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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

鎖定
2020年8月29日9時40分左右,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一兩層飯店坍塌,數十名羣眾被困。武警臨汾支隊官兵聞令而動,快速反應,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展開救援 [1]  。截至2020年8月30日3時45分,救援工作全部結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難,7人重傷,21人輕傷 [2]  ,直接經濟損失1164.35萬元 [3] 
2021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佈了2020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西臨汾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 [3]  2022年4月29日,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襄汾縣聚仙酒家“8·29”坍塌事故涉及刑事犯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聚仙酒家投資人、經營者祁建華有期徒刑七年。 [21] 
2024年4月,山西襄汾致29人死亡坍塌事故案入選最高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3] 
中文名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
發生時間
2020年8月29日 9時40分
發生地點
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
傷亡情況
29人遇難,7人重傷,21人輕傷 [2] 
督    辦
國務院安委會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經過

2020年8月29日9時40分許,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一飯店發生坍塌,多人被困。事發時,該飯店內有當地的一名老人在過壽。 [4]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傷亡

截至2020年08月29日12時,事故現場已救出23人,其中兩人不幸遇難。據初步瞭解,預計還有10人左右被埋。 [5] 
截至2020年8月29日17時,事故現場已搶救出被困人員43人,其中13人死亡,4人重傷。 [6] 
截至2020年8月29日18時52分,事故現場已救出45人,其中17人遇難,7人重傷,21人輕傷。 [7-8] 
截至2020年8月30日凌晨1時30分,事故現場已救出48人,其中20人遇難,21人輕傷(有2人經簡單治療已回家),7人重傷。重傷者均得到有效救治,無生命危險。 [9] 
2020年8月30日3時45分,該事故救援工作全部結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難,7人重傷,21人輕傷。 [2] 
2020年8月31日,記者從山西襄汾縣安李村村主任處獲悉,飯店坍塌事故遇難者遺體已陸續準備安葬。村主任稱,當地政府向村裏撥款數十萬。遺體安葬後,每個遇難者家屬將獲得三萬元殯葬費。已有五六個遇難者家屬將遇難者遺體運回。 [10] 
遇難者名單
王某富,男,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鄧某琴,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王某博,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秦某山,男,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王某媛,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李某梅,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劉某娟,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王某珍,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李某峯,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史某鳳,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張某兒,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白某麗,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王某茹,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姚某,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黨某能,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段某娥,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柏某芳,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梁某桐,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祁某菊,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劉某元,男,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史某靜,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李某偉,男,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伊某兒,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李某怡,女,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人;
王某紅,男,襄汾縣景毛鄉董村人;
王某晨,男,襄汾縣景毛鄉董村人;
梁某琨,男,襄汾縣新城鎮丁村路人;
梁某元,男,襄汾縣新城鎮丁村路人;
王秀某,女,堯都區冶建路人。 [11]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處置

緊急救援
事故發生後,山西消防救援總隊迅速組織150餘名消防救援特勤力量,攜8條搜救犬赴現場全力救援。臨汾消防到場後,發現坍塌樓板下的被困人員,耐心安慰一定要堅持住。同時呼喊醫護人員來給補充液體。 [12]  截至2020年8月29日,山西消防救援總隊已先後調集消防特勤救援隊伍212名指戰員、8頭搜救犬全力開展救援。 [8] 
事故發生後,臨汾市襄汾縣主要領導立即趕往現場,積極組織施救,成立了由市委書記、市長任總指揮的救援領導組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安全保衞、險情監測、新聞媒體、後勤保障、善後處置等8個卡組,組織消防、應急、衞生、人武以及相關救援隊伍840人,出動大型救援裝備車輛20餘輛,救護車15輛、醫護人員100餘人,全力以赴趕時間、搶救生命。 [7] 
由於現場地形複雜,面積狹小,埋積較深,還有再次塌方的危險。任務分隊結合實際,迅速判明情況,科學制定方案,嚴密組織施救。救援官兵分為:“搶運組、救援組、觀察組、警戒組“分頭展開行動。利用動力泵、多功能鉗等進行清理,並積極搜索廢墟下的生命跡象,盡全力搜救被困人員。 [1] 
救援現場
官方工作
事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工作。接報後,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黃明、副部長周學文立即到部指揮中心調度瞭解情況,與山西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人、襄汾縣委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消防救援支隊長聯線,要求儘快核清人數,全力組織救援和傷員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同時要管控好現場秩序,科學施救,確保救援安全。應急管理部已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工作。 [13] 
山西省委書記樓陽生、省長林武對該事故做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價,全力進行救援,並指派山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鬍玉亭,山西省副省長賀天才趕赴一線,指揮搶險救援。 [14] 
國務院督辦
2020年8月29日,為警示全國,舉一反三,推動全面排查違建房屋風險,堅決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務院安委會決定對該次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 [8] 
成立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成立 事故調查組成立 [15]
2020年8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襄汾縣“8·29”飯店坍塌重大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調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和臨汾市政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並邀請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參加。 [15] 
事故調查組組長-薛軍正 事故調查組組長-薛軍正 [15]
事故調查組組長、山西省政府安委辦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廳長薛軍正表示,事故調查組將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紮實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儘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深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措施,有效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15] 
刑事拘留負責人
2020年9月3日,從知情人士處瞭解到,坍塌飯店負責人祁某某已經被刑事拘留,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調查結果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飯店建築結構整體性差,經多次違規加建後,承重磚柱及北樓二層屋面荷載嚴重超載,同時不排除強降雨影響,最終導致整體坍塌。 [18] 
整改落實評估
2022年12月12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網站發佈臨汾市襄汾縣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按照山西省政府對《臨汾市襄汾縣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批覆要求,山西省安委辦成立了由省安委辦主任、省應急廳廳長王啓瑞擔任評估組組長,省安委辦副主任、省應急廳副廳長劉世華任副組長,省有關部門和臨汾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專家組成省安委辦評估組,會同省紀委監委評估組,對臨汾市襄汾縣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22]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原因

事故發生原因是聚仙飯店建築結構整體性差,經多次加建後,宴會廳東北角承重磚柱長期處於高應力狀態;北樓二層部分屋面預製板長期處於超荷載狀態,在其上部高爐水渣保温層的持續壓力下,發生脆性斷裂,形成對宴會廳頂板的猛烈衝擊,導致東北角承重磚柱崩塌,最終造成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宴會廳整體坍塌。
事故主要教訓包括:一是聚仙飯店經營者長期違法佔地;二是聚仙飯店經營者先後8次違規擴建;三是聚仙飯店經營者擅自將自建農房從事經營活動;四是襄汾縣陶寺鄉政府和陳莊村“兩委”未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五是臨汾市襄汾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審批和監管執法不嚴。 [3] 
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公佈臨汾市襄汾縣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佔地建設,且在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擴建,建築物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在經營活動中部分建築物坍塌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9]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飯店

現場村民祁先生表示,該飯店已經營十幾年以上。幾年前,聚仙飯店一層房頂加蓋了彩鋼房 [12]  。據現場親歷者介紹,事發時一名老人慶祝八十歲大壽在該飯店舉辦宴席,到場的多是其親戚和同村村民。 [17]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影響

2021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佈了2020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西臨汾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 [3]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事故結果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8·29”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8·29”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公佈了臨汾市襄汾縣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 
對聚仙飯店經營者,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聚仙飯店處以罰款,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對事故涉及的41名有關公職人員,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處理措施。
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措施1人。 [20] 
祁建華,羣眾,襄汾縣陶寺鄉陳莊聚仙飯店經營者。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縣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1人
陶寺鄉土地所(4人) [20] 
(1)侯海峯,陶寺鄉土地所原工作人員。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2)劉波,任陶寺鄉土地所所長。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3)張建偉,負責原陶寺鄉土地所工作。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靳延峯,陶寺鄉自然資源所所長。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襄汾縣原土地管理局(3人) [20] 
(5)李學,任襄汾縣土地管理局局長期間。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張宏鬥,任襄汾縣土地管理局副局長。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顧黎波,襄汾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襄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人) [20] 
(8)梁彥明,任襄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3人) [20] 
(9)丁毅,任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管理科科長。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0)史安平,任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村鎮科科長。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李玉升,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其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陶寺鄉原工商所(2人) [20] 
(12)範清俊,任陶寺鄉工商所所長。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3)張吉高,任陶寺鄉工商所負責人。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襄汾縣原工商局(1人)
(14)杜鋼得,任襄汾縣工商局副局長。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襄汾縣法院(4人) [20] 
(15)張文躍,任襄汾縣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16)張林剛,任襄汾縣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員。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7)戴旭耀,任襄汾縣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8)許新民,任襄汾縣法院副院長。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陶寺鄉陳莊村“兩委”(2人) [20] 
(19)祁佔國,陳莊村黨支部書記。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20)姚國勤,陳莊村村委會主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陶寺鄉黨委政府(6人) [20] 
(21)曹建強,陶寺鄉農技站站長兼陳莊村包村幹部。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2)張紅剛,陶寺鄉礦管辦、打私辦主任兼陳莊村包片領導。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3)張軍強,陶寺鄉城建辦主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4)信玉林,陶寺鄉人大主席。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5)梁富強,陶寺鄉鄉長。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6)張軍,陶寺鄉黨委書記。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襄汾縣委縣政府(5人) [20] 
(27)杜許堂,時任襄汾縣常務副縣長。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其襄汾縣政協主席職務。
(28)廉振東,時任襄汾縣副縣長。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9)郭福才,時任襄汾縣副縣長。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0)白建成,襄汾縣政府縣長(2020年9月被免職)。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1)劉浩,襄汾縣委書記(2020年12月被免職)。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進行誡勉談話的1人 [20] 
(32)王青川,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進行誡勉談話。
4.對9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檢查
(33)常青,臨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4)閆建國,臨汾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5)常富順,臨汾市政府原副市長,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6)任俊發,原臨汾行政公署副專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7)姚永強,襄汾縣原工商局局長,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8)王一峯,原臨汾行署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局局長;
(39)張書春,陶寺鄉原鄉長;
(40)張煥年,陶寺鄉原副鄉長;
(41)胡玉剛,陶寺鄉原副鄉長。
其中王一峯、張書春、張煥年、胡玉剛等四人不具備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的條件,免予問責。
事故調查組認定,聚仙飯店經營者違法佔用土地建設房屋;兩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未經審批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拒不執行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違法佔地建飯店處罰決定和襄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行政裁定書》;將未經專業設計與施工、未經過竣工驗收的農房用於經營活動。同時認定,臨汾市和襄汾縣地方黨委政府以及村“兩委”和土地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安全監管責任,對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建設未有效監督、制止和查處,對無證經營行為查處打擊不力,農村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嚴不實不細。 [20]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一審宣判

2022年4月29日,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襄汾縣聚仙酒家“8·29”坍塌事故涉及刑事犯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聚仙酒家投資人、經營者祁建華有期徒刑七年。 [21]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9時40分許,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聚仙酒家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64.35萬元。聚仙酒家投資人、經營者祁建華長期違法違規佔地建設,在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的情形下,多次對聚仙酒家盲目改造擴建用於經營活動,且拒不執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在飯店建築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經營使用,導致飯店建築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後果。祁建華的行為給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危害後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祁建華的各項訴訟權利。宣判後,祁建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親屬旁聽了案件宣判。 [21] 

8·29臨汾飯店坍塌事故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近年來生效的5個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有效迴應了實踐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問題。案例4為“祁某華重大責任事故案”,即山西襄汾“8·29”致29人死亡坍塌事故案。這起重大建築物坍塌事故,法院明確對於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起最關鍵作用的首要責任人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滿足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 [23] 
據最高法披露,山西省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西南陶雲公路邊的聚仙飯店由被告人祁某華投資經營。1993年,祁某華在未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責任田上自建兩層建築物,後經多次違規擴建於2016年形成現有規制,包括南房上下二層五間、西平房二間、北房上下五間、南北房之間一層頂部由預製板搭建二層頂部由彩鋼瓦搭建形成的雙層空間,其中一層空間用於飯店經營(即宴會廳)、二層空間住人,總建築面積達1157.05平方米。聚仙飯店歷次擴建均由無資質包工頭按照祁某華的要求承建或由祁某華聘請親朋好友自建,擴建活動無專業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無相關資料、無維護記錄。祁某華違法佔用土地建設房屋期間,兩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未經審批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拒不執行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處罰決定書和襄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行政裁定書;將未經專業設計與施工、未經過竣工驗收的農房用於從事經營活動,飯店開業以來存在證照逾期經營行為。
飯店壽宴中坍塌致29死28傷 經營者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七年
2020年8月29日,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村民在聚仙飯店舉辦壽宴,預定了25桌宴席。按照當地習俗,壽宴安排早、午兩餐。早餐後,數十名村民在聚仙飯店宴會廳內打牌、聊天或者在北樓後院看戲,等候午宴。
當日9時40分許,因建築結構整體性差,承重磚柱及北樓二層屋面荷載嚴重超載,聚仙飯店宴會廳、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鋼結構採光頂棚突然發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64.35萬元。
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聚仙飯店“8·2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佔地建設,且在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擴建,建築物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在經營活動中部分建築物坍塌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聚仙飯店建築結構整體性差,經多次加建後,使宴會廳東北角承重磚柱Ⅲ長期處於高應力狀態;北樓二層A區屋面預製板長期處於超荷載狀態,在其上部高爐水渣保温層的持續壓力下,發生脆性斷裂,形成對宴會廳頂板的猛烈衝擊,導致東北角承重磚柱Ⅲ崩塌,最終造成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宴會廳整體坍塌。事故發生時,不排除當地八月份強降雨的影響。
此後,祁某華被提起公訴。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華作為發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飯店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者,在長達20餘年的時間內先後對該飯店進行8次擴建,且均由無資質施工人員在無建築審批、無專業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盲目擴建,在建築物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對安全隱患未作全面評估的情況下用於從事經營活動,導致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產、作業安全,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祁某華長期違規佔地,多次違章擴建,且拒不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在飯店建築存在事故隱患的狀態下,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經營使用,導致飯店建築坍塌並造成重大事故後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和首要責任,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祁某華多次違規建設且拒不執行有關部門處罰決定,給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據此,於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祁某華有期徒刑七年。一審宣判後無抗訴、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事故首要責任人 要依刑法及相關規定從嚴懲處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表示,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大局。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但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安全生產工作距離法律要求、距離改革發展目標和人民羣眾期待還有差距,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引發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從嚴、區分責任、寬嚴相濟總體原則,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審理好生產安全事故相關刑事案件。對於事故首要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關鍵崗位瀆職責任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關鍵責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發生後授意、決定和積極實施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行為等人員,要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從嚴懲處,從嚴掌握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通過案件審判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和參與救援、有效避免損失擴大,以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盡力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從寬處理。 [2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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