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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節能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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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節能協會(英文: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縮寫:CECA)是由原國家經貿委於1984年設立的,並於1989年正式在民政部註冊的節能領域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協會在業務上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指導。
中國節能協會是由從事能源開發、轉化、節約、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機構、社會團體組成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全國性的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
協會的業務範圍涉及電力、煤炭、石油、機械、電子、冶金、化工、鐵道、交通、建築、有色、環保等行業及部門,擁有眾多企業會員。理事會由國家有關部委、地方節能中心(協會)、大型企業的代表參加,協會工作人員具有長期從事節能政策研究、標準制定、節能監測、節能技術評估推廣及節能領域的相關培訓與諮詢等方面的經驗。
中文名
中國節能協會
外文名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CECA
社團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8號 [5] 
註冊機構
民政部
登記證號
3497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03582P
業務主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 [3] 

中國節能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節能協會主要職責

為政府服務:做好國家政策法規的研究與宣傳、節能信息傳播、政策調研等工作。
企業服務: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節能信息交流平台,為企業提供節能方面的技術諮詢信息服務
社會服務:面向社會開展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社會節能意識。 [1] 

中國節能協會組織宗旨

中國節能協會 中國節能協會
協會自成立以來,始終以節約能源、提高能效、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為己任,以資源節約為中心,緊緊圍繞節能減排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宣傳培訓、諮詢服務和組織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及推廣應用等活動,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2] 

中國節能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節能協會機構設置

7個職能部門:
辦公室、財務部、會員部、宣傳培訓部、推广部、項目部、業務發展部
23個專業委員會:
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節電與綠色電能委員會、玻璃窯爐專業委員會、鐵道節能專業委員會、冶金工業節能專業委員會、太陽能專業委員會、交通運輸節能專業委員會、公共機構節能專業委員會、綠色高效用能產品專業委員會、熱泵專業委員會、汽車工業節能專業委員會、標準化專業委員會、城市節能集成服務專業委員會、節能評估專業委員會、校園節能專業委員會、能源計量專業委員會、節能低碳技術推廣專業委員會、城市軌道交通節能專業委員會、羣智能建築節能專業委員會、氫能專業委員會、熱電產業委員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綠色低碳金融產業委員會。 [6] 

中國節能協會分支機構

鐵道節能專業委員會
協會活動
協會活動(2張)
太陽能專業委員會
冶金工業節能專業委員會
玻璃窯爐專業委員會
節電與綠色電能委員會
交通運輸節能專業委員會
工業合理用水與循環水利用工作委員會
公共機構節能專業委員會
汽車節能專業委員會
熱泵專業委員會
城市節能專業委員會
節能減排標準化委員會
中小企業節能專業委員會
節能評估專委會
能源計量專委會
校園節能專委會
熱泵產業聯盟
節能低碳專家聯盟
熱電產業聯盟

中國節能協會理事成員

成思危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顧秀蓮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韓啓德 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徐匡迪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九三學社中央主席,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席
楊振懷第八、九屆人大常委,原國家水利部部長、黨組書記
張國寶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
王文澤 第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原國家能源投資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 理事長
姜培學 中國科學院院士、清華大學副校長 [4] 
  • 副理事長
徐國平 海瀾智雲總經理 [4] 
郭樹言 國務院三峽辦原主任
賈志傑 湖北省原省委書記
李居昌 交通部原副部長
王秦平 國家質檢總局原副局長
姚 兵 原建設部總工程師
徐錠明 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局長、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高 翔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
白榮春 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巡視員
滕俊恆 生物、能源與環境計量科學和測量技術研究所所長、研究
房 慶 中國節能協會秘書長、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常務理事
孫曉康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謝 極 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副司長
宋 偉 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副司長
李命志 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副主任
朱伽林 中國人民交通出版社社長、原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王衞東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司副司長
邱麓羣 原電力部生產司司長
周鳳起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
李鐵男 中標認證中心主任李鐵男 中標認證中心主任
劉顯法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院長
徐志強 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處長
韓文科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長
周大地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
戴彥德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
黃 飛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質量管理與節能部副主任
何 平 美國能源基金會工業節能項目主任
徐曉東 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原主任
朱儁生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主任
李愛仙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資源與環境標準化研究所所長
秦海巖 北京鑑衡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
羅振濤 中國節能協會太陽能專業委員會主任
王 旭 歐洲電氣電子行業辦事處總經理
周 勝 國際銅業協會(中國)總裁
秘書長
房 慶 中國節能協會副理事長、中國計量研究院資源副院長。
常務副秘書長
宋忠奎 中國計量研究院生物、能源與環境計量科學和測量技術研究所副所長兼能源研究室主任、高工。

中國節能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節能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節能協會是由從事能源開發、轉化、節約、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貫徹資源節約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行業和企業的願望和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宣傳培訓、諮詢服務和組織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等活動,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政府推進節能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相關標準的制定;
(二)開展節能減排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國內外節能減排信息,發佈相關行業年度發展報告等;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組織實施節能減排技術成果評價、評審和科技獎勵等;
(四)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戰略、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決策諮詢、可行性研究和技術服務;
(五)推進節能環保產業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橫向經濟聯合事項,協調節能環保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市場活動中發生的問題;
(六)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節能減排、低碳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七)根據相關規定建設相關網站,開展節能減排相關宣傳教育活動等;
(八)開展節能減排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組織開展會員單位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構建節能行業良好信用環境;
(十)組織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單位委託的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從事能源開發、轉化、節約、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8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活動;
(五)理事候選人應為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 40~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 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5~23 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
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
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經2020年11月30日第七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國節能協會主要成就

中國節能協會多次被國家部委評為全國節能先進單位。
2011年,中國政府發佈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中,充分肯定了中國節能協會等民間組織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2012年,中國節能協會秘書處被人社部、國家發改委、環保部、財政部聯合評為“十一五”全國節能先進集體,協會秘書長宋忠奎被評為“十一五”全國節能先進個人。
2014年5月,中國節能協會被民政部評為AAAA級社團組織。 [6]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中國節能協會評估等級為4A級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