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

鎖定
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成立於1980年,是我國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的羣眾性學術團體。
中文名
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
外文名
Chinese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istory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成立時間
1980年
指導思想
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
類    別
羣眾性學術團體

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發展歷史

研討會 研討會
1981年部分會員在牡丹江召開太平洋戰爭史學術討論會。1982年在北京召開全國性學術討論會,着重討論中國抗日戰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1983年在上海召開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起源討論會。1984年北京舉行關於戰爭初期階段的討論會。1985年研究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在北京聯合舉行紀念中國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40週年學術討論會。1987年,七七事變”50週年之際,在南京舉行中國抗日戰爭學術討論會。 [1] 

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建設宗旨

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開展學術討論、交流科研成果,促進我國二戰史的教研工作,為培養史學人才服務。 [2] 

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研究會,簡稱:中國二戰史研究會。其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War II,縮寫為:CAHWWII。
第二條 本會是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戰史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由從事二戰史教學與科研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對本專史有興趣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業餘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參加過中國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老戰士、從事二戰史研究的老專家和有關領導同志,接受本會聘請,可為本會名譽會員、顧問或名譽會長。
第三條 我會的宗旨:略。
我會的一切活動,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召開學術討論會、年會;
(二)舉辦學術報告會、座談會;
(三)編輯論文集、資料集;
(四)編印本會內部刊物《二戰史通訊》;
(五)開展學術諮詢活動;
(六)進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業務基礎。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會工作,並對本專業有較大貢獻。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籌集本會活動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費和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本會理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