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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義

(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當事人)

鎖定
黃德義,男,1967年生,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人,在洮兒河邊長大,曾是一名教師,洮南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當事人。 [3] 
2014年,黃德義花13萬元在洮兒河修建了一座浮橋。為收回成本,黃德義讓過橋村民、路人自願交費。2018年10月,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並強制其拆橋。2019年12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2021年底,黃德義提出申訴。 [2] 
2023年3月,黃德義申訴被駁回。6月26日,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 [4]  黃德義委託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盧義傑代理此案 [18]  。2023年9月27日,吉林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並作出了再審決定書 [12] 
11月13日,該案再審開庭。參與庭審人員表示,庭審過程中,檢方當庭建議對部分被告人改判無罪,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但仍然堅持對黃德義本人的指控,認為其構成犯罪。法院稱將擇期宣判。
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德義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維持對黃德義的定罪量刑 [15]  ,改判11人無罪,5人免予刑事處罰 [17] 
中文名
黃德義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67年6月24日 [11] 
籍    貫
吉林洮南

黃德義人物經歷

黃德義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擺渡為業。通過擺渡,可以使村裏人出行少繞道70公里。 [1]  [3] 
2014年,為了更方便村民通行,黃德義花13萬元在洮兒河修建了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浮橋。為收回成本,黃德義讓過橋村民、路人自願交費。 [1-2] 

黃德義人物事件

  • 拆除浮橋
搭建浮橋的鐵皮船 搭建浮橋的鐵皮船
2018年10月,洮南水利部門以非法建橋為由強制拆除浮橋。浮橋在被拆除之後,村民過河就只能繞行70公里了。 [1] 
  • 刑事措施
2019年2月,黃德義又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他的幾位家人也被採取刑事措施。7月,洮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德義等多人公訴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12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決,黃德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另外17名涉案人員也分別獲刑。其中,黃德義家有3人被判刑。 [1]  [6] 
  • 提出申訴
2021年底,黃德義對此判決不服,並進行了申訴。他在申訴材料中提出,建橋是為了方便兩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過高。他説,沒有向過路人強制要錢,自己光焊船體就花了13萬多元,此外還有搭建費用,收取的“過路費”沒有超過成本。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他已經退還全部“過路費”。 [1]  [6] 
2023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人民法院駁回,駁回理由是,法院認為,其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收費,且受到多次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拒不改正,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申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3] 
  • 繼續申訴
白城市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白城市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2023年6月26日,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正在審查中。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法辦理好申訴審查相關工作 [4]  。7月2日,黃德義收到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其郵寄送達的《受理通知書》,白城市中院就其申訴正式受理審查 [5] 
  • 決定再審
2023年9月29日,澎湃新聞從相關權威信源確認,吉林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再審決定書,其顯示,黃德義於2023年6月26日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再審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3年9月27日。 [12] 
2023年11月13日,該案再審開庭,參與庭審人員表示,庭審過程中,檢方當庭建議對部分被告人改判無罪,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但仍然堅持對黃德義本人的指控,認為其構成犯罪,法院稱將擇期宣判。 [13] 
  • 再審宣判
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德義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維持對黃德義的定罪量刑。 [15] 

黃德義社會評論

黃德義律師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何兵律師領銜,中聞所盧義傑律師、周海洋律師以及楊帆律師、杜振強律師,在該案再審階段分別為黃德義、劉彥輝提供法律援助 [16] 
辯護律師認為,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再審並提審本案,值得肯定,法院依法改判11人無罪,對5人定罪免罰,也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機關糾正錯誤的勇氣。但遺憾的是,律師在再審時為黃德義作無罪辯護,向法庭提交證據,並認為無法證明黃德義等人破壞河道,該意見最終未被法院採納。律師認為,無論如何,本案是尋釁滋事罪及農村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在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均有諸多議題值得法律界反思 [16] 

黃德義學界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對於民眾私自建橋,也可事後補辦手續,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橋樑能夠便利民眾出行的情況下更不宜動輒拆除。《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因此,即便認為私自修橋手續不全,但是隻要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就不應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要説追究刑事責任了。 [9]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介紹,個人修橋需要報批,不得私自建設另外,個人未經允許也不得在公路上設卡收費。中國《公路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同時,第五十九條也規定了三種可收費的情形,包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説,除了以上這三種公路或者橋樑其他不管是公有還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橋樑,如果收取費用都是非法行為 [3]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博雄則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尋釁滋事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系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相關行為,才能成立本罪。如果修橋收費並未經過相關審批程序,構成行政違法,但對其刑事處罰則有可能系適用法律錯誤。在公共服務缺位的情況下,羣眾自發修橋並適當收費,具有樸素的正當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畢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增加社會福祉,而非減損。 [3] 

黃德義媒體評論

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還是處理其他鄉村治理問題,執法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羣眾利益,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便有可能與執法為民的初衷背道而馳。就拿本次事件來説,當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本是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罰了之,忽略了羣眾實際困難,就造成“只執法、不辦事”的印象。在處理這類問題上,一禁了之固然簡單,但重要的是要解決羣眾問題、把後續服務跟上,這考驗的是地方政府為民服務的能力。(農民日報 評) [7] 
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你辦的不是案件,是別人的人生。”掏了錢的農民不認為自己是“受害人”,浮橋沒有對當地自然資源造成嚴重損害,那麼,造橋的“社會危害”在哪裏呢?普通人憑着常識都認為不構成犯罪,辦理刑事案件不能違背常識,機械執法不是正義。(澎湃新聞 評) [8] 

黃德義最新消息

2023年7月10日,鄰村村書記對大河報表示,黃德義在網上説的全都是假的。黃德義一方曾因浮橋對岸的土地使用與安全村村委產生糾紛,發生肢體衝突。村書記稱,黃德義在衝突中大喊:“打死他我去償命。”這名村書記在衝突中受傷,耳朵縫了20多針。 [10] 
2023年11月13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此案。一名參與庭審人員表示,檢察官當庭建議改判部分被告人無罪,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仍認為黃德義構成尋釁滋事罪。當日庭審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 [14] 
2023年12月9日,記者回訪吉林私搭浮橋案:新便民橋已通車,當事人渴望平靜。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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