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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

鎖定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門管理機構,為副廳級。 [1]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區域協調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區域協調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局長:陳小北 [2]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
外文名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Bureau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行政級別
副廳級 [1] 
現任領導
陳小北 [2] 
管理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主要職責

(一)推進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建立健全區域協調發展工作機制,協調推進重點任務落實。承擔自治區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相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推進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全區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落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推動重點地區開發開放建設。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老工業城市及城區老工業區調整改造、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等特殊類型地區綜合治理。
(四)統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工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合作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建立健全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協調推進區內外經濟合作。組織實施全區性投資促進活動。推進國際經濟交流合作。
(五)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職責分工

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職責分工
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負責組織擬訂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相關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區內外經濟合作工作,協調落實區域合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審定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指導區域經濟合作工作。 [1]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內設機構

(一)綜合協調處。組織擬訂區域經濟合作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工作。落實國家區域協同發展戰略,協調推進省際區域合作和協同發展工作,建立完善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研究擬訂並協調實施呼包鄂等盟市間協同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地區經濟處。統籌研究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全區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統籌推進國家級新區建設。
(三)地區振興處。推進實施東北振興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組織開展與東北三省的合作交流。組織擬訂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以工代賑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老工業城市及城區老工業區調整改造、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和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振興方案、政策。落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配合國家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等工作。
(四)區域開放處。推進實施西部開發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進自治區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協調推動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承擔國際經濟交流合作相關工作。提出並推進實施沿邊地區開發開放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區性投資促進活動。 [1]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行政編制

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3名(正處級);其他處級領導職數8名(4正4副)。 [1] 
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局長:陳小北 [2] 

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