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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irmative Action

鎖定
肯定性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又稱優惠性差別待遇、積極平權等,是指防止對“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等少數羣體弱勢羣體歧視的一種手段,將這些羣體給予優待來消除歧視,從而達到平等。
中文名
肯定性行動
外文名
Affirmative action
別    名
優惠性差別待遇、積極平權

目錄

Affirmative Action簡介

肯定性行動主要集中於就業、教育、工程承包和醫療方案,如入學的種族配額及選舉的性別配額等,藉此減少歧視及避免少數族羣在就業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但這種措施也時常引起逆向歧視等爭議。西裔民主黨籍加州參議員(State Senator)賀南德茲(Ed Hrnandz)提出加州大學系統(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ystem)的亞裔學生太多了,要求限制亞裔入學,提高拉丁裔非裔美國人在加大系統中的入學比率。此提案已在2014年1月30日在參議院(State Senator)投票,27票贊成,9票反對通過。此提案如果在州眾議會(State Assembly)獲得通過,將公投決定是否恢復在加大校園中實行所謂的肯定性行動(Affirmative Action),限制亞裔招生,多招西裔和非裔。 [1] 
2023年7月3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支持以種族因素差別招生的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引起了美國國內社會的激烈討論。此法案旨在通過降低錄取門檻,或設置招生種族比例等方式幫助平均學習成績更差的少數族裔(非裔和拉丁裔)更容易地進入大學。而此法案的推翻意味着平均成績更好的白人和亞裔(特別是亞裔)能夠名義上得到更高的錄取率。所以,此判決被美國華人羣體大多看成是一場勝利。 [2] 

Affirmative Action來源

“肯定性行動”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1961年3月6日,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簽署了行政命令10925,它是用來照顧少數族裔和弱勢羣體的優惠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發展經歷

平權法案中的“平權”,字面上的詞源是美國在20世紀中葉提出的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這個由美國法學家、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提出的概念主張弘揚“平等”的社會權利。上過美國法學史課的人都應該非常清楚——平等主義是一個20世紀產物,它屬於美國左翼政治思想的核心原則之一。同時,它所關注的不平等,並不特指種族方面,而是指任何形式的不平等。
肯定性行為的準確定義是:旨在用差別待遇特別優待受歧視的種族,讓其得到歷史補償或更公平的機遇。雖然這個詞在1964年民權運動(黑人權利運動)中被首次提出,但是此次關於錄取方面的標誌性判例則是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 (允許教育機構在錄取學生時將種族作為一個考慮因素)。所以,此次提及的法案,甚至都不能追溯到20世紀,只是一個21世紀產物。
也就是説,肯定性行動並不能完全代表平等主義。它只是這個主義下的分支。而“平權法案”這個翻譯卻用最廣義的“平權”去代指一個非常具有特殊性的,甚至是極端的做法。
不僅如此,肯定性行動本身也飽受爭議。首先,並不是所有左翼學者都支持肯定性行動。例如美國的新馬克思主義學派就認為它是治標不治本的愚民政策。同時,也不是所有左翼州都行使這項法案。作為民主黨最大票倉和民權運動發源地的加州,其政府就禁止公立大學(加州大學系統)行使肯定性行動。如果告訴美國左翼:“肯定性行動就是平權法案”,連他們自己都不會完全認同。 [2] 
在美國華裔看來,所謂的肯定性行動,本質上就是慷他人之慨,以長期犧牲亞裔學生的錄取率為代價,為其他少數族裔鋪平競爭道路。在NPR的採訪中,一位亞裔學生便仿寫喬治·奧威爾的另一部著作《動物農場》中的名言,諷刺這項法案:“所有族裔都是平等的,但有些族裔比其他族裔更平等。”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