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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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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5日至16日在北京舉行。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次    數
第二次會議
地    址
北京
舉行時間
1999年3月5日~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會議議程

1. 聽取和審議關於政府工作的報告;
2. 聽取和審議關於199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
3. 審查、批准199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4. 聽取和審議關於199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5. 審查199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6. 批准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9年中央預算;
7.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
8. 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
9. 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
10. 聽取和審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
11. 聽取和審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12. 聽取和審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會議決議

1. 按照大會通過的表決議案辦法,會議投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 表決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
3. 通過了關於199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
4. 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199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批准曾培炎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報告;
5. 通過了關於199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
6. 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1999年中央預算,同意項懷誠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報告;
8.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根據該辦法,澳門迴歸後,將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12名。】
9. 通過了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10. 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11. 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大會各項議程完成後,李鵬委員長髮表了講話。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