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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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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包括法官、檢察官、政協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詮釋
中國公務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進行管理,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包括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國務院增設的其他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行政級別
領導職務層次(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級正職 、國家級副職 、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副職 、廳局級正職 、廳局級副職 、縣處級正職 、縣處級副職 、鄉科級正職 、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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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和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所謂“幹部”的行政級別有比較嚴格的劃分,級別一般直接影響待遇,包括工資、分配住房、差旅標準、退休安排等等諸方面。而且原來的行政級別劃分並不限於政府職能部門,其他所有國有企業機構和部門都有同樣的級別劃分,包括軍警、國有公司、學校、醫院等各行各業,均參照政府部門行政級別。近年來中國政府推行改革,逐漸在非政府部門取消此類行政級別。
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屬於幹部高配。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佈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24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5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6級;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27級。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銜級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學歷與級別
-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24級
- 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6級
-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27級
-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四條:(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所以排職區分為兩類 [3]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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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國政府網.2011-10-13[引用日期2017-05-09]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新華網.2018-12-30[引用日期2019-03-27]
- 3.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國家公務員局網站.2008-12-08[引用日期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