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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工程

鎖定
再就業工程是一個特殊的就業問題,是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勞動者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綜合運用政策扶持和各種就業服務手段,實行企業安置、個人自謀職業和社會幫助安置相結合,努力幫助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企業富餘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一項社會系統工程
中文名
再就業工程
對    象
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富餘人員
措    施
4項
性    質
經濟政治工作

再就業工程工程簡介

再就業工程是勞動部推出的轉變就業機制,運用失業保險金的經濟槓桿的作用進行激勵和調節,促使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工程”。該工程於1993年起在全國30個城市進行試點。
再就業工程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利益得到充分重視和保護的制度特徵,它不僅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的一項重要經濟工作,也是一項意義十分重大的政治工作。
首先,再就業工程有利於我國勞動力市場體系建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勞動力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最重要一環。由於長期計劃就業體制的影響,我國勞動力市場發育嚴重滯後,市場主體不到位,就業信息發佈、傳導及其對勞動力流動和資源配置的影響很有限,市場在勞動力資像配置過程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勞動力資撅配置效率低下。再就業工程適應轉軌時期的需要,採取一種既不同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手段統包統配、也不同於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市場自主調節的應急性和過渡性措施和手段,為失業、下崗人員提供就業指導、就業諮詢、職業培訓,培育勞動力市場主體,溝通供求信息,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勞動力流動,最終為實現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和再就業走向市場,建立國家政策指導下的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新機制奠定基礎。
其次,再就業工程是實現經濟結構調整的內在要求。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客觀要求勞動力資像在不同行業和部門之間流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社會化大生產分工協作水平不斷提高的前提下,勞動要素的專用性不斷加強,新興產業和擴張部門對勞動力的人力資本要求、專有技能要求不斷提高,職業培訓對勞動力就業、崗位轉換的意義越來越大。由於人力資本投資和職業培訓收益期較長,市場自發調節機制尚未到位,再就業工程通過政府投入一定資金,針對結構性失業和下崗人員舉辦各種形式的就業培訓、創業培訓,進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技能教育,有利於提高勞動者轉崗適應能力,消除勞動力跨部門、跨行業流動障礙,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
最後,再就業工程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客觀要求。由於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力統包統配形成了企業內部龐大數量的冗員,嚴重地制約了企業活力發揮和經濟效益提高。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客觀要求解放人的生產要素,落實企業用工自主權,把企業內部天量畜餘人員分流、釋放,實現隱性失業社會化和顯性化,真正做到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社會缺乏安全網絡的特定歷史時期,實施再就業工程,組建各級、各類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對企業數量龐大的富餘人員實行“託管”,既解決了企業富餘人員社會化、顯性化問題,又避免了大量失業、下崗人員直接衝擊社會的巨大壓力。
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勞動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再就業工程開始在全國推開。再就業工程的實施對象是失業6個月以上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職工和6個月以上無基本生活收入的企業富餘職工。
從1995年開始的5年間,在全國有步驟地全面推開再就業工程,通過推廣試點經驗、全面實施、總結完善三個階段的工作,組織800萬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參加再就業工程,並幫助其中500萬人實現再就業。同時,在城鎮實現新增就業4000萬人,力爭將城鎮失業率控制在4%左右。
1995年初,勞動部發布了《關於全面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通知》,提出了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和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的具體政策、措施:
1、鼓勵、扶持企業和社會對失業職工進行開發性安置。凡興辦第三產業安置失業職工和富餘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與勞動服務企業同樣的優惠政策;確需扶持的,經勞動部門核准可借給一定數量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啓動資金或流動資金,必要時可運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2、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職工和富餘職工。凡招用失業職工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作為工資性補貼,一次性付給用人單位。凡招用富餘職工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由富餘職工的原單位按規定支付給用人單位安置費。支持企業組織富餘職工到鄉鎮企業或其他聯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勞務工作。
3、大力支持失業職工和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對所需的場地、設施、能源等,應與有關部門協調,統籌規劃,做好安排。對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失業職工,可將失業救濟金一次付給本人,作為開辦資金;對自謀職業的富餘職工,由企業按規定支付安置費,並解除勞動關係。
4、支持企業主管部門對富餘職工進行行業、企業間的調劑工作,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供相應的就業指導、信息和諮詢等服務。用人單位招用富餘職工可先進行試工,試用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試工期內原單位保留其勞動關係。試用合格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合格者可以退回原單位。
5、大力興辦勞服企業和生產自救基地。對勞動服務企業及自辦、聯辦等多種形式的生產自救基地,安置富餘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創辦和發展生產自救基地所需資金,採取多方籌集和勞動積累相結合,必要時可用失業保險金中的生產自救費適當補助。
1997年國務院10號文件把實施再就業工程同經濟結構調整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密切聯繫起來。特別是黨的十五大從政治高度確立了再就業工程的地位,這使再就業工程從過去的簡單意義上的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職工再就業,變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黨的十五大報告把實施再就業工程作為一項重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和政府要採取積極措施,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關心和安排好下崗職工的生活,搞好職業培訓,拓寬就業門路,推進再就業工程。
1997年3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組織協調工作,並決定成立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
1998年3月,朱櫧基總理在長春召開的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四省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座談會上強調,實施再就業工程事關大局,並就實施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程提出必須解決的四個問題:一是國有企業三年脱困,減人是關鍵;二是富餘職工下崗分流是一個方向,是一項大的政策,是振興國有企業的一項根本措施;三是對於符合政策的下崗職工一定要保證基本生活費,不能向社會一推了之;四是千方百計實施再就業工程,這是解決職工下崗分流的最終出路。
1998年5月14日至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會上作重要講話時指出,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事關職工羣眾切身利益,事關堅持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事關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局。全黨同志和各級幹部必須從這樣的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增強緊迫感和自覺性,滿腔熱忱和極端負責地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搞好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程,關鍵是要堅定信心、組織有力、措施得當。江澤民強調,一是對國有企業職工的下崗分流和再就業要把握好宏觀調控力度。要堅持減員增效同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分流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有步聚地分期分批地加以安排和實施。二是對國有企業職工的下崗分流和再就業要確定一些基本的程序和制度。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必須同時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意見,不能放任自流。三是要把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組織起來。任何一個企業都不能把下崗職工向政府和社會一推了之。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把下崗職工組織起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抓緊進行培訓,提供就業指導,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同時,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再就業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政府、企業、行業、社區的各自作用,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會議確定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方針、政策。
1998年3月,共青團中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出《關於開展“下崗青工創業行動”的通知》,提出了把服務下崗青工再就業的過程作為幫助下崗青工再創業的過程的總體思路,着力於把下崗青工培養成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創業者。《通知》指出,“下崗青工創業行動”以扶持、引導下崗青工通過創業實現再就業為導向,以培養青年興業領頭人為重點,以就業服務和轉崗培訓為手段,為下崗青工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推動再就業工程的實施。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要確保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實現,完成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必須進一步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通知》指出,中央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主要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作為首要任務,併力爭每年實現再就業的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已下崗職工和當年新增下崗職工的50%以上實現再就業。爭取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通知》還分別就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強化再就業培訓等項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再就業工程再就業工程的實施辦法

一是對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根據本人情況,要求其參加職業指導座談會和進行轉業訓練。由就業服務機構向失業者介紹職業信息、求職方法,並進行就業形勢等教育。幫助失業者制定實施再就業計劃,採取多種形式對失業者進行轉業訓練,對培訓考試合格者優先介紹就業。
二是對失業一年以上者,要求其進一步參加求職面談和工作試用,或開展生產自救。對企業招用的人員,可將其應享受的救濟金部分或全部撥付給企業,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經企業試用不符合要求者,企業可以退回。對長期失業的人員參加上述活動後仍不能就業者,可到勞動部門舉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或其它生產自救基地從事生產勞動。
三是對關停企業中經勞動部門批准發放救濟金的職工,一般只發給3個月,並要求根據本人情況參加上述再就業活動,直到其重新就業。對無故不參加再就業活動的失業者,將停發失業救濟金。對參加上述項目後仍未實現就業者,還可延長髮放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四是與有關部門協商,在資金、場地和税收等方面支持和鼓勵失業人員和廠內待業人員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給用工單位或個人,作為扶持生產經營的資金。

再就業工程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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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工程的實施分為三個階段:1995年為準備階段;1996年至1998年為全面實施階段;1999年為總結完善階段。
1994年初,再就業工程在瀋陽等就業服務工作基礎較好、失業人員較多的30個城市開始試點工作,其中上海、瀋陽等城市取得了初步成效。1995年在全國300個城市全面實施,並逐步形成中國市場就業中扶持就業困難羣體的常年性制度。1995年,全國通過實施再就業工程,幫助140萬長期失業者和企業富餘職工實現了再就業。
1996年,勞動部在全國200個重點城市加大再就業工程力度。截至1997年,全國國有企業分流及下崗職工人數總計1274萬人,其中640萬人實現分流,佔50.2%,已實現再就業的433.5萬人,佔分流職工的67.8%。在未得到分流的634萬下崗職工中,434.8萬人得到妥善安置,或者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或者已領取基本生活費,佔下崗職工總數的51.2%。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力爭每年實現再就業的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已下崗職工和當年新增下崗職工的50%以上實現再就業。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
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相繼出台了多種形式的再就業舉措:
1996年1月,針對近兩年來下崗女工比較多的問題,全國城鎮婦女“巾幗建功”活動領導小組會議提出,從1996年起突出抓好“巾幗創業行動”,幫助下崗女職工實現再就業。巾幗創業行動“九五”期間力爭幫助100萬婦女重新就業。
截至1997年底,全國企業共有下崗職工1151萬人,其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787萬人。在下崗職工中,有相當數量的人以不同形式從事有收入的勞動,還有480萬人需要再就業。 1998年末,全國從業人員6995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城鎮從業人員20678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71萬人;城鎮私營個體從業人員3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563萬人。通過多種途徑使609萬名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1%,與上年持平。
1998年3月,共青團中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推出“下崗青工創業行動”,以扶持、引導下崗青工通過創業實現再就業為導向,以培養青年興業領頭人為重點,以就業服務和轉崗培訓為手段,為下崗青工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推動再就業工程的實施。

再就業工程“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計劃

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實施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職工轉變就業觀念,提高職業技能,儘快實現再就業,勞動部制定了“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計劃,並於1998年2月開始實施。實施這項計劃總的方針是: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充分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在政府統籌規劃和政策指導下,與實施再就業工程相銜接,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要發揮企業和行業組織下崗職工培訓的重要作用,利用現有條件開展培訓;要調動下崗職工自學技能的積極性,並制定必要的優惠政策給以鼓勵;要發揮勞動部門就業訓練中心和技工學校的作用,同時要動員職業教育、大專院校、社會團體、民主黨派以及其他社會辦學機構關心和支持再就業培訓計劃的實施。
“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計劃的總體目標是:在1998年至2000年三年中,為1000萬下崗職工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對1000萬下崗職工普遍進行職業指導,對其中600萬人進行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培訓)。通過努力,使下崗職工樹立新的就業觀念,轉業轉崗人員掌握實用技能,自謀職業者增強創業能力。
具體任務:1998年300萬人;1999年350萬人;2000年350萬人。勞動部確定“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重點:三年中,勞動部將對紡織行業的120萬下崗職工、鐵道運輸行業的40萬下崗職工、軍工行業的40萬下崗職工、煤炭行業的50萬下崗職工,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其他行業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培訓人數。

再就業工程下崗青工創業行動

下崗青工創業行動是由共青團中央聯合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為了引導廣大下崗青工通過創業實現再就業而實施的舉措。
青年興業領頭人是指這樣的創業者,他們自立自強、艱苦創業,不但解決自己的再就業問題,並且帶動了其他下崗職工再就業。為了培養、扶持青年興業領頭人,各級團組織和勞動部門要聯合舉辦培訓班、組織掛職鍛鍊、提供項目信息、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下崗青工創業行動提出,要對廣大下崗青工進行有針對性的轉崗培訓和切合實際的就業服務。轉崗培訓,要充分利用勞動、教育部門的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共青團系統的團校、青少年宮、活動中心、青年崗位能手活動訓練中心等,以短期培訓為主,對下崗青工進行實用技能培訓,通過職業介紹機構優先推薦就業。就業服務,要發揮自身優勢,並協調青年企業經營管理者、青年鄉鎮企業經營管理者等優秀青年所在單位優先吸納下崗青工再就業,要依託現有陣地,為下崗青工再就業牽線搭橋,為他們提供場地、資金、信息、政策等多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