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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鎖定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願聯合的原則組成的經濟實體。例如: 在一個縣的範圍內,由若干基層供銷合作社作為社員社而聯合組成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交納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屬企業,凡實行獨立核算,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職能是: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社員社的工作,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為社員社提供業務經營、儲藏運輸、職工培訓等服務; 辦理社員社無力經營的各項業務和商品儲備任務,自辦或聯辦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企業。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權力機關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監察機關。近年來,有的地區取消了理事會和監事會,改建合作委員會,執行原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 [1] 
中文名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外文名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作    用
三農服務的部門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歷史沿革

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供銷社在那個物資短缺的年代,在保障羣眾生產生活供給方面確實起到過很重要的作用。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物質極大豐富的當下,人們傳統認知當中長長的貨架、長長的櫃枱和一些拉長臉的售貨員,這只是供銷社存在的最直觀的形式之一,這種形式的供銷社早已不復存在,也沒有了存在的基礎 [2]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新時代的作用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作為由國務院領導的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對於它在新時代的作用,黨中央要求發揮供銷合作社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譜寫發展農業富裕農民繁榮城鄉新篇章。希望供銷合作社在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現代流通、服務農民生產生活中發揮更大作用。簡言之,供銷社就是為“三農”提供服務的 [2] 
農產品銷售、農民組織化程度、農業貸款等都是影響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因素和短板軟肋,而這正是供銷社主要職責的一部分。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八項職責當中,就有“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和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2]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組織管理體制

政府與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的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但不得干預供銷合作社正常的經營活動。供銷合作社結構調整、企業改革、再就業工程等需要政府組織協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要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不允許隨意下達政策性經營任務和進行各種行政攤派。今後凡政府委託供銷合作社從事政策性業務,都要事先簽訂委託合同,明確責任和義務,並確保兑現。
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各級聯社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責任,除國家委託的政策性經營任務外,上級聯社不對下級聯社下達經營任務。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按照社企分開的原則,理順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社集體財產(包括所屬企事業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擁有對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權,企業重大經營、投資活動的審批權,企業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權,享有財產受益權,但不干預企業的具體業務活動。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成員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各級聯社所辦企業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平等競爭。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進財入編

供銷社各級聯社機關“進財入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
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三定方案”:縣聯社的理事會人員和機構設置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嚴格核定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仍維持現行渠道。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其它信息

供銷社各級聯社機關“參公管理”: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三定方案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法人及其治理結構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統計數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