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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工作和行使職權的主要方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佈。
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1-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會議時間
每年舉行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舉行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佈。
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佈。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會議,彙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佈會、記者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採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8]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歷次會議

屆次
會議
時間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9月~1959年4月)
1954年9月
1955年7月
1956年6月
1957年6月
1958年2月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9年4月~1964年12月)
1959年4月
1960年3月~4月
1962年3月~4月
1963年11月~12月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64年12月~1975年1月)
1964年12月~1965年1月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75年1月~1978年3月)
1975年1月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78年3月~1983年6月)
1978年2月~3月
1979年6月~7月
1980年8月~9月
1981年11月~12月
1982年11月~12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3年6月~1988年4月)
1983年6月
1984年5月
1985年3月~4月
1986年3月~4月
1987年3月~4月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8年4月~1993年3月)
1988年3月~4月
1989年3月~4月
1990年3月~4月
1991年3月~4月
1992年3月~4月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1993年3月15日~31日
1994年3月10日~22日
1995年3月5日~18日
1996年3月5日~17日
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8年3月~2003年3月)
1998年3月5日~19日
1999年3月5日~16日
2000年3月5日~15日
2001年3月5日~15日
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03年3月~2008年3月)
2003年3月
2004年3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2005年3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2006年3月
2007年3月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08年3月~2013年3月)
2008年3月
2009年3月
2010年3月
2011年3月
2012年3月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13年3月~2018年3月)
2013年3月5日~17日
2014年3月5日~13日
2015年3月5日~15日
2016年3月5日~16日
2017年3月5日~15日 [3-4]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18年3月~2023年3月)
2018年3月5日~20日
2019年3月5日~15日
2020年5月22日~28日 [5-6] 
2021年3月5日~11日 [7]  [9] 
2022年3月5日~11日 [10]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23年3月~)
2023年3月5日~13日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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