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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鎖定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2014年01月0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趙佳臻,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一般項目:網絡科技、計算機軟硬件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網絡工程,計算機系統集成;市場信息諮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商務諮詢;電子商務(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銷售計算機軟硬件(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電子產品、通訊設備、日用百貨、化妝品、廚衞用品、玩具、牀上用品、家居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工藝禮品、珠寶首飾、花卉、針紡織品、水果,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各類廣告;票務代理服務。(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食品經營;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等。 [26] 
2015年4月,創辦社交新電商品牌拼多多 [1] 
該公司於8月5日申請註冊多件新商標,其中包含名為“多多超市”及“小多超市”的商標。國際分類含廣告銷售、設計研究及科學儀器等,均處於註冊申請中。 [2] 
2021年2月25日,被黨中央、國務院授予“全國脱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公司名稱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外文名
Shanghai Xunm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所屬行業
軟件和信息服務業 [25] 
成立時間
2014年1月9日 [26] 
法定代表人
趙佳臻 [26] 
總部地點
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533號2902-2913室 [26] 
公司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26] 
年營業額
10183272 萬元(2022年 ) [29]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企業簡介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旗下主要產品為新電商平台拼多多。 [3] 
拼多多以獨創的社交拼團為核心模式,主打百億補貼農貨上行、產地好貨等,致力於服務中國最廣大的普通消費者 [4]  ,服務超過6億用户。 [5] 
拼多多平台以“好貨不貴”為運營理念,為消費者提供補貼折扣大牌商品、原產地農產品、工廠產品和新品牌商品等。 [6] 
2015年4月,公司創立拼好貨 [7]  ,同年9月,內部孵化電商平台“拼多多”,繼而拼好貨和拼多多合併。 [8] 
人民網此前發佈報告顯示,拼多多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農產品上行平台。 [9] 
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前12個月內,拼多多活躍買家數已經超過6億 [10]  ,成為中國第二大電商平台。 [11]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所獲榮譽

2019年10月17日,入選“萬企幫萬村”先進民營企業名單。 [12] 
2020年7月20日,入圍上海在線新經濟榜單。 [13] 
2020年9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授予其“上海市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稱號。 [14] 
2020年10月16日,榮獲“2020年全國脱貧攻堅獎組織創新獎”稱號。 [15] 
2021年2月25日,被黨中央、國務院授予“全國脱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16-17]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入選2021年中國互聯網綜合實力前百家企業名單 [21] 
2022年5月,入選中央廣播電視總枱2021-2022“雙奧”賽事傳播優秀合作伙伴。 [22] 
2022年9月,入選“2022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榜單,排名第133位。 [24] 
2022年9月,入選“2022中國服務業民營企業100強”榜單,排名第41位。 [25] 
2023年8月31日,榮獲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捐贈企業)。 [27-28] 
2023年9月12日,全國工商聯發佈《2023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榜單》,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10183272萬元營業收入位列榜單94位。 [29-30]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企業承諾

2021年4月13日,發佈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 [19]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企業事件

2019年6月3日,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也曾成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是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執行標的為99791。 [18] 
2020年8月4日,拼多多運營主體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新增一條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標的為12007,執行法院是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案號為(2020)滬0105執3084號。 [18] 
2021年11月23日,企查查網站顯示,拼多多關聯公司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現已成功申請“拼多多支付”商標。 [20] 
2022年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就劉某某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不構成劉某某訴稱之欺詐,構成知情權侵害,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賠償損失400元;駁回劉某某其餘訴訟請求 [2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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