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信用保險合同
鎖定
投資信用保險合同,也稱政治風險保險合同,是投資者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因投資引進國政治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保險合同。商業信用保險合同,因債務人信用不良(包括惡意違約)導致被保險人財產或利益損失,由保險人依約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合同。
[1]
承保機構多為政府特設機構,承保的風險只限於政治風險,承保範圍只限於投資者的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 中文名
- 投資信用保險合同
- 外文名
- Investment credit insurance contract
- 承保機構
- 政府特設機構
- 承保風險
- 政治風險
- 承保範圍
- 只限於投資者的直接投資
投資信用保險合同投資保險合同
(1)保險責任。投資保險,負責賠償由於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損失:戰爭、類似戰爭的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政府有關部門匯兑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投資合同的規定將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
[2]
(2)保險期限。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限分長期和1年期兩種。1年期保險到期後可以續保,條件另議,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形勢的變化重新決定是否續保以及費率是否優惠等。
(3)保險費。1年期的保險金額是該年的投資金額乘以雙方約定的百分比。
(4)賠償處理。投資保險有賠償期限的規定。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造成投資項目的損失,在提出財產損失證明後或被保險人投資項目終止6個月後賠償;政府有關部門的徵用或沒收引起的投資損失,在徵用、沒收發生滿6個月後賠償;政府部門匯兑限制造成的投資損失,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匯兑3個月後賠償。當被保險人在保單所列投資合同項下的投資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金額按投資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賠付;由於投資額的承保比例一般為投資金額90%,因而被保險人所受損失若將來追回,也應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按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分攤。
投資信用保險合同我國投資保險合同
(一)保險責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投資保險,負責賠償由於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損失:戰爭、類似戰爭的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政府有關部門匯兑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將按投資合同的規定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
(二)保險期限
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限分長期和一年期兩種。一年期保險到期後可以續保,條件另議,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形勢的變化重新決定是否續保以及費率是否優惠等。長期保險期限最長的為15年,最短的為3年,3年以後,被保險人有權註銷保險;但如未滿3年提前註銷保險的,被保險人需交足3年的保險費。
(三)保險費
一年期的保險金額是該年的投資金額乘以雙方約定的百分比。保險金額規定為投資金額的90%。長期投資項目每年投資金額在投保時按每年預算投資金額確定。當年保額為當年預算金的90%,長期投資項目需確定一個項目總投資金額下的最高保險金額。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9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渤脑沸瞬卵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