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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險合同
鎖定
- 中文名
- 信用保險合同
- 別 名
- 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 主要功能
- 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
- 工作原理
- 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
- 特 徵
- 公益性,特殊性,不規律性
- 種 類
- 出口、商業、投資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合同概念
信用保險合同特徵
1、合同目的的公益性
2、主體的特殊性
3、承保危險的不規律性
信用保險合同種類
在實務中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信用保險合同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本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
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有的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的各種出口信用保險保額甚至超過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
信用保險合同商業信用保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係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説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準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