長江)、北京—石家莊—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含京廣、京九線)、連雲港—徐州—鄭州—西安—蘭州—烏魯木齊(隴海-蘭新線)、哈爾濱—長春—瀋陽—大連、北京-張家口—大同—呼和浩特-包頭-銀川-蘭州(包括西寧)、蘭州—成都—昆明—南寧—海口、上海-南昌-長沙-貴陽-昆明等交通通道,加強中心城市之間的聯繫,合理組織人口和產業的聚集與擴散,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4)重點地區城鎮發展指引
重點地區包括城鎮羣,跨省級界線城鎮發展協調地區,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區和海岸帶等。這些地區在提升國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協調區域發展和資源保護方面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家要加強對重點地區城鎮化的政策引導和城鎮發展的管理。
重點城鎮羣發展指引:國家中心城市為核心的城鎮羣是重點城鎮羣,它們是帶動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核心區域,對提高國家參與國際競爭能力,提高我國的綜合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要提升核心城市的國際服務職能,增強對內對外的輻射能力;要優化這些地區城鎮的產業結構和能源利用結構,促進城鎮分工協作和優勢互補;以生態承載力為基礎,確定主導產業和人口發展規模;加強區域生態保護和環境建設,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密度;加快城鎮的網絡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區域交通與城市交通的接駁;加快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進程,統籌城鄉空間的整合;創新區域管理機制。
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區和海岸帶發展指引: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區應制定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流域地區綜合開發規劃,合理配置水資源,並處理好水環境保護、防洪、發電和城鎮供排水的關係。合理佈局工業和城鎮,重點控制上游地區的環境污染,建立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的轉移支付機制。保護海岸帶完整性和穩定性,統一規劃與分配海岸線資源,處理好海洋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關係。海洋港口和城鎮發展要統一規劃,協調建設。該類地區主要指長江流域、黃河流域、珠江流域、淮河流域、遼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太湖地區、洞庭湖地區、鄱陽湖地區、洪澤湖地區,海岸帶及海島地區。
跨省級界線城鎮發展協調地區發展指引:在產業和城鎮發展、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需要進行省際協作的地區,要健全協作管理機制,加強溝通與協調。跨省級界線城鎮發展協調地區包括蘇魯皖豫交界地區、內蒙古東部三市一盟與東北三省的交界地區、蘇皖交界地區、晉冀魯豫交界地區、浙贛皖交界地區、晉陝蒙交界地區、甘青新交界地區、川滇藏交界地區、川滇黔交界地區、川渝交界地區、鄂贛皖交界地區、鄂豫陝交界地區、粵湘贛交界地區、黔湘桂交界地區等。
(5)城市發展指引
國家中心城市:指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這類城市要提升在外向型經濟和國際文化交流方面的發展水平,逐步發展成為亞洲乃至於世界的金融、貿易、文化、管理等中心,起到帶動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點城鎮羣發展的核心組織作用。國務院批覆實施的《成渝城市羣發展規劃》將重慶、成都列為新的國家中心城市,是我國內陸開發開放的高地。2016年12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十三五”規劃》中,第六章節明確提出,支持武漢、鄭州建設國家中心城市。
陸路門户城市(鎮)、邊境地區中心城市:位於我國邊境地區的陸路門户城市和邊境地區中心城市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加強與相鄰國家和地區合作,重點發展邊境貿易,健全城市功能。門户城市(鎮)主要有:滿洲里、二連浩特、丹東、琿春、集安、圖們、綏芬河、同江、黑河、瑞麗、景洪、河口、憑祥、東興、亞東、樟木、伊寧、喀什、阿圖什、塔城、博樂。重要的邊境地區中心城市包括:哈爾濱、昆明、南寧、烏魯木齊、拉薩。這些城市也是邊境地區的交通樞紐城市。
老工業基地城市:對傳統工業為主,產業轉型慢,經濟增長速度落後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工業城市,要積極推進科技改造與技術更新,調整產業結構,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推進公共服務社會化,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礦業(資源)城市:以礦業和其它資源開採業為主導產業的工業城市,推動產業類型多樣化,提升城市服務功能,積極加強礦區的生態恢復和環境建設。對於新興礦業城市要加強礦區和城鎮的協調發展,避免過於分散的空間佈局。對於少數資源枯竭的城市要積極發展接續產業;對於難以發展接續產業的城市要採取轉移策略,適時轉移人口。
歷史文化名城:要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弘揚民族精神。要嚴格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協調好新城建設與舊城保護的關係;加強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6)國家綜合交通樞紐體系
以能源戰略、資源保護、運輸安全為原則,建立全國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加快國家鐵路網建設,完善國家高速公路網,注重發展水路運輸,增加水運的比重,建立佈局合理的民航機場體系,逐步構建多種運輸方式協調發展的綜合運輸體系。
以中心城市為節點,推行一體化的聯合運輸方式,加強各種交通方式之間的銜接及綜合交通樞紐建設,實現旅客運輸的零距離換乘和貨物運輸的無縫銜接,提高門户城市的交通服務水平,強化城市在產業發展和空間佈局中的核心地位;促進城市內部交通與區域間交通的有機整合;建立高效便捷、公平有序的城市交通系統。
建立全國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強化城鎮在產業發展和空間佈局的核心地位,促進多種交通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增強中心城市對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強邊境交通樞紐城市建設,落實國家對外開放戰略,完善全國交通網絡。一級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為北京—天津、瀋陽、上海、武漢、鄭州、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蘭州。二級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為石家莊、太原、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南昌、廈門、濟南、青島、長沙、南寧、貴陽、昆明、拉薩、烏魯木齊。其中哈爾濱、昆明、南寧、拉薩、烏魯木齊為國家邊境地區交通樞紐城市,它們在國家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5. 名詞解釋

國家中心城市:全國城鎮體系中的核心城市,即我國的金融、貿易、管理、文化中心和交通樞紐,也是發展外向型經濟和推動國際文化交流的對外門户,已成為或正成為亞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貿易、管理、文化中心。
城鎮羣:城鎮羣是以一個或多箇中心城市為核心,以綜合交通網絡為聯絡骨架,構成聯繫緊密的城鎮發展地區,是組織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政策的重要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