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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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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是為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依據《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7月29日印發並施行。 [1] 
中文名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發佈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日期
2018年7月29日
實施日期
2018年7月29日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政策全文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發佈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懸掛光榮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列支相關經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懸掛光榮牌對象準確、檔案齊全。各地區要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並將有關情況報送退役軍人事務部。 [1]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辦法正文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依據《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
主動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三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對於非持證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請懸掛光榮牌。
同時具備兩個以上懸掛光榮牌條件的家庭,只懸掛一個光榮牌。
第三條 光榮牌稱號統一為“光榮之家”。
第四條 懸掛光榮牌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分級負責、屬地落實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設計和規範光榮牌的樣式、監督光榮牌製作,光榮牌落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份光榮牌的統一製作。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武裝部門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的具體懸掛工作。
第六條 光榮牌的懸掛位置應尊重懸掛家庭的意願,一般懸掛在其大門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嚴、得體。
因建築結構、材質等因素不適合懸掛的,可在客廳醒目位置擺放。
第七條 懸掛光榮牌的對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變,或發生光榮牌老化破損等情形,可申請更換光榮牌。
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或去世後,其家庭繼續懸掛光榮牌。
懸掛光榮牌家庭的“三屬”或退役軍人去世後,該家庭可繼續懸掛光榮牌,但不再更換。
第八條 懸掛、更換光榮牌工作原則上於每年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
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牌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懸掛儀式應簡樸、莊重、熱烈。
第九條 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懸掛光榮牌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對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軍地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 懸掛光榮牌工作列入全國和省級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內容,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懸掛光榮牌工作建檔立卡制度,彙總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及時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數據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區應結合懸掛光榮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家庭。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懸掛的光榮牌,原則上繼續保留,需要更換時按照本辦法辦理。 [1]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辦法附件

光榮之家 光榮之家 [1]
光榮牌設計和技術標準光榮牌(式樣圖附後)材質為鈦金牌,底色為金黃色、沙底鍍金;規格為280毫米×135毫米,厚度1毫米;“光榮之家”字樣為紅色套亮金邊,方正魏碑簡體132號字,四個字規格為202毫米×43毫米,距上邊31毫米,左右居中;“×××人民政府”字樣為方正宋體黑色32號簡體字,規格為82毫米×11毫米,距下邊29毫米,距右邊32毫米;左下角配長城圖案、亮金色,規格為155毫米×36毫米,距下邊15毫米,距左邊16毫米;紅色花邊寬4毫米,距邊緣10毫米,花邊內線粗0.7毫米,花邊外線粗1毫米。右下花邊內“退役軍人事務部監製”字樣為方正宋體黑色20號字,規格為73毫米×6.8毫米,距下邊16.5毫米,與“×××人民政府”右端對齊。 [2]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對進一步做好光榮牌懸掛工作作出規範和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懸掛光榮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列支相關經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懸掛光榮牌對象準確、檔案齊全,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
實施辦法立足紮實推進新時代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營造全社會尊崇軍人職業濃厚氛圍,將光榮牌懸掛範圍擴大至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規範了光榮牌的樣式、懸掛方式和管理機制,完善了懲戒措施和建檔立卡制度;明確各地區應結合懸掛光榮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形成多種優待活動相結合的工作新模式。
[3]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辦法解讀

一、關於將光榮牌懸掛範圍擴大到所有烈、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
主要是根據新時代新形勢的需要,充分借鑑地方工作經驗,考慮部分退役軍人相關訴求等作出的調整。我們認為適時擴大光榮牌懸掛範圍,能夠充分體現中央決策精神,更好發揮光榮牌的榮譽激勵和價值導向作用,傳遞黨和政府的關懷;能夠統一各地做法,迴應退役軍人期盼和各界關切;能夠增強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榮譽感自豪感,推進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能夠激勵現役軍人安心服役、精忠報國,積極投身強國興軍偉大事業。 [4] 
、關於將光榮牌的稱號統一為“光榮之家”
這是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徵求不同對象意見基礎上作出的決定。調研和徵求意見時大家一致反映,懸掛光榮牌是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一種榮譽激勵,並不與物質待遇掛鈎,榮譽激勵應體現普遍性和一致性,不應再作過多區分。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因對象身份的轉換而不斷更換光榮牌、或一個家庭懸掛多個光榮牌。
三、關於光榮牌的樣式設計和統一製作
《辦法》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設計和規範光榮牌的樣式、監督光榮牌製作,光榮牌落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份光榮牌的統一製作。一是為了解決現各地光榮牌的樣式各異、制發層級不統一、部分對象不滿意等問題;二是旨在統一規範各地做法,提高光榮牌的制發層級,增強光榮牌的嚴肅性、莊重性和榮譽激勵作用;三是體現彰顯榮譽、規範有序、分級負責、屬地落實的原則,確保光榮牌懸掛工作有效落實、規範運行。 [4] 
四、關於光榮牌的更換
《辦法》明確規定了更換光榮牌的有關情形。“懸掛光榮牌的對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變,或發生光榮牌老化破損等情形,可申請更換光榮牌”,主要是為了保證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家庭始終能夠懸掛光榮牌,並保持光榮牌完好無損、美觀莊重。“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或去世後,其家庭繼續懸掛光榮牌”,是因為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同樣需要懸掛光榮牌。“懸掛光榮牌家庭的‘三屬’或退役軍人去世後,該家庭可繼續懸掛光榮牌,但不再更換”,主要是為了突出光榮牌榮譽激勵的主體,不再更換並非不能再繼續懸掛。
五、關於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牌的時間
《辦法》規定“懸掛、更換光榮牌工作原則上於每年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主要因為建軍節和春節作為我們國家、軍隊的重要和傳統節日,在廣大軍人軍屬和退役軍人心中具有特殊的情感和位置,能夠更好體現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牌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主要是為了體現懸掛光榮牌的重要性和莊嚴性,營造愛國擁軍濃厚社會氛圍,增強廣大軍人軍屬的榮譽感尊崇感。
六、關於懸掛光榮牌資格的取消和恢復 [4] 
《辦法》在規範光榮牌的懸掛範圍、樣式和懸掛方式等內容的同時,也明確了相關懲戒措施,主要因為光榮牌承載着軍人軍屬的崇高榮譽和社會價值導向,既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責任。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如果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現役軍人如果被除名、開除軍籍,便失去了應有的榮譽和示範作用,應當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是為了督促其改正錯誤、繼續保持榮譽,體現獎懲分明、公平公正。
七、關於適當拓展優待內容
《辦法》明確規定:“各地區應結合懸掛光榮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主要是為了更好發揮各地的能動性和創造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進一步加強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優待工作,形成多種優待活動與榮譽激勵相結合的工作新模式,提高懸掛光榮牌和優待工作的整體效能,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 [4] 
八、關於集中懸掛和更換光榮牌的工作過渡
《辦法》在最後一條明確:“本辦法實施前已懸掛的光榮牌,原則上繼續保留,需要更換時按照本辦法辦理。”主要考慮到現已有部分省份為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家庭統一懸掛了光榮牌,允許有一定的過渡期,可以有效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