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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華人保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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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華人保釣聯盟於2011年1月2日在中國香港成立,由來自中國大陸、中國澳門、中國香港、中國台灣美國加拿大的6個國家和地區的華人民間團體組成。聯盟總部設在中國香港,會長由中國台灣的“中華保釣協會”秘書長黃錫麟擔任。2012年8月14日,香港保釣船行駛至澎湖海域,正與台灣當局交涉。並前往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以宣示中國擁有主權。
中文名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
成立時間
2011年1月2日
成立地點
香港
總    部
香港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聯盟簡介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於2011年1月2日在中國香港成立,由來自中國大陸、中國澳門、中國香港、中國台灣美國加拿大的6個國家和地區的華人民間團體組成。聯盟總部設在中國香港,會長由中國台灣的“中華保釣協會”秘書長黃錫麟擔任。在聯盟成立大會上,黃錫麟表示,希望和全體華人團結起來保衞中國釣魚島。 [1]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聯盟標誌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
1、標誌以藍色圓形為基礎,象徵着海洋領土之夢。
2、標誌中心以綠色釣魚島圖片,綠色象徵:希望與生機。
3、由56片葉子組成的橄欖枝環繞保護釣魚島,象徵着中華五十六個民族兒女誓死保護,捍衞釣魚島。
4、橄欖枝外形為英文字母W,代表世界WORLD。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組織結構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由籌備委員會推薦產生,並推薦出第一任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理事會組成名單如下:
理事十五人:
陳妙得(香港)、羅就(香港)、區伯權(香港)、柯華(香港)、梁國雄(香港)、謝夢麟(台灣)、王昆盛(台灣)、殷必雄(台灣)、黃錫麟(台灣)、鄭海麟(加拿大)、黃哲操(美國東)、張碚(美國西)、李義強(大陸)、方衞強(大陸)、林與偉(大陸)
監事五人:
伍錫堯(澳門)、陳憲中(美國)、殷敏弘(大陸)、簡兆平(香港)、張春明(台灣)
籌備委員會推薦出第一屆“世界華人保釣聯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黃錫麟(台灣)
副會長兩名:李義強(大陸)、陳妙得(香港)
秘書長:李義強(大陸)
秘書處下設五個部門:網絡、宣傳、行動、理論研究、財務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保釣行動

釣魚島 釣魚島 [3]
2011年6月29日日本海上巡邏船在釣魚島附近發現一艘台灣漁船,船上有保釣人士,巡邏船隨後對該船發出警告。這艘停泊在日本毗連區內的漁船為“大發268”號,載重約20-30噸,船上有5名台灣保釣人士。 這些保釣人士屬於“世界華人保釣聯盟”,這也是“世界華人保釣聯盟”成立以來首次“出征”釣魚島。 [2] 
2012年1月3日,“世界華人保釣聯盟”網站稱該聯盟8名成員當日下午從香港乘坐一艘漁船向釣魚島出發,以宣揚對於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因香港海事部門阻止,漁船隨後返回了香港。 [4] 
2012年7月3日晚11點20分,世界華人保釣聯盟主席黃錫麟,理事張春明及會員遊嘉文共三名保釣人士乘坐全家福六號向釣魚島出發,4日上午6點15分左右,漁船駛入了釣魚島附近,成功繞釣魚島一週宣示主權。台灣海巡署得知消息後,立即派出五艘巡防艦艇,以維護船上人員人身安全為由全程隨船維護。保釣船離釣魚島最近時不足10米,並豎起了五星紅旗,並將五星紅旗拋在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黃錫麟表示,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保釣行動,也希望兩岸政府能夠加強合作,共同維護中華民族領土主權。 [5] 
2012年6月10日,世界華人保釣聯盟在其官方上發佈公告,為應付釣魚島危機,中國兩岸四地及海外保釣團隊從各自為戰,到全面聯合,決定在2012年6月13日在香港召開大會,向全世界華人宣佈一個集合世界華人力量的民間保釣團體正式成立。世界華人保釣聯盟作為保釣大平台,凝聚有熱血的全民族誌士,為捍衞東海利益和釣魚島主權而作出不懈努力與奮鬥。
2012年6月14日保釣船從中國大陸出發,在1-2日內到達釣魚島。此次出香港的抗議船至少有1艘。
2012年8月2日中午,香港保釣人士前往釣魚島水域,計劃宣示中國主權。
13日晚間23時,保釣船目前行駛在澎湖海域,補給非常困難。船上的7名保釣成員、2名記者、4名船員在忍飢挨餓,預計在到達馬公港後才能解決飢渴。
據悉,世界華人保釣聯盟的台灣保釣成員已全部集結待命,等待出海配合香港保釣船行動,其與台灣當局交涉。而來自大陸的保釣船已進入東海,行駛在台灣海峽中線,預計當天上午11時可抵達台灣海域與香港、台灣保釣船會合,共同赴釣魚島宣示主權。 [6] 
保釣委方面表示,日本有人計劃8月19日登上釣魚島,因此,他們希望與台灣和大陸保釣團體搶先前往釣魚島,宣示主權。 [7] 
2012年8月15日,香港保釣船啓豐二號搭載着14名華人在下午四時二十分左右,已成功抵達釣魚島,擱淺在岸邊,船上5名保釣人士陸續下水,涉海登上釣魚島唱國歌插國旗宣示主權,但隨後被日本沖繩警方抓捕,香港市民示威抗議。中方當即向日方表示需要交涉。
2012年8月17日凌晨,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昨天打電話給日本外務省常務副外長佐佐江賢一郎,再次就日本非法抓扣中國公民及船隻提出嚴正交涉和抗議,敦促日方立即無條件放人放船,要求日方確保中方人員的人身安全、尊嚴和基本權利。
同日,中國駐日本使領館工作組抵達沖繩,探望了被抓扣的中方人員,並同日方交涉處理有關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駐東京代表處也派人蔘加。日本政府對中國登島保釣人士基本確定“迅速遣送回國”的方針。日本當局稱,不會“起訴”香港“保釣”人士,會將其移送至日本移民局,移民局會在17日將“保釣”人士“強制遣返”。日本內閣於8月17日上午舉行了全體會議,正式確定將於17日當天對14名中國香港保釣人士進行“強制遣返”。 [8] 

世界華人保釣聯盟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世界華人保釣聯盟(簡稱“世保”)英文譯名: 縮寫: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為非營利性質的世界性華人民間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以中華民族利益為最高利益,精誠團結並凝聚全球優秀之中華兒女,為捍衞東海利益和釣魚島(又稱釣魚台)主權而作出不懈努力與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地址設立於香港
第二章 聯盟工作範圍
第五條 本聯盟的工作範圍:
(一)舉辦各類維護東海權益及釣魚島主權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開展有關東海和釣魚島等學術研究和研討活動;
(三)組織世界各地保釣人士,展開積極有效的保釣行動;
(四)利用聯盟大平台,通過網絡媒體及平面媒體,弘揚聯盟宗旨,反對任何侵犯中國釣魚島主權的言行;
(五)出版編輯有關保釣史實的書籍圖片影像等;
(六)總結全球華人保釣經驗,表彰世界優秀保釣人士。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聯盟的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贊成本聯盟宗旨,年滿二十歲華人,均可申請加入。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經聯盟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成本聯盟宗旨的各類愛國團體,均可申請加入。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聯盟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代表)可參加本聯盟活動,對聯盟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三)會員(代表)有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本聯盟決議,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完成本聯盟交辦工作和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聯盟情節重大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權利
第十一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世界各地分會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計劃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決定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本聯盟理事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會設置監事五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選舉前項理事及監事時,依據得票多少,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序補上。本屆理事會應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後選人蔘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和預算、決算;
(五)聘免聯盟工作人員;
(六)決定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同時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會長因事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副會長代理。會長及副會長出缺時,應在一個月內補選出來。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的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擔任監事會主席,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監事代理。
第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蔘加。理事和監事有下列情況時,應於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理事或監事連續兩次以上無故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視同為辭職。
第二十條 聯盟設置秘書處,下設五個部門:宣傳部、網絡部、理論研究部、行動部、財務部。
第五章 有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由本聯盟會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在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佔多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修訂變更、會員(會員代表)的除名、理事及監事罷免、財務處分等重大事項,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有關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而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100元人民幣,團體會員1000元人民幣;
(二)社會募集;
(三)社會捐款;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會費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每年計劃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決定事項,由本聯盟理事會討論決定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