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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日

鎖定
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為紀念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而設立的紀念日
世界人權日提醒人類,現時在人類的社區及全世界,還有持續的人權問題。要讓人權在全世界得以落實推行,還要依賴全人類的努力。
中文名
世界人權日
外文名
Human Rights Day
通過機構
聯合國大會
相關法規
《世界人權宣言》
性    質
紀念日
節日時間
每年的12月10日

世界人權日設立宗旨

“世界人權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有着極其密切的關係。二戰是世界上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資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發動的大規模戰爭。對全人類來説,戰爭是非常殘酷的。二戰期間,到處生靈塗炭,民不聊生,人類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戰爭年代,根本沒有什麼人權可談。
人類吸取了這慘痛的歷史經驗教訓過後,為了避免這樣的悲慘歷史重演,通過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在沒有任何國家反對情況下通過的。
為了紀念這個重大的日子,聯合國把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948年12月10日)定名為“世界人權日”。這就是“世界人權日”的由來。 [1] 

世界人權日組織機構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是該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副主席為中國的哲學家兼劇作家張彭春聯合國秘書長邀請了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主持了宣言的起草。代表美國參加委員會的是當時的第一夫人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委員會達成的一致意見認為,《宣言》必須納入人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的觀念。經過兩年的討論和起草,《宣言》的最後文本要求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權享有言論、表達意見、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以及不受酷刑的權利。
人權日始於1950年,國際社會在這一天共同紀念《宣言》倡導的基本自由,向積極促進和捍衞這些權利的人們致敬。
《宣言》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如今已成為一部習慣法。《宣言》確立的原則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成為法定慣例。《宣言》促使60多項人權文件誕生,包括197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這項公約保護個人和國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自決權。美國等150多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此外,《宣言》闡述的原則已被納入多達90個國家的憲法。《宣言》已有300種語言的譯本。

世界人權日活動內容

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聯合國出版在其自己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共有30條。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過的,1967年執行。 [2] 
人權立法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它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
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自由的權利
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
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
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
有關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
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
有關羣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人權內容
(1)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4]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2)自由權 
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侷限於規範性“權”之內是?合邏輯的表達。
(3)財產權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6]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4)尊嚴權 
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5)獲助權 
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繫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6)公正權 
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