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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

鎖定
中央巡視組是由黨中央直接派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組分別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具體人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2013年,中央巡視組掀起問責風暴,密集進駐各地。
2024年4月,經黨中央批准,二十屆中央第三輪巡視對34家單位黨委(黨組)開展常規巡視。 [8] 
截至2024年4月17日,二十屆中央第三輪巡視進駐工作全部完成。15個巡視組將對34家經濟工作部門和金融單位開展常規巡視。 [9] 
中文名
中央巡視組
外文名
Central inspection team
成立時間
2003年8月
原    稱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
更名時間
2009年12月
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1] 

中央巡視組歷史沿革

1990年,十三屆六中全會決定,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可以根據需要派出巡視工作小組。
1996年,中央紀委第一次開展巡視。黨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十七大把巡視制度寫入黨章。
2009年,中央頒佈《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將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6] 

中央巡視組歷年巡視

2013年
2013年中央巡視組首輪巡視進駐各地開展巡視工作一覽表 [2] 
巡視組別
進駐單位
組長
職務
副組長
中央第一巡視組
劉偉
山東省政協主席
李宏
中央第二巡視組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劉卒
中央第三巡視組
水利部
中直機關工委原常務副書記
郭林,
中央第四巡視組
山西省政協主席
中央第五巡視組
河南省委原書記
中央第六巡視組
遼寧省委原書記
趙文波
中央第七巡視組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主席
中央第八巡視組
重慶市原市長
中央第九巡視組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主席
中央第十巡視組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主席
2013中央巡視組第二輪巡視進駐各地開展巡視工作一覽表 [3] 
巡視組別
進駐單位
組長
動員會召開日期
巡視時間
備註
商務部
內蒙古自治區原政協主席陳光林
10月30日
2個月
陳光林曾在第一輪巡視中擔任第九巡視組組長,巡視中國進出口銀行。
新華社
中央黨校原常務 副校長李景田
10月31日
2個月

國土資源部
上海市紀委書記楊曉渡
11月1日
2個月

吉林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原政協主席項宗西
10月31日
2個月

雲南省
原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
10月31日
2個月
徐光春曾在第一輪巡視中擔任第五巡視組組長,巡視重慶市。
山西省
河南省政協主席葉冬松
10月31日
2個月

安徽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原政協主席馬鐵山
11月2日
2個月
馬鐵山曾在第一輪巡視中擔任第七巡視組組長,巡視中國出版集團公司。
廣東省
原遼寧省委書記張文嶽
10月31日
2個月
張文嶽曾在第一輪巡視中擔任第六巡視組組長,巡視貴州省。
三峽集團
審計署副審計長侯凱
10月30日
2個月

湖南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主席陳際瓦
11月1日
2個月
陳際瓦曾在第一輪巡視中擔任第十巡視組組長,巡視中國人民大學。
2020年中央巡視組第五輪巡視工作一覽表
2020年5月,經黨中央批准,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將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等35箇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黨組織開展常規巡視。
2024年
2024年4月,經黨中央批准,二十屆中央第三輪巡視對34家單位黨委(黨組)開展常規巡視。 [8]  這是二十屆中央巡視首次對金融單位進行常規巡視。這還是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頒佈後的第一次巡視 [10] 
截至2024年4月17日,二十屆中央第三輪巡視進駐工作全部完成。15個巡視組將對34家經濟工作部門和金融單位開展常規巡視。 [9]  其中,有3人是首次擔任二十屆中央巡視組組長,分別是王新哲、施克輝和習驊,他們都是二十屆中央紀委委員 [10] 

中央巡視組反饋工作

2013年9月27日,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報道,從2013年年5月開始的新一輪中央巡視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據報道統計,10箇中央巡視組中,有9個巡視組已經向派駐地方和單位反饋情況。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圖解中央巡視組受理羣眾舉報工作流程 [4]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供圖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供圖
導語
中央巡視組具體受理哪些內容?是不是什麼問題都可以向巡視組反映?2013年7月23日,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邀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做客“反腐倡廉在線訪談”欄目,解讀巡視工作情況。
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任編輯:姚奕 設計:毛然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巡視組不受理徵地拆遷問題。
據瞭解,這是中央巡視組首次公佈向派駐地方和單位的反饋情況。各巡視組向派駐單位和省份反饋時都指出,巡視組收到反映一些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已按有關規定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有關部門處理。對巡視整改落實情況,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根據已公佈的報道消息,記者彙總統計了各巡視組在反饋工作時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按巡視組順序) [5] 
第一巡視組向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公司內部監督管理不夠嚴格,紀檢監察力量薄弱,基層腐敗案件高發多發;選拔任用幹部方面,執行制度不力,程序不夠規範,對幹部管理不夠嚴格;日常經營管理方面,有的投資決策不夠科學,安全生產管理存在較多隱患,虛報庫存、摻雜使假等問題時有發生。 [5] 
意見建議:一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大查辦案件力度;結合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二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嚴肅幹部人事紀律,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三是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充分發揮內審機構作用,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嚴防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5] 
●第二巡視組向湖北省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個別領導幹部以權謀私,一些基層單位和農村幹部的腐敗問題呈上升趨勢。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少數領導幹部存在片面的政績觀,在經濟發展中不能很好地維護羣眾合法權益;有的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文山會海”現象,有的超標準配車、超標準接待。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個別地方和部門違規突擊提拔幹部競爭性選拔幹部方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5] 
意見建議:一是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嚴肅查處發生在羣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切實加強對幹部的經常性廉潔從政教育,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二是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加強作風建設,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克服浮躁情緒,切實轉變會風文風,進一步增強羣眾觀念服務意識,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三是進一步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規範幹部選任工作,結合實際改進年輕幹部培養選拔辦法。 [5] 
●第三巡視組向水利部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紀檢監察機構不健全,基層單位監管力量薄弱,個別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管理不嚴、執紀失寬;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重建輕管問題尚未根本轉變,文風會風還需進一步改進;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幹部交流不夠,管理工作還不夠規範。 [5] 
意見建議:一是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一崗雙責”和“一級抓一級”的責任。健全紀檢監察機構,加大對違紀違法問題的查處力度,加強對人員多、項目多、資金量大的直屬單位的監管,更加重視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職工隊伍管理;二是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解決“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調查研究,轉變政府職能,破解制約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難題;三是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加強基層幹部培養鍛鍊和選拔工作力度。 [5] 
●第四巡視組向內蒙古自治區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礦產資源配置、工程招投標等領域腐敗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廉政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力;一些領導幹部在年節、婚慶中有送收紅包、禮金問題。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一些幹部執行規定搞變通,變相公款吃喝;少數幹部作風飄浮,擔當意識不強,遇事推諉扯皮,不接觸矛盾和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執行制度不嚴格,一些地方和單位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違規設立非領導職務 [5] 
意見建議:一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大對違法違紀、腐敗行為的查處力度,針對存在的問題堵塞漏洞、規範流程、健全機制、嚴格管理。二是深化對中央八項規定的貫徹落實,結合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解決“四風”方面的突出問題。三是強化黨的政治紀律,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在各級貫徹落實。四是嚴格幹部選任和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幹部人事制度,進一步加強幹部監督管理。 [5] 
●第五巡視組向重慶市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方面,對一把手管理監督不到位,個別領導幹部信念動搖、思想滑坡、道德失範,國有企業存在腐敗隱患,“蒼蠅”式腐敗問題比較突出;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四風”問題仍然存在,頂風違紀案件還有發生;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選人用人的一些習慣做法不當,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規範,隊伍建設需進一步加強、素質要進一步提高。 [5] 
意見建議:一是要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健全完善制度,切實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尤其是對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二是要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真正把自己擺進去,弄清是非,從思想根源上清除“四風”,堅持不懈地抓好八項規定的貫徹落實。三是要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完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着力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和公認度。 [5] 
●第六巡視組向貴州省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少數領導幹部搞權錢交易;有些案件的處理上存在查處不及時、處理偏輕等問題;由於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導致工程建設礦產開發、土地出讓等領域腐敗案件易發多發。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個別地區存在虛報統計數據行為,文風會風需進一步改進。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對個別領導幹部的考察不夠深入,工作程序需要進一步嚴格和規範。 [5] 
意見建議:一是在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的同時,強化對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二是結合教育實踐活動,認真解決“四風”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改進文風會風,厲行勤儉節約。三是始終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完善考核方法,嚴格幹部選任程序,引導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5] 
●第七巡視組向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有的領導人員存在一些違規違紀問題,集團紀檢監察機構不健全,有的單位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書號、與民營企業等單位違規合作,有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違反集團財務和薪酬管理規定。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執行有關規定尚不夠嚴格,所屬個別單位存在公款高消費現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選人用人制度不夠健全,對所屬單位領導班子配備不夠及時。 [5] 
意見建議:一是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完善各項出版管理制度,細化標準,狠抓落實,始終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二是進一步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健全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要求和管理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三是進一步規範對外投資與合作行為,嚴禁買賣書號,增強集團管控力。四是進一步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查找和糾正“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五是進一步完善組織人事制度,及時配齊配強部門和所屬單位的領導班子。 [5] 
●第八巡視組向江西省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方面,有的領導幹部及其親屬存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謀取私利、節假日收送紅包禮金等問題;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一些幹部思想認識仍有差距,工作中存在形式主義,有的甚至頂風公款吃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存在超編制配備幹部,個別幹部“帶病提拔重用”等問題。此外,幹部羣眾還反映,一些地方在礦產資源保護、開發、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 [5] 
意見建議:一是進一步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加強巡視工作,強化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要求領導幹部拒收、上繳不該收受的紅包禮金。二是進一步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的貫徹落實,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着力解決“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進一步認真貫徹全國組織工作會議精神,嚴肅查處拉票賄選買官賣官,幹部帶病提拔重用等問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和後備幹部的培養、使用。四是認真解決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一些地方存在的經濟發展統計數字弄虛作假、礦產資源亂挖濫採等問題,採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治;對涉及羣眾切實利益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 [5] 
●第九巡視組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反饋巡視情況
部分問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有的貸款發放不規範,存在廉政風險,有利用信貸權謀取私利的情形。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作風建設方面,有的領導人員勤儉節約意識不強,作風不夠深入。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選人用人方面,制度和程序不夠規範,編制職數管理不夠嚴格。 [5] 
意見建議:一是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切實糾正和防範違規發放貸款問題,注重防範各類風險,特別要嚴格防範以貸謀私等廉政風險。二是進一步轉變作風,結合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查找“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三是要加強領導人員職數管理,改進競爭性選拔工作,嚴格用人標準,規範用人程序。 [5] 
●第十巡視組(暫無通報) [5] 

中央巡視組巡視對象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7] 

中央巡視組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羣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7] 

中央巡視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瞭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瞭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羣眾監督。 [7] 

中央巡視組巡視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巡視組的職責是重在發現問題,而非辦案。所以,巡視組到了一個地方,經過一段時間巡視之後,下一個任務就是把了解到的真實情況向中紀委、中組部領導報告,讓領導對巡視地區的黨政領導班子及其主要成員有一個準確、全面、真實的瞭解,為領導作出正確決策、全面瞭解幹部和正確使用幹部提供可靠的依據。
巡視組還要向被巡視省的兩個一把手通報巡視的情況。除他們本人的問題外,儘可能詳細地通報巡視中瞭解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使他們心中有數。
如此一來,就有兩種結果:
一種,如果發現一些人違反法律,特別是一些大案要案的線索,以及反映個別領導的一些重要情況,都單獨整理材料,分層次、分部門移交,以便及時清除腐敗分子。
再一種,發現一些幹部有廉政問題,但還沒有掉下去,對這樣的人,不是一棒子打死,要給他們提出警告,亮個黃牌,改了就好。
比如,涉及省委主要領導同志本人的問題,如果是一般性的,經中紀委、中組部領導同意後,巡視組要與他們談話提醒,引起他們的警惕。
而對個別班子成員存在的一些問題或不良反映,除在反饋時不點名指出之外,必要時還要找他們本人個別談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