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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可轉讓配額

鎖定
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system,又稱ITQ制度,是指除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總可捕量,依法分配給各捕撈企業、單位或漁民將其配額和其管理辦法外,還包括獲得漁獲配額的企業、單位或漁民將其配額進行轉讓等的措施和管理辦法。是總可捕量制度中漁獲配額管理的具體措施。
中文名稱
個體可轉讓配額
英文名稱
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定  義
實施總可捕量制度的辦法之一。有關捕撈企業或個人,根據總可捕量中所獲得的捕撈配額,可上市場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應用學科
水產學(一級學科),漁業法規(二級學科)

個體可轉讓配額ITQ制度的作用機制

ITQs 是根據漁業資源的再生能力特別是當前資源量水平所能承受的捕撈強度,並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在一定的期間內,在特定的水域設定具體漁業生物資源品種所能漁獲的最大值即總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然後,給予每一捕撈單元(可以是漁民、漁船主、漁船或漁業企業等)在確定的時期和指定的水域內,捕撈總可捕量中一定份額的權利;任何捕撈單元所獲得的配額都可以與其他財產一樣轉讓、交換或買賣,因此漁獲配額是一種財產。個體漁獲配額每年都需重新確定,並隨每年總可捕量的不同而變化 [1-2] 
ITQ制度的作用機制基本與配額制度(Individual Quota,簡稱IQ制度)一樣,所產生的問題也基本與IQ制度一樣。所不同的是,由於漁獲配額可以轉讓或買賣,只有那些經營成本相對較低的捕撈生產者才可能在競爭中長期從事捕魚生產 [3] 

個體可轉讓配額ITQ制度的優點

ITQ制度下,每個捕撈單元都獲得了一定的漁獲份額,而且也只能捕撈份額所規定的漁獲量。這樣,漁民或漁業企業不會為了獲得短期上更有力的捕撈能力而盲目地增船、加網或僱傭更多的勞動力,而將按獲得的配額來合理規劃漁業生產所需的資金和設備的投入,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且具有最佳經濟效益的生產方式來用完其獲得的配額。因此,ITQ制度避免了漁業生產的過度資本化,減少了漁民或漁業企業在捕撈能力上的競爭。此外,一些漁民或漁業企業基於獲得的配額並考慮到自己的生產效率,如果認為漁業生產無利可圖,將主動退出漁業,一定程度上有益於捕撈努力量的控制。
ITQ制度使漁業資源的共有性質不復存在,配額的擁有者將認為自己是資源的擁有者,對於其他人的濫捕或資源浪費,他們將認為這有損於自己的利益。因而,實踐中,他們將主動與漁業管理部門合作並同一些漁業違法行為做鬥爭。此外,配額擁有者為了使他們配額的價值達到最大,將會致力於捕撈個體大、價值高的魚。而且,由於兼捕的副漁獲物要消耗配額,處理又十分費時,這將促使漁民採用選擇性好的漁具漁法以儘量減少兼捕量,從而有益於漁業資源的保護。
那些欲退出漁業的漁民或漁業企業,可以轉讓或出租其配額,收回部分投資。因此,ITQ制度將減少漁業投資中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此外,ITQ制度下,由於配額可以轉讓或買賣,這將使配額轉向生產效益好的漁民或企業,有助於調整漁業生產結構。漁業生產中,捕撈競爭程度的降低,使漁民有足夠的時間去分類、處理和加工漁獲物,增加漁獲物的價值。這些對於提高漁業生產的經濟效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ITQ制度下,漁民或漁業企業可以根據水產品市場的供求狀況和魚類的資源量水平,合理規劃不同時期的漁業生產,既有助於他們提高漁業生產效益,又有利於保持水產品市場供給的穩定。
ITQ制度也可進一步減少漁獲物的拋棄現象虛報產量和漁具的衝突,漁具丟失現象也會進一步減少。此外,捕撈競爭程度的降低將使漁民之間發生衝突的事件減少,漁民也將合理地選擇出海時間,避免危險的天氣或區域,使漁業生產的安全性得到提高。

個體可轉讓配額ITQ制度的缺點

由於漁業生產中兼捕不可能避免,配額擁有者為了獲得儘可能高的收益,他們將在海上拋棄漁獲物中價值不高的魚。虛報、慌報或隱瞞漁獲量的現象也很容易出現。一些以魚的尾數作為配額計算單位的漁業中,這種現象更為明顯。因此ITQs 將刺激漁民或漁業企業的非法經營。副漁獲物的拋棄、虛報或慌報漁獲量將嚴重影響漁獲統計資料的質量,從而嚴重影響了ITQ制度養護和管理資源的效果。
ITQ制度可能會導致那些生產效益好或能獲得最低利率資本的個人、企業購買大量的漁獲配額,從而出現少數人或少數企業控制市場的狀況,形成漁業行業的壟斷。這將不利於廣大消費者,不利於其他漁民或漁業企業,也不利於與漁業有關的其他產業部門。
ITQ制度使漁業捕撈中的就業機會減少,一部分漁民可能面臨失業。一些原本生產效率低的漁民或漁業企業在配額的分配中將處於不利地位,有可能將被迫退出漁業。因此,ITQ制度將增加漁民的失業人數,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那些失業或面臨失業的漁民認為ITQ制度威脅到他們的生活,從而反對這種制度,這就增加了實施該制度的難度 [2] 

個體可轉讓配額ITQ制度的實施情況

冰島為世界上最早引入ITQ制度的國家。由於長期的濫捕,冰島近海的漁業資源不斷衰退,1976 年冰島首先在鯡(Herring)漁業中運用了ITQ制度,此後又相繼在毛鱗魚 (Capelin)、龍蝦 (Lobster)、扇貝 (Scallops) 等漁業中實施了ITQ制度。
新西蘭是世界上實施ITQ制度非常成功的國家之一。1986 年新西蘭開始全面實施該制度,目前已在笛鯛 (Snapper)、藍鱈 (Blue cod)、牙鮃 (Flatfish)、蛇鯖 (Barracouta)、大西洋胸棘鯛 (Orange roughy)、魷魚 (Squid)、大螯蝦 (Rock lobster) 和南方扇貝 (Southern scallops) 等32 種主要魚種中實行了ITQ制度。新西蘭實施 ITQ制度二十年來,其近海的資源量較 20 世紀 80年代中期有了明顯的增加。
美國於 1990年開始在中大西洋和新英格蘭水域的蛤蜊類和蚶類(Surf clams andocean quahogs)漁業中實施 ITQ制度,此後又於 1992 年和 1995 年分別在南大西洋的美洲多鋸鱸(Wreckfish)漁業和阿拉斯加的裸蓋魚(Sablefish )漁業、庸鰈 ( Halibut ) 漁業實施了ITQ制度。根據美國國家海洋漁業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 NMFS)1999 年的報告,在實行ITQ制度管理的漁業中,資源量水平呈現穩定恢復。目前,美國正積極籌劃在其漁業管理中全面推廣ITQ制度。
澳大利亞的南方藍鰭金槍魚(Southern bluefin tuna)、珠母貝(Pearl oyster)、南方鮑(Southern abalone)等漁業,加拿大的大西洋鯡(Scotia Fundy herring 4WX )、外海扇貝 (Scallop)、北方長額蝦(Northern shrimp)和太平洋的近海珠雪蟹(Midshore snowcrab St.Lawrence ) 、女神蛤 (Geoduck )、裸蓋魚 (Black cod)、庸鰈 (Halibut) 等漁業以及英國的鯡和鮐漁業都先後於 20世紀 80年代或 90年代開始實施了ITQ制度。
此外,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德國、法國、挪威、芬蘭、日本等發達國家也都運用了ITQ制度來進行漁業管理。阿根廷、秘魯、南非等發展中國家的漁業管理中也開始實施了ITQ制度。因此,ITQ制度正在越來越多地為世界各國所採用,運用ITQ制度進行漁業管理已成為國際漁業管理發展的一大趨勢。
值得指出的是,各國在一種漁業中運用ITQ制度時,並不廢除原有的傳統漁業管理措施,相反將盡力把已有的管理措施繼續加以補充完善。實踐中只是以ITQ制度為主,並綜合輔以原來的漁業管理措施,如:禁漁期禁漁區、網目尺寸限制、最低可捕標準限制、漁具和漁船限制等。此外,各國為了保證ITQ制度的執行,都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該制度予以明確規定,如:美國的漁業基本法《麥格納森漁業保護與管理法》、澳大利亞的《漁業法》和《漁業管理法》、冰島的《漁業管理法案》等。新西蘭為保證ITQ制度的順利實施,其立法非常詳細,每種實施ITQ制度的漁業都分別進行了立法 [2] 
參考資料
  • 1.    水產辭典編輯委員會.水產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
  • 2.    郭文路, 黃碩琳, 曹世娟. 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在漁業管理中的運用分析[J], 海洋通報. 2002, 21(4): 72-78
  • 3.    黃碩琳, 唐議.漁業法規與漁政管理.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