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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鎖定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於2005年8月18日召開成立大會 [4]  ,是由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企、事業單位及熱心水利事業的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水利部主管。
中文名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主管單位
水利部
屬    性
非營利性組織
成立時間
2005年8月18日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發展歷史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於2005年8月18日成立,2011年6月召開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二屆領導機構。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宗旨

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聯繫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水利事業。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協會活動

2012年,協會圍繞水利中心工作,強化行業自律管理與服務,各項工作取得了新進展。一是加強職業資格管理,推動了行業自律。完成了12萬人次註冊、繼續教育等管理工作,使行業職業資格人員達到15.6萬人。二是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規範了市場秩序。發佈了2000家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和16萬餘人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定了434家單位的信用等級。三是組織開展評優考核,引導行業發展。開展了2011—2012年度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審工作,完成了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工法評審、質量管理QC小組活動等。四是強化自身能力建設,提高了服務水平。 [1]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機構設置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內部機構有綜合與會員管理部、資格資質管理部、自律監管部、信用管理部、考核評價部。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活動的中國境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2] 
綜合與會員管理部
1.負責組織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協助協會領導協調日常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催辦;
2.負責協會工作會議管理,負責組織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等會務工作,組織內部辦公會議;
3.負責協會文秘、檔案、文件和郵件管理工作;
4.負責協會行政信息、對外宣傳、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協會信息數字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協會網站管理和會刊印製發行工作;
5.負責協會會員管理與服務工作;協調各部門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6.協助協會領導對協會組織機構的職責調整、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負責協會職工人事、勞資管理、社會保險等工作;
7.負責財務、會計核算、財務審計和合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報告;
8.負責協會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資產運營及收益管理工作;
9.負責後勤、交通、物業管理和安全保衞、保密、信訪工作;
10.負責黨建和黨員管理、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等工作;
11.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資格資質管理部
1.開展有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制定水利工程行業有關單位資質及從業(執業、職業)人員資格管理、教育培訓規章制度,承擔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寫工作;
2.負責或受委託承擔水利工程行業有關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3.負責水利工程行業有關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4.開展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負責執業(職業)資格培訓工作;
5.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評審管理等工作,對口有關機構開展工法管理工作;
6.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自律監管部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文件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文件
1.開展有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寫工作;
2.負責從業(執業、職業)資格人員註冊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3.組織開展從業(執業、職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行業檢查,查處違反行規行約行為,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及其相關執(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發佈、維護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6.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信用管理部
1.負責組織行業管理研究工作,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
2.負責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3.負責組織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和發佈行業信息工作;
4.負責與有關政府部門、協會組織、國際組織進行對口交流、合作、談判、爭端處理工作;
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考核評價部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1.開展有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制定有關考核、評價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標準;承擔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寫工作;
2.負責組織行業評比工作,承擔優質工程評審工作;
3.承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相關工作;
4.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會員的要求,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項目諮詢、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
5.開展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諮詢、監理、施工、招投標代理和合同爭議調解等服務工作;
6.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矯勇
會 長
副會長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會議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會議
孫繼昌、張嚴明、李蘭奇、韋志立、安中仁、陳光臨、石小強、孫洪水張宗言、宋光明
秘書長
安中仁(兼)
常務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 凱 萬 隆 於本洋 馬承新 馬涪良 王 禹王文科王立權王愛國王聯芳王震宇盧永友
田玉波 喬世珊 任 福 劉志威孫玉民孫獻忠 安 興 湯立飛 祁志峯 何發良 吳劍明 張富能
李 松李文義李向東汪安南 陳 進 周光奉武國堂鄭衞東侯京民柳勝東 徐業平秦向陽
袁宏全 郭索彥 崔獻峯 曹 軍曹為民梁向峯符忠軒 黃 瓊 彭惠乃 曾凡師 謝 放 翟淵軍
蔡躍波 魏永慶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CWE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由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我國水利工程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起到聯繫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水利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復興路甲一號,郵編:10003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圍繞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行業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1)研究總結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行業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方案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聽證會。
(2)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3)參與組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或受委託編制有關行業標準。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
(4)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有關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參與行業內部價格協調。
(5)承擔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單位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6)開展有關行業檢查與評優工作,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技術諮詢、項目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
(8)代表本行業與有關政府部門、協會組織對口交流。
(9)編輯出版刊物、資料,開展有關活動。
(10)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活動;
(三)位於中國境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對水利工程行業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和專家,經理事會提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任期內調整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或免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中一人出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8月1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