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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

(政府採購協議)

鎖定
《政府採購協議》(GP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一項諸邊協議,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GPA由WTO成員自願簽署,截至至2020年,有美國、歐盟等14個參加方,共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議。 [1] 
中文名
WTO政府採購協議
外文名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定義

《政府採購協議》(GP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一項諸邊協議,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GPA由WTO成員自願簽署,截至至2020年,有美國、歐盟等14個參加方,共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議。
中國已於2007年底啓動了加入GPA談判。加入GPA談判涉及市場開放範圍和國內法律調整兩個方面。其中,政府採購市場開放範圍由各參加方以出價清單的形式,通過談判確定。出價清單包括5個附件和1份總備註。其中,附件一至三是採購實體開放清單,分別載明承諾開放的中央採購實體、次中央採購實體、其他採購實體及各自開放項目的門檻價;附件四和五是採購項目開放清單,分別載明各採購實體開放的服務項目和工程項目;總備註列明瞭執行GPA規則的例外情形。 [1] 
清華大學教授於安認為:“加入GPA,是中國完整履行入世義務的標誌。只有完成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的程序,才能説中國完整地履行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

GPA三個原則

GPA強調三個原則:一是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即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採取或者實施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者供應商而歧視國外產品或者供應商;二是公開性原則,即各締約方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三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即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術援助,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的供應商開放其政府採購市場,換句話説就是,GPA成員國的企業可以進入其他成員國的政府採購市場,享受和其本國企業同等的“國民待遇”。
目前GPA有16個參加方,包含加拿大、美國、日本、以色列、列支敦士登、韓國等44個成員國,另外還有30個觀察團成員,中國就是其中之一。

GPA機遇入場券和公平秤

也許有人會説,現如今,很多的中國企業都已經打入國際市場,甚至在海外擁有自己的營銷網絡,為什麼還要加入GPA呢?這就要從政府採購市場的特殊性説起。
從1947年關貿總協定談判開始,國際上就公認把市場分為兩大塊,一是普通商業消費市場,二是公共產品消費市場,前者對應私人消費,後者對應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市場和一般市場的區別在於前者的規模和集中效益遠大於後者。按照國際通行的計算方法,一個國家的政府採購市場約佔該國GDP的10%~15%左右。如此大的數量和規模,對於企業來説,其意義不言自明。
除了規模大之外,排他性也是政府採購的一大特點。政府採購是本國政府鼓勵、培育本國企業的一個有效手段。各國都有關於政府採購應首先考慮本國產品的規定。比如,美國國會通過的《購買美國產品法》就明確要求聯邦政府採購要採購本國產品。而我國的《政府採購法》中也規定: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是,如果一旦加入GPA,該國就必須按照規定向其他成員國開放自己的政府採購市場。由此可見,政府採購這塊大蛋糕就是我國加入GPA後給中國企業帶來的最大機遇。
“加入GPA,就是為中國企業爭取到了一張參與其他國家政府採購競標的入場券。”中央財經大學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曹富國如是説。而中國製造業的競爭力讓一些分析家認為,中國加入GPA之後,將改變整個世界的政府採購格局。
於安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美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一個美國企業要把產品賣給本國政府的話,達到一定數量的產品配件生產國必須是GPA成員國。美國企業產品的許多配件在中國製造,但是因為中國不是GPA成員國,致使產品無法進入美國的政府採購市場。一旦我國加入GPA,不僅會有更多的中國企業直接加入競爭,同時也將帶動一些配件生產企業的發展。
不過,在曹富國看來,這還不是中國加入GPA能夠得到的唯一收穫。因為,加入GPA還有利於應用國際規則來規範我國的政府採購市場,從而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公共市場體系和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防止公共採購市場的腐敗,促進政府廉潔。
“公平競爭、無歧視待遇是GPA的原則之一。這種公平、公開的環境對於中國經濟發展來説,將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可以通過公平競爭,降低開支,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公平競爭中來提高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

GPA背景及框架

長期以來,各國都將政府採購作為保護國內企業的重要措施,政府採購市場實行封閉管理。1947年關貿組織制定的關貿總協議中,也沒有將政府採購納入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關貿組織直到1979年才將政府採購納入貿易投資自由化談判領域,並制定了《政府採購協議》(通常稱為“1979年協議”)。該協議為諸邊協議,即由WTO成員自願加入,當時只有少數發達成員國家加入協議。關貿組織隨後於1987年對協議做了修改,於1988年生效。在1993年烏拉圭會談談判期間形成了新《政府採購協議》,又稱“1994年協議”,於1996年1月1日生效,也就是1979年協議,諸邊性質不變。
GPA分為正文和附錄兩大部分。正文為協議條款,包括目標、原則、範圍、加入談判程序、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共24條。附錄共有4大部分,附錄一是各締約方適用於本協議的市場開放清單,包括5個附件,即中央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1)、地方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2)、其他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3)、服務項目清單(附件4)和工程項目清單(附件5);附錄二至四為各締約方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刊物清單,其中附錄二為發佈政府採購招標和中標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三為發佈供應商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四為發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司法判決、採購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稱。
截止2012年底,GPA共有38個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家和地區,即美國、加拿大、歐盟25國、荷屬阿魯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島、挪威、以色列、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GPA共有22個觀察員。其中,中國台北約旦喬治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格魯吉亞摩爾多瓦阿曼、巴拿馬、吉爾吉斯等10個成員正在開展加入GPA的談判,中國台北已基本完成談判工作;亞美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蒙古等5個成員在加入WTO時承諾要加入GPA,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請。
2008年1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議》申請書。中國常駐WTO代表團當日將申請書和中國加入《政府採購協議》初步出價清單遞交給WTO秘書處。

GPA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是談判的主要內容。由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政府採購定義,GPA中也沒有用列舉方式反映政府採購內容,因此,每個成員的GPA適用範圍都是通過談判確定。這些成員在談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將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進行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採購項目列入GPA附錄一。附錄一的設計以及相應的談判內容,就是從誰採購、採購什麼、如何採購等方面確定具體的開放項目,形成開放清單。
採購實體
通過談判確定向成員開放的採購實體。根據GPA和談判情況看,這些採購實體都是省級以上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其中,中央和省級的採購實體基本上都是政府機構(含事業單位),其他採購實體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採購對象
採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主要做法是設置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才對成員開放。政府級次和採購對象不同,門檻價也不一樣。門檻價不是協議本身的規定,而是通過談判確定。GPA成員的門檻價基本統一,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為13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省級政府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2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4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採購方式
採購實體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很多,為此協議規定,只要是採購實體以合同形式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的行為,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無論是否有購買選擇權,是否先租後買。具體採購方式都包括購買、租賃、出租、租購等方式。
對於具體採購實體和採購項目是否列入開放清單,允許有例外。GPA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項目。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協議適用例外,包括中央採購實體、地區數量及地區採購實體、中央和地方採購實體的採購對象、採購門檻價等,都可以談判。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運輸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聯邦採購實體開放的貨物和服務門檻價為35.5萬特別提款權。37個州列入了開放清單。再如,韓國省級開放的工程項目門檻價為1500萬特別提款權。基本規律是,國際競爭力強的產業,開放門檻價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須得到其他成員同意。
GPA成員的開放清單不是一成不變,可以根據GPA第24條規定,申請修改,包括從中撤出實體、調整項目等,但必須得到各成員一致同意,否則不得修改。

GPA發展中國家待遇

規定
GPA現有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開放政府採購市場,gpa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按照GPA規定,協議成員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產業發展、貿易收支平衡、經濟發展狀況、扶持完全依賴政府採購的企業等需要,允許其享受特別待遇,實行歧視性政策。還應允許發展中國家加入協議後,根據國內產業發展、市場化等情況,調整開放清單,但仍需要提交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
補償交易
GPA專門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加入協議時,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作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產品、轉讓技術、按合同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產品等。按照GPA規定,發展中國家採用補償交易政策時,只能擁有作為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資格,即外國供應商必須作出補償承諾,但不能作為合同授予的標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