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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牌

(“光榮之家”牌子)

鎖定
光榮牌是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的“光榮之家”牌子。
2018年7月29日開始懸掛,各地區要於2019年5月1日 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 [1] 
中文名
光榮牌
發佈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日期
2018年7月29日
截止日期
2019年5月1日
相關規定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目    的
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

光榮牌設立目的

懸掛光榮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列支相關經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懸掛光榮牌對象準確、檔案齊全。各地區要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並將有關情況報送退役軍人事務部。 [1] 

光榮牌相關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懸掛光榮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列支相關經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懸掛光榮牌對象準確、檔案齊全。各地區要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並將有關情況報送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依據《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
主動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三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對於非持證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請懸掛光榮牌。
同時具備兩個以上懸掛光榮牌條件的家庭,只懸掛一個光榮牌。
第三條 光榮牌稱號統一為“光榮之家”。
第四條 懸掛光榮牌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分級負責、屬地落實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設計和規範光榮牌的樣式、監督光榮牌製作,光榮牌落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份光榮牌的統一製作。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武裝部門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的具體懸掛工作。
第六條 光榮牌的懸掛位置應尊重懸掛家庭的意願,一般懸掛在其大門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嚴、得體。
因建築結構、材質等因素不適合懸掛的,可在客廳醒目位置擺放。
第七條 懸掛光榮牌的對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變,或發生光榮牌老化破損等情形,可申請更換光榮牌。
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或去世後,其家庭繼續懸掛光榮牌。
懸掛光榮牌家庭的“三屬”或退役軍人去世後,該家庭可繼續懸掛光榮牌,但不再更換。
第八條 懸掛、更換光榮牌工作原則上於每年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
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牌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懸掛儀式應簡樸、莊重、熱烈。
第九條 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懸掛光榮牌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對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軍地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 懸掛光榮牌工作列入全國和省級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內容,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懸掛光榮牌工作建檔立卡制度,彙總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及時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數據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區應結合懸掛光榮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家庭。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懸掛的光榮牌,原則上繼續保留,需要更換時按照本辦法辦理。

光榮牌設計標準

光榮牌(式樣圖附後)材質為鈦金牌,底色為金黃色、沙底鍍金;規格為280毫米×135毫米,厚度1毫米;“光榮之家”字樣為紅色套亮金邊,方正魏碑簡體132號字,四個字規格為202毫米×43毫米,距上邊31毫米,左右居中;“×××人民政府”字樣為方正宋體黑色32號簡體字,規格為82毫米×11毫米,距下邊29毫米,距右邊32毫米;左下角配長城圖案、亮金色,規格為155毫米×36毫米,距下邊15毫米,距左邊16毫米;紅色花邊寬4毫米,距邊緣10毫米,花邊內線粗0.7毫米,花邊外線粗1毫米。右下花邊內“退役軍人事務部監製”字樣為方正宋體黑色20號字,規格為73毫米×6.8毫米,距下邊16.5毫米,與“×××人民政府”右端對齊。 [2] 

光榮牌懸掛規定

光榮牌懸掛服務管理工作規定(試行)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光榮牌的懸掛和服務管理,維護光榮牌的榮譽性、莊重性,更好發揮光榮牌的榮譽激勵作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光榮牌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樣式統一製作的“光榮之家”標識牌。
第三條光榮牌是褒揚為國家、國防和人民犧牲奉獻的榮譽載體和象徵,應當得到尊重和愛護。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懸掛服務管理工作,包括光榮牌的製作、新發、補發、更換、收回、取消和恢復懸掛。
第五條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莊重嚴肅、分級負責、屬地落實的原則。
第六條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設計和規範光榮牌的樣式、監督光榮牌製作,指導督促全國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省份光榮牌的統一製作,指導督促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地(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武裝部門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的具體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承擔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懸掛範圍
第七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可以依照規定懸掛光榮牌。
同時具備兩個以上(含兩個)懸掛光榮牌條件的家庭,只懸掛一塊光榮牌。
第八條“三屬”家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等證明書的持證人家庭(原則上以居民户口簿為準,下同),以及非持證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家庭。
第九條現役軍人家庭是指現役軍人本人的家庭。現役軍人與父母(撫養人)分户居住的,也可為其父母(撫養人)家庭懸掛一塊光榮牌;父母離異的,由現役軍人決定在父方或者母方家庭懸掛。
第十條退役軍人家庭是指退役軍人本人的家庭。
第十一條光榮牌在對象家庭户籍所在地懸掛。懸掛對象户籍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可尊重對象意願懸掛。需跨省異地懸掛的,由懸掛對象憑常住證明(居住證或房產證)向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後開具協辦信函。常住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准後,由其常住地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為其懸掛常住地的光榮牌。
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只能選擇一處懸掛。常住地跨省變遷需要在新常住地懸掛光榮牌的,應當將已懸掛光榮牌上交原發放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憑上交憑證重新向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符合懸掛條件的新增對象,應當及時主動進行信息採集。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為其家庭懸掛光榮牌。
第十三條集中懸掛、更換光榮牌工作原則上於每年建軍節、春節前或者新兵入伍時進行。
集中懸掛或者更換光榮牌時,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當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懸掛儀式應當簡樸、莊重、熱烈。
第十四條光榮牌的懸掛位置應當尊重懸掛家庭的意願,一般懸掛在其正門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嚴、得體。
建築結構、材質等因素不適合懸掛的,可在室內醒目位置擺放。
第十五條擬固定懸掛光榮牌家庭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權非本家庭成員所有的,對象家庭應當事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光榮牌懸掛後,應當及時填寫光榮牌懸掛登記表,由對象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簽字確認。
光榮牌懸掛登記表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格式,內容包括家庭户主姓名、對象類別(軍屬所對應現役軍人可公開的基本信息)、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聯繫電話、掛牌時間、展示方式(懸掛或者擺放)、簽收人(簽字)、經辦工作人員(簽字)、備註等。
第十七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加強信息採集和數據比對核實,及時完善工作台賬,落實建檔立卡制度,加強信息數據管理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採用信息技術加強光榮牌的管理,逐步實現編碼管理、一牌一碼。
第十九條懸掛對象應當珍視榮譽,做好光榮牌的保管、維護。
第二十條光榮牌發生老化、破損等情形,懸掛對象可以提出更換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准後可以更換。更換新光榮牌前,應當上交舊光榮牌。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集中銷燬上交的舊光榮牌。
因非本人責任、無法抗拒或者無法預料等情形造成光榮牌遺失,可以申請補發,補發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二十一條懸掛光榮牌家庭的“三屬”或者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去世後,該家庭可繼續懸掛光榮牌,但不再更換。
第四章生產製作及分發
第二十二條光榮牌生產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光榮牌樣式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光榮牌設計和技術標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檢、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驗等方法,確保產品質量
第二十三條光榮牌完成生產經檢驗合格後,應當加強運輸和儲存過程管理,儲存場所應當滿足防塵、防潮、防盜等條件,確保懸掛前無彎折、污損、丟失等。
第二十四條光榮牌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並建立領取、分發登記制度,確保收發準確清楚。
第二十五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監督光榮牌生產廠家對不合格產品及時銷燬,加強光榮牌運輸和儲存過程管理,嚴禁成品、半成品、不合格產品流入社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光榮牌懸掛對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説服教育、督促糾正:
(一)利用光榮牌反映個人不合理訴求、謀取不當利益的;
(二)懸掛仿製的光榮牌的;
(三)故意污損、劃刻、破壞光榮牌或者惡搞、玷污光榮牌形象的;
(四)將光榮牌出售、出租、轉借或者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五)將光榮牌帶出境的;
(六)有其他不當使用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懸掛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經懸掛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准,由鄉鎮(街道)、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及時收回:
(一)現役軍人被除名或者開除軍籍的;
(二)應徵入伍後被退兵處理的;
(三)懸掛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懸掛對象本人被開除黨籍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五)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七)違反《信訪條例》有關規定,挑頭集訪、鬧訪被勸阻、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不珍惜光榮牌榮譽、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進行教育糾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條懸掛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出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被取消懸掛光榮牌資格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並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准,並報地(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可以恢復光榮牌懸掛資格。由鄉鎮(街道)、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上門恢復懸掛,不再舉行懸掛儀式。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買賣、出租光榮牌,不得仿製光榮牌,不得將光榮牌用於商業廣告、製作商標或者其他商業性用途,不得將光榮牌用於娛樂活動,不得進行醜化、玷污、破壞光榮牌等有損光榮牌形象的活動。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現不恰當使用光榮牌的行為,應當依法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
第三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中應當積極主動、熱情周到,對不履行職責並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嚴格問責追責。
第三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設立光榮牌懸掛服務管理監督電話,接受諮詢和投訴,建立反饋辦理台帳,方便社會和服務對象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相關單位為懸掛對象懸掛光榮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户籍家庭成員或者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家庭懸掛光榮牌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3] 

光榮牌政策解讀

退役軍人事務部正式印發《光榮牌懸掛服務管理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懸掛工作規定》)。為進一步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現就社會關心關注的有關問題予以解讀。
一、為什麼出台《懸掛工作規定》?
為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2018年7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全面部署懸掛光榮牌工作。各地認真落實國務院要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全國已為3958萬餘户對象家庭懸掛了光榮牌,社會反響良好。
但在工作中,懸掛對象和基層工作人員也反映了一些具體問題,如已成家的現役軍人父母家庭能否懸掛、異地懸掛如何辦理等。為進一步規範懸掛光榮牌工作,切實迴應懸掛對象關切,我們對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深入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建議,起草了相關文件,並廣泛徵求意見,最終形成了《懸掛工作規定》。
《懸掛工作規定》明確了給誰掛、誰來掛、怎麼掛、怎麼管等具體問題,規範了光榮牌製作、新發、補發、更換、收回、取消和恢復懸掛等全部工作流程,細化了各個環節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標準
二、《懸掛工作規定》都包含哪些內容?
《懸掛工作規定》共分為6章35條,分別為總則、懸掛範圍、組織實施、生產製作和分發、監督管理、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包含6條,主要明確光榮牌懸掛工作的目的、定義、適用範圍、懸掛原則、職責分工等內容。第二章懸掛範圍共包含5條,主要明確哪些家庭可以懸掛光榮牌,人户分離等情況應當怎樣處置等內容。
第三章組織實施共包含10條,主要明確懸掛的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工作方法等問題。
第四章生產製作及分發共包含4條,主要明確光榮牌生產、運輸、儲存、分發過程的有關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包含6條,主要明確對光榮牌的不當使用應當如何處理,對工作人員的要求,以及社會監督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包含4條,主要對收費、家庭成員的定義、適用條款、生效時間等做出説明。
三、現役軍人家庭怎麼懸掛?
為現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是指為現役軍人本人家庭懸掛。考慮到有些現役軍人和父母分居兩地、更希望為在家鄉的父母懸掛,《懸掛工作規定》明確了“現役軍人與父母(撫養人)分户居住的,也可為其父母(撫養人)家庭懸掛一塊光榮牌。”
四、是否可以異地懸掛?
光榮牌在對象家庭户籍所在地懸掛。懸掛對象户籍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可尊重對象意願懸掛。需跨省異地懸掛的,由懸掛對象憑常住證明(居住證房產證)向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後開具協辦信函。常住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准後,由其常住地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為其懸掛常住地的光榮牌。
五、如何引導懸掛對象家庭珍視榮譽、規範使用?
為提升懸掛對象家庭對光榮牌的珍視程度,《懸掛工作規定》明確了對光榮牌懸掛對象本人及家庭給予説服教育、督促糾正,取消資格、收回光榮牌的情形,引導懸掛對象家庭珍視榮譽、規範使用光榮牌。
六、對買賣光榮牌等違法違規及不當行為怎樣處置?
光榮牌是褒揚為國家、國防和人民犧牲奉獻的榮譽載體和象徵,應當得到尊重和愛護。《懸掛工作規定》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買賣、出租、仿製光榮牌,不得將光榮牌用於商業廣告、製作商標或者其他商業性用途,不得將光榮牌用於娛樂活動,不得進行醜化、玷污、破壞光榮牌等有損光榮牌形象的活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現不恰當使用光榮牌的行為,應當依法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
七、對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哪些工作要求?
《懸掛工作規定》明確了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職責,要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中應當積極主動、熱情周到,對不履行職責並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嚴格問責追責。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設立光榮牌懸掛服務管理監督電話,接受諮詢和投訴,建立反饋辦理台賬,方便社會和服務對象監督。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