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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鎖定
- 中文名
- 備案
- 外文名
- record filing
備案性質
備案不是行政許可,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十六)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2]
備案政策要求
備案備案登記
備案設定權限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開展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的覆函(國辦函〔202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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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一(一)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因此行政備案的設定權限是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備案。
[11]
備案設立依據
備案申請材料
備案辦結期限
當場辦結。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二(二)最後一句: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5]
備案備案方式
不同的政務服務方式不同,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號)》需要通過國家互聯網基礎資源管理系統”(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採取網上提交申請、查驗審核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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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注意事項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十六)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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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二(二)最後一句:審批改為備案後,原則上實行事後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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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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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備案 .漢典[引用日期2019-06-19]
- 2.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07-31]
- 3. 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8-21]
- 4.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9-02]
- 5.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0-06]
- 6.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0-06]
- 7.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引用日期2023-10-06]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11-28]
- 9.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引用日期2023-11-28]
-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開展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的覆函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2-07]
-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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