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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

鎖定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簡稱松江區商聯會)成立於2003年8月21日,是由本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企業和從事商品流通商業管理工作的個人組成的全區性、跨行業、跨所有制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中文名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
所在城市
上海市
成立於
2003年8月21日
宗    旨
服務、協調、指導、組織、監督

目錄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概況

松江區商聯會的主管部門為松江區商務和旅遊委員會和松江區社會團體管理局。松江區商聯會目前已有3個團體會員和200多家企業會員。 [1]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宗旨

松江區商聯會的宗旨是:“服務、協調、指導、組織、監督”。即服務於本區商業、服務業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政府與商業企業的關係,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指導會員企業,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渠道,引進先進技術、先進管理方式;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開展對外經濟聯繫與技術合作交流,推進商業和社會服務業的快速發展;監督流通企業守法經營,依法經營,搞好行業自律,通過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誠信體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樹立松江商業的良好形象。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職能

松江區商聯會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松江區商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的職能開展活動。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揮會員的積極性,廣泛深入地開展以下各項服務工作:
一、向會員企業提供政策諮詢、經營策略、商品信息和市場預測等服務。通過會刊、網站、會議等多種形式,及時傳遞市場信息和政府宏觀產業政策,對市場行情進行科學預測,幫助企業瞭解市場需求,調整經營方向和經營結構。
二、承辦和協辦各類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等經貿活動,組織企業參加區內外大型商品交易會,幫助企業開拓區外市場,擴大本地產品的銷售,提高企業知名度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單位的重大項目投資、改造的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參與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成果的鑑定,積極推廣行業內的名牌產品。
四、參與政府制定行業政策及各類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推廣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督促整改。
五、根據現代商業服務業發展趨勢,開展經營研討、組織技能培訓等活動,幫助企業創新思路,提高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綜合素質。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意見和建議。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1]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章程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區從事商業、服務業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協助政府對商業、服務業進行指導、管理,發揮政府與行業、行業與行業、行業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營造規範、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氛圍,促進本區商業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松江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松江區商務和旅遊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松江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有關商業法規、政策貫徹執行,促進區域內市場穩定和繁榮;
(二) 溝通政府與行業、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單位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參加重大商業項目的前期諮詢,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四) 保護、指導和監督商業企業依法經營,依靠和配合行政綜合管理部門加強市場管理、監督和檢查;
(五) 組織商品展示、展銷、交易活動,開展經濟技術的交流合作和品牌推廣。加強協調、促進合作,拓展行業和企業經營的渠道;
(六) 組織政策講座和學習交流活動,進行人才、技術、職業培訓,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信息共享,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七) 組織創先評優活動,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協助區商業主管部門規範企業行為,加強服務管理,反對價格欺詐,抵制假冒偽劣商品,塑造本區良好的商業形象;
(八) 加強區商業各專業協會、行業協會和區域性商業協會的協調,指導各協會建立自律機制,制訂行規、行約,以及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九) 吸納本地區的商業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羣體優勢;
(十) 承擔政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協調、專業培訓、承辦政府授權、委託各項事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核並報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要求本會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七)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在兩年內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即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 決定增補理事、副會長,決定會員的除名,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五)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理事可提議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舉手表決,負責人選舉應以民主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閲、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週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辦事機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 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應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在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2]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地址

上海市松江區商業聯合會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普照路8號304室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