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ICP

(網絡內容服務商)

鎖定
因特網內容提供商英文全稱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簡寫為ICP,即向廣大用户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其必須具備的證書即為ICP證。因特網內容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負責提供其網站的內容和與之相關的服務。
中文名
因特網內容提供商
外文名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應用學科
計算機

ICP服務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文件的規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負責北京地區ICP業務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國家對經營性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對非經營性ICP實行備案制度 [1] 
ICP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ICP國家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內容節選: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務院、信息產業部等相關部門公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等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信管理局正在針對互聯網站備案情況進行清查工作。

ICP申請條件

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註冊資金大於等於100萬的內資公司
2、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户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5、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ICP每年要年審;網站改版後,不需要重新申請ICP,只要去管理局進行內容變更。

ICP申請材料

申請ICP許可證需要的材料
註冊資金:100萬以上;有獨立的企業法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
(二)ICP備案登記表。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並加蓋公司公章。
(四)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五)公司近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新公司僅提供驗資報告)。
(六)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七)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審核同意文件。
(八)從事經營ICP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含經營服務項目、範圍、業務市場預測、投資效益分析、發展規劃、工程計劃安排、預期服務質量、收費方式和標準)和技術方案(含網絡概況及結構、組網方式、網絡選用的技術及標準、設備配置等)。
(九)為用户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包括後續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商業經營保障,內置管理模式)。
(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接入基礎電信運營商的證明即服務器託管協議(預期服務保障)。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三)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新申請公司無此項,,由非經營性公司轉為經營性公司需提供)。
(十四)網站必須登陸備案網站管理系統進行備案(新申請公司無此項,由非經營性公司轉為經營性公司需提供)。
ICP許可程序
其實ICP經營許可證的程序很簡單,但是辦理起來卻不是那麼簡單,過去人們常説書到用時方恨少,其實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只有真正的見多才能夠做到識廣。所以,在企業辦理ICP經營許可證的時候,不妨委託專業的諮詢代理機構進行代理。
ICP證是網站經營的許可證,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罰款、責令關閉網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CP經營許可證除了需要第一次的辦理之外,還需要進行年檢和續期,以ICP經營許可證續期為例,企業需要提交以下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遞交材料時需要原件核實)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公司章程複印件、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如果股東為企業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驗資報告/審計報告、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簡歷的複印件(5名左右)。

ICPICP變更

ICP增項是ICP變更最為常見的一種。以ICP許可證的增項為例,辦理ICP許可證的增項,企業是需要準備如下的變更材料:
包括了介紹信、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在複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單位公章)、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提供ICP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和ICP批文複印件、申辦互聯網信息服務(ICP)經營許可證項目變更(增項)申請書、申請書抬頭應為“XX省通信管理局”、 申請變更(增項)的項目、內容、變更(增項)的原因、需寫明股東構成及出資、網站名稱、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服務器機房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落款加蓋單位公章。此外,如果公司域名、公司名稱或公司註冊資金變更,需作變更申報,如果其他日常信息(如公司電話等)變更,可在年檢時變更。

ICPICP審批

ICP審批材料
1、單位介紹信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3、公司章程複印件
4、驗資報告複印件
5、ISP專線接入/主機託管協議書複印件
6、主機託管提供商的IDC證的複印件
7、公司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兩個以上BBS版主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版主的簡歷(不少於2頁)、與主機託管商的關於辦理BBS的補充協議
8、ICP證的複印件。

ICP申請須知

根據現有流程,用户在提交網站備案信息後,不能自行修改信息,需由其接入服務商代為修改,其目的在於強化接入服務商的代備案責任,減輕網站主辦者自行備案負擔。但總結分析這個社會反映問題,考慮到少量網站主辦者希望能自行修改備案信息,已開始對有關功能進行修改,允許自行備案的網站主辦者在完成備案前可以修改所提交的備案信息。
由於程序實現需要時間,暫時還只能按照現有流程操作。具體為:
(1)對自行備案的情況:如果備案信息尚未提交,請使用用户名和密碼登錄,點擊信息錄入菜單進行編輯;如果備案信息已經提交,請和接入服務商聯繫,並向其提供用户名和密碼,由其代為修改。
(2)對接入服務商代備案的情況:請和接入服務商聯繫,並向其提供用户名,由其代為修改。
備案信息被所屬省通信管理局拒絕解決辦法:
(1)請使用用户名和密碼登錄,查看被拒絕的理由;
(2)聯繫接入商修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
(3)修改後的備案信息會直接轉到相應的省管局進行再次審核。
注:拒絕後,用户請勿為相同網站再次備案(因系統具有衝突檢測功能,若再次提交,再次提交信息也將因系統提示信息重複等衝突檢測問題而無法成功提交)。

ICP企業備案

1.企業網站備案信息真實性核驗單。主要內容包括:網站主辦者名稱、網站類型、網站域名、主體信息核驗內容、聯繫方式核驗內容、網站信息核驗內容、接入信息報備內容等等。
2.主機託管、整機租用用户入網責任書。主要內容包括:客户信息、主機配置、及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的責任書。
3.網站備案授權書。主要內容:是企業授權給相關負責人,處理網站備案的相關事宜。
4.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主要內容包括:主辦單位名稱、主辦單位性質、網站負責人基本情況、網站接入方式等等。
5.信息安全責任書(企業)。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網站需要簽署相關責任書,對網站的相關內容負責。
所需材料應該包含
1.主辦單位名稱:
  (注:如果是個人網站的,就填名字;如果是企業網站的,就填公司名稱)
  2.主辦單位有效證號碼:
  (注:如果主辦單位名稱是個人名字的,就填身份證號碼;如果是公司的,那麼就寫營業執照號碼)
  3.主辦單位性質:
  (注:填寫, 企業,個人,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或者軍隊)
  4.主辦單位通信地址:
  (注:一定要寫清楚哪個省,市,區,街,號。地址一定要詳細,否則因地址不詳細的而備案不成功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5.有效證件類型:
  (注:填寫, 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或台胞證)
  6.網站的負責人姓名:
  7.網站的負責人辦公電話:
  8.負責人有效證件號碼:
  9.負責人手機號碼:
  10.電子郵箱:
  11.網站名稱:
  12.網站域名:
  (注:列出此空間綁定的所有域名,以分號 “ ;” 隔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