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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於1958年9月11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1次會議通過,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命令頒佈試行。 [1]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
頒佈時間
1958年9月13日
實施時間
1958年9月13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
批准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廢止時間
1994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條例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已經經過1958年9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零一次會議原則通過。現在將草案頒發試行。
國務院
1958年9月13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全文

(1958年9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一次會議通過 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命令頒佈試行)
第一條 為了使工商税收制度適應社會主義經濟情況,有利於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國家建設資金的需要,將貨物税、商品流通税、營業税和印花税合併簡化為工商統一税,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切從事工業品生產、農產品採購、外貨進口、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是工商統一税的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交納工商統一税。
第三條 工商統一税的税目税率依照附表的規定。
個別税目税率需要增減、調整的,由國務院確定,公佈執行。
第四條 從事工業品生產的納税人,在工業品銷售後,根據銷售收入的金額,依率計税。
工業企業自己製造的、用於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納税。但是,其中個別產品在本條例税目税率表中規定要納税的,依照規定辦理。
第五條 從事農產品採購的納税人,在農產品採購後,根據採購所支付的金額,依率計税。
第六條 從事外貨進口的納税人,在貨物進口後,根據進口貨物所支付的金額,依率計税。
第七條 從事商業零售的納税人,在商品銷售後,根據零售收入的金額,依率計税。
第八條 從事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納税人,在取得收入後,根據業務收入的金額,依率計税。
第九條 工業企業接受委託加工的產品,由委託方納税。委託方屬於工業單位的,比照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委託方不屬於工業單位的,在產品出廠的時候,由受託方代為交納,或者由委託方在提貨的時候自行交納。
第十條 國家銀行、保險事業、農業機械站、醫療保健事業的業務收入和科學研究機關的試驗收入,免納工商統一税。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組織自辦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業的收入,農業生產合作社供銷部代國營企業辦理購銷業務的收入,學校因勤工儉學舉辦的生產事業的收入,需要在税收上加以鼓勵的,可以給予減税或者免税。
第十二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減税、免税和個別產品納税環節的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税收的權限辦理。
在全國範圍內的減税、免税和產品納税環節的變更,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納税人税務機關要充分發揮協作辦税的精神,納税人應當正確及時地交納税款,並且主動地提供税務機關所需要的資料;税務機關應當積極輔助納税人辦理納税,並且及時處理納税人提出的有關改進税收的意見。
第十四條 納税人交納税款的期限,由税務機關根據企業應納税額的大小和經營情況分別核定。
第十五條 納税人如果不按照規定期限交納税款,税務機關除限期追交外,應當從滯納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納税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為,税務機關除追交所偷漏的税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處以所偷漏税款的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七條 對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個體農民徵收工商統一税和對於殘存的資本主義工商業、個體手工業、小商小販、臨時商業徵收工商統一税,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税收的權限,另行制定納税辦法,並且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從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貨物税暫行條例、商品流通税試行辦法、工商業税暫行條例中有關營業税部分、印花税暫行條例以及與這些法規有關的規定,一律廢止。
工商統一税税目税率表(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條例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議案,為了統一税制,公平税負,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有關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佈的增值税暫行條例消費税暫行條例和營業税暫行條例。1958年9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零一次會議原則通過、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公佈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